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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所得税的历史追溯

一、财政税收的起源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历史经济范畴,其起源与财政的起源息息相关,财政的起源可以从一般经济分配谈起。人类在原始群时期,群居生活,一个群落十几人到近百人不等。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工具简陋粗略,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人只有在集体中协作生产、互相依靠,才能生存下去,人的社会性就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因此,人类的社会性始于人类的童年时期,有社会,就有存在和需要,从而引申出公共权威,原始社会的权威产生于对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现象的原始崇拜。这一时期,“共同的产品,除储存起来以备再生产的部分外,都根据消费的需要陆续分配” 。尽管这部分储存起来的产品仅是为了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并不是剩余产品,但其产生的原因也是一般经济分配中的强制性因素,这种强制的权威来自生存本身的要求,这与法律的起源同源。

“强制性因素”转化为“强制性分配”是在氏族公社时期。随着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能力的提高,生产工具进一步改进,生产力得到了很大提升。人类以血缘为纽带形成了基本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氏族,这一阶段的标志有族外婚、生产资料公有、共同劳动、产品平均分配等。氏族公社的管理,需要借助于公共权力实现指挥职能、管理职能和调节职能等。这时个人消费品分配以外的强制性分配是为了氏族成员的公共需求,包括公共工程和抵御外族入侵、再生产、公共祭祀等。

到了父系氏族社会时期、氏族社会晚期,农业、畜牧业和以金属冶炼、纺织为代表的手工业迅速发展,剩余产品增加,社会经济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生产资料公有在这时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个体劳动不仅渐趋可能而且成为必要,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出现成为必然。这时的氏族首领、宗教人员和贵族等开始专职从事社会管理活动,出现了军事民主制的雏形。私有制的加速发展使一般经济分配中的强制性分配向原始财政分配转变,二者相分离后,原始财政诞生。

一般认为财政分配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因为原始社会没有阶级、没有国家,所以也就不存在财政关系。但历史发展是逐步演进的,为便于研究,史学家将其划分成不同阶段。而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转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分界点,说财政关系只能以国家为背景是不全面的。事实上,公共权力自始就有,只是发展形态不同,一般公共权威到公共权力的转变与财政的发展形态是同步的。

原始财政在掠夺邻邦财富和奴隶的军事民主制时期的雏形国家中形成,主要包括对军事征服部落实行的强制定期纳贡,剥削奴隶产生的剩余产品,对外族自由民的经济榨取和对公社成员的原始摊派、早期捐税和劳役地租等内容。其中,纳贡、地租、捐税等即为“税收”的原始形态,其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始终未变,只不过税收作为财政的一个方面,其规范性、制度性和刚性是就国家形态来说的。国家形态是公共权力的高级形态,没有国家,也就无所谓规范性、制度性,更谈不上税收、税制,这也是税收起源与财政起源的细微差别。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 国家为了维持其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捐税。一方面,税是公民对国家应当承担的义务,公民缴纳费用以维持政府日常运转和公共权力;另一方面,国家在维持公共权力的基础上,提供多样的公共服务,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纳税不单纯是纳税人对国家作出的牺牲,也可以看成是纳税人享用国家公共服务所付出的对价。国家征税就如同征兵一样,源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其正当依据十分明显,是由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法”来保障实施的。

二、税法的历史演进

当代“税法”的学理定义为:“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 税法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因私有制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法”是晚近的舶来名词,是法律、财政制度中的专有术语,中国历史上关于税收有更丰富、更精细的词汇表述,相关法律记载散落在历朝历代的法律典籍中。

