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之比有德国民法之颁布。日本受其影响,而多取于德国思想。民法、商法皆莫不然。尤奇者,在商法。法理则德国式,实务各端则英国式也。商家行其卖买多仿英国式,如保险及船舶诸务皆据英国之例,而不适合于德国式,与日本法律之语不相合者亦多。英语专行于商业界,而日本商贾自染于英国之风气。政府及国家之事多用德国式,而人民及群会则多取于英、美式。以教育言之,官办学校采德国式方法及精神。私办学校则有英国之风。
要之,日本之欧化,受二大势力而成。曰德国势力,曰英、美势力。日本摸拟西邦文明,所选之仪表岂谓不得其当乎。以政治言之,发畅健全如德国者,未见其比。以国民言之,思想高尚如英国民族者,亦未见其匹。若美国之民则庶民之势力极旺盛,快活而乐天常有进步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