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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协定原则的正义性

法律的本质是一种关系,如孟德斯鸠给法律所下的定义:“法律,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是由事物的本质所发展起来的必要关系。” 社会规范和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地演进。法律试图实施这些价值,如平等性、效率、自由、确定性等。可以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和价值的反映。

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基本规范和价值通过法律原则与法律发生联系。原则可以被视为价值的表达,它构成了现代民主社会中法律的规范性基础。根据德沃金的观点,原则可以被定义为一种标准,原则需要被遵守因为它是正义或其他道德维度的标准。这些原则不是某个法律制定机构意志的产物,它们源于社会公众“逐渐发展起来的合宜感”。原则是法律价值以及实体法律(如法律规则)之间的中介。法律规则由原则生成,原则是规则产生的基础,原则被视为价值和规则之间的桥梁。

对于法律原则的一般性阐述同样适用于税收协定的原则。与一般法律中的原则不同的是,税收协定中的原则与规则很接近,或者说,这些原则本身可以作为具体的规则来使用,而不需将其作为价值的表达再次转换为规则。本书之所以把它们列为原则,是因为它们内含的强烈的价值观念。本章将对税收协定中的原则进行概括,并讨论它们如何反映了社会观念中的“合宜感”,即公平正义之感。 /uWPai8q5h8frHDaiN81ubP6Rr8MiwMjbFwOx12rEDjf8+6DklIyunWesFAlnx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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