“税”字单独出现最早之一当为距今约2 600年的《道德经》:“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 在现在汉语里,“赋”“税”没有区别,统统称“税”,而不叫“赋”;在古代汉语里,“赋”“税”“租”这三个字的意思是相近的,但也是有区别的:“赋”是收敛钱财,“税”为收敛粮食,“租”是让别人种自己的地而收敛粮食。 而在夏商周时期,不称“税赋”,称“贡赋”。《史记·夏本纪》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这里的“贡”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实物,是原始而粗糙的粮食课征。《孟子·滕文公》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意思是说夏朝一夫授田五十亩,其中五亩上贡,商朝一民授田百亩,菜田三十亩,民自耕者七十亩;周代一民授田百亩,而菜田在其外;简称“贡、助、彻”法。而“贡”还有另一层意思,即“上贡”。《尚书·夏书·禹贡》中记载:“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即当时的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九州,按照不同的地理条件,定期上贡物品。全国又以京畿为中心,由近及远,五百里为距,分为甸、侯、绥、要、荒五服,按照道路远近等条件,既课实物,又征力役、军役。周代的“贡”则更为细致,分为“邦国之贡”和“万民之贡”。“邦国之贡”的品类分九种,是祭祀品、皮帛、宗庙之器、绣帛皮货、木材、金玉珠宝、布帛、羽毛和土特产。“万民之贡”则按照民间的九种职业“任万民”,用货贡充实国库。不难看出,这时的“贡”已经有了现代汉语“税”的部分含义,雏形的税收已经形成。《周礼》中也记载了国家赋税情况,对当时的税收管理机构“天官”“地官”系统亦有描述。

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奴隶制逐渐向封建制转化,各诸侯国都对本国的财政税收体系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革,如鲁国的“初税亩”、魏国的“平籴法”、秦国的“废井田、开阡陌”等。赵国的《国律》、韩国的《韩符》、齐国的《七法》、楚国的《宪令》、魏国的《魏宪》等,都从立法上对各国的财税制度有所规定。

商鞅以李悝《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律。秦统一各国后,不但将原有的律令推行至全国,还先后进行了几次规模较大的立法活动。其中,《田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规定了一些上报、税赋征收、关卡管理、市场课税、国家地方金库管理的制度。而《秦律杂抄》和《秦律十八种》中的《田律》《戍律》《徭律》等,对力役和军役作出了规定,并制定了极为严厉的惩罚措施。汉代的法律形式为律、令、科 、比,除“律”中有比较完备的财税法律外,还有“令”中的《田令》《金布令》《缗钱令》等对“律”作出了有益的补充。汉代的田赋主要包括田租、刍蒿(稻草、饲料)、临时附加,人头税包括算赋、口赋、户赋、献费,兵役包括更卒、正卒、戍卒。汉代有复除(减免)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劳动者应缴的租税和应服的劳役,也有对应服劳役而未服的人课征代役金(更赋)的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割据、战乱不断,却上承秦制、下启隋唐,是封建法律制度发展史上重要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形式、法典体例、重要原则、刑罚制度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并逐步成熟完善。在赋税方面,比较有名的是北魏孝文帝颁布的《均田令》和“租调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税负的均平。

唐在隋《开皇律》的基础上先后修订了《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其中,《永徽律》与《疏议》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是宋、元、明、清各朝立法的典范。《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其中《户婚律》对违反国家户籍制度、婚姻制度、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行为作出了惩罚性规定。有关国家土地、赋税制度的规定则集中在“唐令” 中。唐前期在均田法的基础上颁布了“租庸调法”,其课税对象为田、户、身,纳税形式是租(粮食)、庸(正役)、调(绢棉)。唐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严重,农民大量逃亡,均田制日趋瓦解,德宗时“租庸调”正式被“两税法”代替。“两税法”改变了以人丁为依据的征税基础,按照田亩征收地税,按照财产征收户税,分夏秋两季缴税,征收形态分钱币和谷粟两类。税收征纳在此时实行“以资产为宗”的原则,并且由实物形态逐渐向货币形态过渡,对此后的税制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宋承唐制,根据税目将田赋分为五类,分别是公田之赋、民田之赋、城郭之赋、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徭役以职役为主、杂徭为辅,也征代役金。神宗年间,王安石变法,推出“方田均税法”,方田即每年由县长负责丈量土地事宜,按照贫瘠程度将土地分为五等,在此基础上制定税数,即“均税”。“方田均税法”在防止地主豪强隐田逃税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此法虽然在宋徽宗年间被废除,但其丈量土地、整理地籍,为后代清丈土地的开端。

