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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政体

自由之论与立宪政体之说恒有关联。按日本历史,历代明君图政治之改善示以统国之宗旨。其间有主义曰一国之政治以国民为主,非君主所专私。历世反覆宣明此旨。既曰要在国民,彼谓国民须参于政者其说不甚远焉。立宪政体所重者在其依国民之义。故日本士民闻立宪之说而能知其合理,已知其善则必志其实行。

日本自明治之初考查外国之立宪制度,而遂推定云德国式最适于日本之皇室及臣民,乃取范于德国而布以宪章。先是论者谓苟有议会则国病皆可治。已有议会见其不足以救国病失望者不少矣。俄国玻比衣都挪塞芙、英国几孛林克等以代议政体为英克罗萨窟逊专用之制度。予不敢谓此制度于英国民族之外不能显其效果。宪政在日本尚未发畅,如政党内阁仅属于发生之期。以选举法言之,其应改良者较西邦为多,然国民关于政治之教育苟至普及,则宪政之效果当不必让于西邦。此征于宪法宣布后之实迹,可知其有望焉。 D/7uGEgCAomTuJW4DGaYnnasbhwIdP9QxkQ80OWtiC83EWiaVWkgaw9t+tUyL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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