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于天圣五年(1027)中进士,按照宋朝惯例,包拯应接受朝廷任命,成为北宋政府的官吏。但是,包拯中进士后,遵循“父母在,不远游”的思想,并没有立即接受朝廷委派正式任职建昌知县(江西永修),而是请求朝廷就近安排在安徽和州做税监。直到景祐四年,包拯安排好父母后事之后,才接受朝廷安排,前往天长县担任县令,开始了仕途生涯。在从仕的25年间,包拯从地方到中央,又从中央到地方。经历了多次轮换,他既熟悉了北宋官场的运作规则,也体会到了朝廷体制的积弊。包拯尤其憎恨朝廷官员的贪污腐败问题,他在《乞不用赃吏疏》中说:“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为扫除朝廷的贪腐行为,包拯不遗余力,成效显著。在其廉政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丰富的廉政建设思想。
包拯是古代官员,我们不可能用今天的思想去评判他。但是,综观包拯一生,“民本忠君”的思想在他内心留下了深深的印记。
一方面,包拯非常注重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第一,包拯认识到了人民的重要性,因为人民既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也是朝廷赋税的创造者,有了人民的安居乐业,国家机器才能够正常运转。他曾明确指出:“民者,国之本也,财用所出,安危所系,当务安之为急。”第二,包拯坚守职责,劝谏皇帝体恤人民群众。他在任职期间,撰写了50封以上关于照顾好百姓利益的奏疏,足以体现其廉政建设中的“民本思想”。他甚至直接请求仁宗皇帝“薄赋敛、宽力役、救荒馑、免折变、籴粮草、罢冶户、罢税率、改盐法、改茶法、罢巡驿、除放欠、保民田、止抑配、惩赃吏”。第三,包拯身体力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包拯于宋仁宗嘉祐元年(1056)担任开封知府,甫一到任,他就革除陋习,改变过去百姓不能直接递诉状的做法,禁止衙役从传递诉状过程中向人民群众索要好处,免去了百姓过去被衙役盘剥的痛苦。这一廉政建设的举措深受开封百姓欢迎,包拯也被当地百姓誉为“包青天”。从中不难看出,包拯把人民作为国家之根本,安民为国家之要务。
另一方面,包拯也非常注重促进国家的发展。包拯意识到,只有严厉打击腐败,才能够造就廉洁吏治。有了廉洁吏治,人民的根本利益不仅不受侵害,甚至能使官员为民做主,为民谋利,从而稳固朝廷统治的群众基础。包拯于宋仁宗嘉祐三年(1058)六月担任右谏议大夫以后,对酷吏王逵多次弹劾。因为王逵在担任荆湖南北路转运使期间,向当地百姓非法提前征收几十年的徭赋,老百姓被逼逃往山林。王逵调任江南西路转运使后,依然横征暴敛,残害当地人民,造成多起冤假错案,五六百人被关押。如果任由王逵继续胡作非为,可能出现不利于国家稳定的民变。面对这起复杂的贪腐案件,包拯连续七次上书宋仁宗,坚决弹劾王逵。尤其是包拯在《弹王逵三》中力陈:“若命酷吏为之职司,而令一路之民独受其患。是一夫之幸,而一路之不幸也,窃恐伤陛下爱民恤物之心。”在包拯的多次弹劾之下,王逵被免职并交付大理寺审讯问罪。包拯甚至向仁宗进言:“若乃横敛不已,人怀危虑,或因岁之饥馑,以吏之残酷,相应而起,涂炭海内,此乃心腹之患。况已萌之兆,可不深虑乎。”包拯的劝谏固然有为赵氏江山着想的成分,但促进国家社稷稳定发展也是其重要目标。
《论语·学而篇》阐述了孔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这一理想对于我国历朝历代的官员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包拯作为进士出身的官员,饱读圣贤书,自然深受影响。包拯虽出身官宦之家,但并不富裕,且家风甚严,少年包拯依然过着一般耕读之家的生活。包拯曾言道:“臣生于草茅,早从宦学,尽信前书之载,窃慕古人之为,知事君行己之方,有竭忠死义之分,确然素守,期以勉循。”从包拯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非常注重自身修养,并做到清廉寡耻,清心寡欲,没有贪念,始终保持平民本色,以身作则,自奉廉洁。因此,包拯自从入仕之后,无论在地方或者中央,都能够做到清廉自守。包拯《题端州郡斋壁》诗中的首联就是“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表达了自己要成为廉洁官员的坚定意志。因此,宋仁宗康定元年至庆历三年(1040—1043)间,包拯在端州担任地方最高行政长官三年,为当地人民做了很多好事,真正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同时,包拯也以自己的廉洁操守给廉政建设树立了典范。包拯在端州任职期间,积极推进兴利除弊,不仅促进了端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且还废除了一些弊政。包拯到端州以前,地方官每年除了向朝廷进贡一定数量的端砚,还额外加征为数不少的端砚任务,用以结交朝廷大员。包拯到任后,废除了除中央要求的贡砚以外的所有任务,既减轻了人民的压力,又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庆历三年,包拯调离端州时,当地人民为感念包拯清正廉洁、造福一方的作为,送了一方砚台给包拯。