明清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成熟时期,封建税制更为完善。明代废除宰相制度,中央政治分属六部,自《法经》起沿袭了一千八百余年的法典体例也随之改变,成为以六部分类的体例。《大明律》共七篇,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工律、刑律、兵律。其中《户律》分为《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条,是关于违反户籍婚姻、关市钱粮制度的刑罚规定。而地租条例、户籍制度、各种税法的内容则在《大明会典》中“户部”条下,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万历年间,首辅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为一,计亩征税,简化稽征手续。这一改革扩展了货币税的课征范围,促使有着两千年历史之久的赋役平行制向近代租税制转化,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清顺治年间,户部在明代万历年间的赋役则例基础上,历时十一年汇编完成《赋役全书》,为赋税征收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同时配有《鱼鳞图册》和《黄册》。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下诏:“续生人丁,永不加赋。”后又实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制度,正式结束了赋役平行的课征制度。

在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下,农业始终是支撑国民经济的命脉,因此,中国自古以来,田赋就是封建社会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最基本的来源,被视为国家“正供”。除了田赋、劳役、军役之外,各项工商杂税的历史也同样悠久。自三代起,就有关市税、山泽税,汉代有牲畜税、海租、市租等,明代有矿税、酒税、茶税、契税等。其中,盐税和关税值得一提。盐税同田赋一样,是中国的一个古老税种,周代征收的山泽之赋中就包含盐课。自春秋战国时期设官掌管盐政并征收盐税后,盐税即成为一个独立税种,国家以专卖为名,行征税之实。清朝实行“引岸制盐法”,将全国分为若干引岸,盐商专卖,国家收取盐课。关税最早实为“关市之赋”,西周时在城门和国门设立“关”的管理机构和官员,开征关市之赋,其课税对象无疑是商贾,为重农抑商政策的工具,从当时征收的实际作用看,其实是一种通过税。现代意义上的国境关税,在汉代已有史料记载。 清朝在康熙年间设立云山、宁波、漳州、澳门四个“海关” ,其中,只有澳门海关允许外国船只进港贸易,但四个港口均征收国境关税。自20世纪30年代取消了常关税、子口税、厘金税等国内税后,我国的关税就专指进口税和出口税。

虽然我国古代关于税收的法律散落在历朝历代的典籍中,但以上如此丰富的内容可以充分证明“税”这一财政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始终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制度,姑且套用当代的学术名词,将其称为“税法”也是贴切而符合史实的。

三、所得税起源的中外比较

近代中国运用西方租税理论创设新的税法体系的尝试,是在清末修律的背景下展开的。鸦片战争以后,大量西方思想文化传入中国,与中国数千年的封建思想文化发生激烈碰撞。这一时期,内忧外患,民族矛盾上升,政治危机加深,民族自信演化为不自信、怀疑、自我否定,并尽一切可能效仿西方。清政府为了挽救濒临崩溃的封建统治、安抚民众并迎合西方列强的需要,不得不开展变法活动,就此引入税制改革。当时关于税制改革的讨论集中在整理旧税和创设新税两个问题上。

对于旧税的整顿主要集中在田赋、盐税、关税和厘金 上。清政府认为田赋的积弊主要存于清丈的过程中,故于19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进行了一场清赋运动,措施包括重新登记户口、注册地契、丈量田亩等;对于浮收 被官员侵蚀以及征收无章程等弊端,大多止于就事论事,没有整顿措施。宣统元年(1909年),度支部 曾派员到全国各地清理盐务,并成立督办盐政处,欲将盐政行政权收归中央。但至清亡,整顿盐务都只是纸上谈兵,没有建树。1840年以后,中国的关税由自主管理、自主征收变成了协定关税,而且应列强要求,将海关税收入委托总税务司代收,保管于汇丰、德华、道胜等外国银行,用以代付债款。清末关于关税问题的讨论总要牵扯到“国权”,自然大部分人主张保护关税,但在关税自主权已经丧失的前提下,是“自由贸易”还是“保护主义”则只能停留在学者讨论的层面上了。厘金实为一种独特的商业税,其时已阻碍了民族工商业的健康发展,清政府在各方压力下提出“裁厘加税”,却始终没有下令裁厘。厘金在1931年才被国民政府废除,改行统税。

