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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编制财务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财务报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

企业编制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为此,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财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2. 财务报表数字的一致性

在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中加以说明。

二、财务报告提供信息的完整性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任何人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财务报表的内容;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表的有关数字。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项。

1. 会计账簿的结账时间

(1)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应当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所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2)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报告。

2. 编制财务报告前的准备工作

(1)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主要内容如下。

①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费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②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③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④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⑤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2)全面审查会计记录。主要内容如下。

①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②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③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

④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⑤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时,经查实后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 财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1)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2)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一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①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及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③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④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⑤重大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⑥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财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

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三、正确组织财务报告的对外报送

1. 财务报告的报送对象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2)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报告。

(3)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报告。

2. 财务报告的报送时间

各单位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对外报送。目前,企业会计制度对财务报告的报送时间规定为:月度财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的6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报告应在半年度终了后的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对外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应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对外提供。

3. 财务报告的装订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同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还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0wSLC1AhkyuZRdLhJlJDu6IM/zQaby6ki0+sZ//q33iD9RMoqtP45nsp7siAyX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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