包拯将砚台掷入江中,给后世留下了“三年端州府,不持一砚归”的传世佳话。包拯注重加强自身修养,倡导以德防贪的思想,无论对宋朝的官员还是后世历代官员都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包拯为政25年,始终重视法的地位和作用,积极推进依法惩贪。包拯在《上殿札子》中给宋仁宗进言:“臣闻法令者,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所系焉,不可不慎。”包拯始终认为:“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在陛下力行而已。”综观包拯的依法惩贪思想,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加强法令制定。包拯多次上书皇帝,强烈主张制定惩贪的法令和规定。这主要表现为:推进连坐法与监察制度,制定防贪惩贪法令等。如包拯在《乞不用赃吏疏》中说:西汉、东汉和本朝太宗时期的很多做法都非常有利于防贪和惩贪,这些先朝的令典都可以直接以立法形式为仁宗时期使用。第二,必须依据法令来惩贪。包拯在惩贪过程中非常重视事实和法律。他在《上殿札子》中对宋仁宗劝谏说:“伏望陛下临决大政,信任正人。赏者必当其功,不可以恩进;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邪佞者虽近必黜,忠直者虽远必收。”要求皇帝对所有官员赏罚和黜收都必须依法令而行,不可以法外徇情。第三,必须“绝内降”。所谓“绝内降”就是禁止上级官府特别是皇帝及其亲属干预大理寺等司法部门的审判。如果司法部门不能够独立判案,司法的公正性就会大打折扣,百姓对朝廷的信心将不复存在。从包拯为官25年的经历看,经常有官府或者皇帝干预司法的情况。宋仁宗的宠妃张贵妃有一伯父叫张尧佐,此人无才无德,却凭借张贵妃的关系,贪赃枉法,祸害百姓。包拯多次弹劾张尧佐,由于仁宗皇帝和相关人员的多次“内降”,始终无法对张尧佐进行免职治罪。直至第六次弹劾,宋仁宗才将张尧佐撤职查办。
包拯是一个刚正不阿、廉洁奉公的官员,他不仅自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而且严格要求自己的家人和亲属。一方面,包拯非常注重约束家人。嘉祐六年(1061),包拯在卧病期间召集所有家人,给他们立了一条家规,俗称《包拯家训》,其内容是:“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并吩咐后人将以上内容“仰工刊石,竖于堂屋东壁,以诏后世”。这条家训是对包拯为政为人的高度概括,他不仅是这么说的,而且也是这样力行的。另一方面,包拯严格要求自己的亲属,对犯事者绝不徇私情。《孝肃遗事》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包拯在家乡庐州做知府时,不少亲戚旧友仗着包拯的权威骚扰官府,其中有一个堂舅犯法了。面对堂舅的违法行为,包拯并没有包庇纵容,而是大义灭亲,亲自将堂舅提堂问审,并依据实际情况杖责堂舅。由于包拯及时制止了堂舅的违法乱纪行为,从此以后,再也没有亲戚来官府犯事。
当前,我国反腐倡廉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思想,并要求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其实,近一千年前的包拯也始终坚持不畏权贵,大案小案一起抓。仁宗年间,不少皇亲国戚和朝廷高官无视国法,贪赃枉法。包拯无论在哪个职位上都不畏权贵,身体力行,坚持“小过必察,而大罪不诃”的原则,坚决防贪反贪。一方面,包拯要求朝廷官员达到“廉者,民之表也”的状态,希望大家都奉公守法。所以,他提出“情非重犯,咸许自新”的思想。他认为,一些犯罪情节不严重的官吏也应该追责,但可以给他们自我改正的机会,让他们反省自己的过失,并在岗位上以贡献来改过自新。这充分体现了包拯“小过必察”的思想。另一方面,包拯对那些贪赃枉法、无视人民疾苦和国家社稷的不法之徒进行坚决打击。对此,他也提出了“后或不悛,必置于法”的原则,体现了包拯“大罪不诃”的思想。包拯一生写下奏议187篇,其中有55篇为弹劾奏议,被包拯弹劾的官员达数十人。这些人中,不少比包拯职位高,如宰相宋庠、国丈张尧佐、三军统帅郭承祐等。包拯“七弹王逵”才有结果,“六弹张尧佐”才让仁宗皇帝将张尧佐免职。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包拯对一些“大罪”一追到底。嘉祐元年(1056),包拯任开封知府,受命整顿开封吏治。就在同年,开封由于惠民河水灾危及开封府百万官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包拯经过勘察,认为主要原因是张尧佐等人在惠民河上非法修建园林,导致河水泛滥,危害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张尧佐不仅不配合朝廷拆除建筑物救灾,而且仗势对抗。包拯不畏权贵,先拿张尧佐“开刀”,组织民工率先拆除张尧佐的一些建筑,再拆除其他违法建筑,解决了水患问题。张尧佐因此气得一命呜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