创设新税的探讨集中在所得税、遗产税和印花税上。清宣统二年(1910年)度支部拟具了《所得税章程草案》30条,规定分三种所得征税:一为公司所得、国家债及公司债票的利息所得;二为包括俸廉公费和各局所、学堂的薪水及行政衙门与公共机关者收入的工薪所得;三为除前两项之外的其他所得。此草案未及施行,清政府已垮台。遗产税的开征见于洋务派人士的奏章中,但仅止于建议而已。清政府对印花税却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拟订出《印花税则十五条》,并于宣统元年(1909年)向各省发行印花税票,但因各省反对,未能得到有效实行。

与“五大臣出洋”后清政府以仿行宪制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预备立宪)不同,所得税、印花税等新税大约是清政府真心实意想推行的,因为此时的清政府迫于战争赔款和编练新军等推行新政的费用支出庞大,财政处于非常窘困的境地,创设新税无疑是增加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渠道。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时引进西方税制的路线基本是参照日本税法,许多词语、术语都是直接用了日文,而日本的这些词汇又根源于中国的单字词,使用同义关联的双字词做了新的概念规定,就创新成一套工业化背景下更加国际化的新词语。所得税既然为西方的舶来品,其历史溯源则不在中国。

近代意义上的所得税,为英国最早开征,其在1798年英法战争中征收的“三级税” ,可以视为现代所得税的起源。1799年“三级税”被废止,又采行新的所得税法,当时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并按比例税率征收。该税开征的目的是筹措军费,最初为临时性税种,1802年战争结束后即被废止。然而,随着之后英国对外战争的陆续爆发,政府为筹措经费又将此税屡兴屡废,最终于1874年将所得税确定为英国的一个永久性法定税种。与英国开征所得税的情况类似,普鲁士于1808年开征所得税是为了筹措战争赔款,美国于1861年开征所得税是为了筹措南北战争经费。

所得税的演进有个历史过程,其起源于欧洲发达国家,各国开征所得税都是为了解决因战争造成的财政经费不足问题。但战争只是促进所得税诞生的直接原因,其根本性的原因是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工业革命最先起源于英国,当时的工厂手工业生产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这就对生产工具的改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场机器生产革命应运而生,出现了一系列重大发明和技术革新。工业革命就此在拥有大批自由劳动力和巨额货币资本(殖民掠夺)的资本主义国家优先展开。从时间上看,所得税的出现恰巧是资本主义大生产蓬勃发展、工业化初步完成时期。这一时期,各国的经济重心从农业和传统的手工业向资本主义工商业转化,各国以农业为主的经济模式逐渐向以工商业为主过渡,新兴资产阶级成长,旧有的税种已经不能满足一国的财政需要,税制的相应变革便呼之欲出,所得税作为一种简便易行的税种在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先后出现。

所得税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关的另一个证明是公司所得税的开征。在各国所得税发展的早期,其课税范围仅是针对个人“所得”(包括公民收入、财产等)而言,这时所得税只是一个临时性的税种,并根据实际需要征收或停止征收。到19世纪末,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完成产业革命,新兴资产阶级取得统治权,经理阶层与股东阶层分离,公司逐渐增多并被视为独立法人后,公司所得税才开始在各国全面征收。 因此,公司所得税的开征是以社会生产力提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普及,公司收入稳定为前提的。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样,要求的都是较高的生产力和在此环境下有经济实力和数量规模的纳税群体,这也就解释了发展中国家所得税开征时间整体晚于发达国家的原因,同时也是中国所得税出现于清末民初封建社会瓦解、社会大变革时期的原因。

清末民初,西方文化逐渐向中国社会渗透,其中有一条明确的主线,即西方近代民主主义思想与以儒家文化为主要思想的中国传统思想不断碰撞,而前者不断胜出,并占据后者的领域。 当时传播于中国的西方财税理论中,以阿道夫·瓦格纳为代表的社会政策学派的财政理论受到国人的普遍推崇。瓦格纳提出的最有名的赋税原则——税收平等原则,是指所有公民都应该按其能力纳税,纳税的多少应与各人能力的高低成正比。平等原则作为税收公正原则的一个方面,意指国家通过税收应能够调整所得和财产分配,从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得税实为一种不失公平之良税,既能达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又符合国人心中的儒家大同思想,甚至还能得到民众的颂扬。因此,无论是北京政府还是南京国民政府,对所得税的举办都是乐意为之的。所得税在经历了清末筹议,民国初年尝试举办后,最终于1936年由国民政府正式举办,渐成规模。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宪法类、民商法类、刑法类、民事诉讼法类、刑事诉讼法类、行政法类)中,关于所得税的法律、条例等属于行政法类的内容,如《所得税法》(1946年)、《所得税法施行细则》(1946年)、《所得税法免税额及课税级距调整条例》(1947年)、《所得税纳税行住商申请登记办法》(1947年) 等。

四、当代所得税的法律体系

税法在当代中国是经济法体系中相对独立的子部门法。税法的功能可分为社会功能和规制功能两类。社会功能指税法保障统治阶级经济利益的阶级统治功能和促进国家发展的社会公共功能;规制功能指税法调整税收关系和税收行为的规范功能、具有控制效力的约束功能、对税收关系的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等。

一国的税收收入通常占财政总收入的85%~95%,就法律保障手段来说,税法的作用首先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在完成了税收征管任务后,其可实现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促进社会成员收入再分配;税法调整的对象既然是税收关系,就应发挥对纳税人的保护和对征税人的约束作用;国家利用税收管理经济活动,实现政府职能、完善公共服务,反映了税法对经济利益的维护作用;税法自身体现的强制功能和保护功能同时要求税法对违法行为应有制裁作用。

当代中国的税法体系是一个比较庞杂的系统,包括税收实体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所得税法、财产与行为税法、资源与土地税法等)和税收程序法(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代理等)。 按照立法层次来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单行条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还有《营业税税目注释》《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资源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就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来说,中央享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而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程序规范在本地区适用,如《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等。

按税种来分,根据其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5类。第一类是商品税,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第二类是所得税,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三类是资源税,具体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类是财产税,具体包括房产税、车船税;第五类是行为税,具体包括契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船舶吨税。其中,由海关征收的有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他税种主要由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就“所得税”来说,无论是税种分类还是学理上的论述,都是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开进行讨论的。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20世纪80年代,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特征是按企业不同的经济性质分别设置税种,分为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各税种适用的税率及课税级距有较大差异。20世纪90年代,多类企业所得税并存的局面被打破,国家简化统一了企业所得税制,将两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 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此时国家分别统一了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两类企业所得税均适用33%的税率,但为吸引外资,对外资企业的优惠和减免税政策较为宽厚,后来多为学界诟病。2007年税制改革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为税制改革的标志于2008年正式施行,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纳税人,并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不同的税率,如此统一和规范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并平衡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一大进步。

所得税作为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较其他大类税收来说,较为突出:一是所得税的税收负担较难转嫁;二是所得税的税收分配具有累进性;三是所得税的税收管理较为复杂;四是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富有较大弹性。除去以上几点,企业所得税独有的特点有三:“一是课税对象是扣除了各项成本、费用开支之后的净所得;二是应税所得的计算,通常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三是征收管理往往比较复杂。”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低税率为20%,实际征税时亦有适用15%税率的情况,其属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除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税收归中央政府外,其他企业的所得税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60%和40%的比例分成。企业所得税可以说是所有税种中计算最为复杂的税种,涉及企业的所有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除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准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所有税金的扣除,对税收制度的缜密性要求较高。相比较而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较为简便易行。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欧美某些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都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我国于1980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获得的收入和虽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但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征税。个人所得税开征几年后,为稳定国家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分配关系,国务院于198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为调节公民的收入水平,国务院又于198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根据这两个文件,我国当时的个人所得税有三类,分别为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国家又将此三类所得税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合并,自1993年10月3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基本构建起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框架。此后,“个人所得税法”又经历了五次修改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特点:一是采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划分为11类 ,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及计税方法;二是根据各类所得的特点,分别适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三是统一规定了费用扣除数额;四是计算方法较为简便;五是采取源泉扣缴和申报纳税两种征纳方法。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及课税级距根据不同的所得类别有较大差异,在此不一一赘述。 与企业所得税相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60%和40%的比例分成。

五、我国所得税的发展趋势

在2007年以前,对企业所得税的讨论清一色地集中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的问题上。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施行以后,这一问题得到解决,企业所得税不再是税法领域研究的重点。现在国家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发展创造了更加公平的环境,也提高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较为适应。当前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讨论多集中在实务领域,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年度汇算清缴、合理避税、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和协调等,很少再涉及理论领域。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后,又实现了公益性捐赠允许结转扣除、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等内容,较好地适应了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总的来说,当今研究企业所得税的为小众群体,所得税的研究重心仍然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

世界各国目前采取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主要有三类,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在分类所得税制下,税收主管部门将个人所得按照不同的来源进行分类,同时设计出不同的征收标准,根据标准对各类所得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我国将个人所得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若干类,每类分别规定不同的扣除标准,并适用不同的税率。这种征税方法的特点是对不同来源的收入征收差别比例的税额。一般来说,对利润、股息和租金收入课以较重的税,对工资收入征税则较轻,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但这种税制的弊端也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分类征收容易降低对纳税人的激励,产生逃税问题和降低经济效率的问题。分类所得税制最初源自英国,但目前纯粹推行这一所得税制的国家已为数不多。

在综合所得税制下,税务部门不再考虑个人收入的各项来源,而是对个人全年各项不同来源的所得,减除法定的免征金额和扣除金额,按法定累进税率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所得税制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量能课税,比较科学。而且在这种所得税制下,除去法律中明确指出的免除项目外,个人的所有收入均应计入所得,而不论其来源渠道如何,故其税基非常宽,从而有利于政府组织财政收入。但是这种所得税制征税的手续相对复杂,对纳税人的报税能力和税务征管部门的管理稽查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综合所得税制发源于19世纪中期的德国,此后日渐被美国等发达国家采用,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演变的重要方向。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有机结合,即规定一些来源的收入为分类征收,并相应地设定扣除标准和征收比率,对于其他收入则进行综合征税,使用统一的扣除标准和税率。此种所得税制不仅体现了“按能课税”的原则,而且其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兼顾了征税过程中的公平和效率。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目前已被日本等国家所采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我国要完善税收制度,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演变和主流国家所得税征管的实践来看,分类所得税制产生于民众报税能力不强以及征管部门稽查能力低的情形下,目前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弃用,逐步演变为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最终演变方向也是综合所得税制。整体而言,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税务稽征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地区)多采行综合所得税制;而经济发展程度不尽如人意、税务稽征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的国家(地区)多采行分类所得税制或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前已述及,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法律明确规定将个人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基、税率及优惠办法等。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目前广泛采用的是源泉扣缴方法,因而分类所得税制的实行在方便征纳双方缴税征税的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堵塞税收漏洞。同时,对不同类别的所得税实行不同的征税标准,也便于体现国家财政调控意图。但分类所得税制有一个重大缺陷,即不利于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功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作用的发挥。

Wind金融数据库公布的中国基尼系数 自2001年以来均高于045,尽管近几年数值有下降趋势,但仍然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虽然政府一再强调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国家 ,城乡差距较大,不能简单套用基尼系数的一般标准来衡量我国的收入差距,但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亟须调整是无可争议的。调整收入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便是“税收”,综合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差距的基本方式之一,而我国至今却没有实行,多为学界所诟病。因此,要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应尽快采取实质性的措施和阶段性的步骤,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目标,将国民的各项收入最大限度地纳入综合所得税制的覆盖范围,而不是仅仅将税制改革的焦点集中在“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多少上。如此,在整体上构建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趋势,也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税收征管模式。 ncErOUixAP37hSHrAGOktvOyOg9zWsQgdRXPRsO0cvLlFp47AJeiHDJTAx5rsi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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