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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解决社会问题之办法

改革社会,犹如医生医病一般,有病之部分,应该治疗,无病之部分,不可妄动刀针。社会上有弊害的制度,应该改革,无弊害的制度,不可任意更张,致滋纷扰,这是我们应该注意的。前数章俱系理论上之讨论,这一章是讨论实施办法。关于办法上应该讨论者,可分作两层,一是旧社会之经济制度,应如何结束。二是新社会之经济制度,应如何规定。

本章就是在这两点上加以讨论。

土地和机器,该归公有,理由是很正当的。但是已经归入私人之土地机器,究竟该用什么手段把它收归公家,这是亟待研究的。我国私人的土地和机器,都是用金钱购来的,细察他们金钱之来源,除少数人是用非理手段从人民手中夺取者外,余人的金钱,大概是由劳心劳力得来的,换言之,即是用私有的脑力体力换来的。我们既承认脑力体力是个人私有物,如果把地主的土地和厂主的机器无代价地没收了,就犯了夺私有物以归公之弊,社会上当然起绝大的纠纷,当然发生流血惨祸。凡事以平为本,把私人的土地和机器抢归公有这算是极不平之事,不平则争。关于这一点,孙中山认得最清楚。《民主主义》第二讲:“我们所主张的共产,是共将来不共现在,这种将来的共产,是很公道的办法,以前有丁产的人,决不至吃亏,和欧美所谓收归国有,把人民已有了的产业,都抢去政府里头,是大不相同。”

从前美国北方各省,主张释放黑奴,南方各省,也未尝不赞成,只是要求给以相当的代价那个时候,有几百万黑奴,其代价约需银几百万万元,政府无这笔款,去偿还黑奴的主人才发生战事。一共血战五年,双方都非常激烈,为世界大战之一。此次战争,比美国独立战争,损失更大,流的血也更多,后来南方战败,才无代价地把黑奴释放了。我们可以说释放黑奴之战,是发源于债务的关系,假如当日的美国政府,有几百万万元去偿还黑奴的主人,这种流血惨祸,当然可以避免。后来虽说把黑奴释放了,目的得达,但这五年血战中,牺牲的生命财产,也就不少了,其代价也不可谓不大。犹幸是北方战胜了,万一战败那更是无谓之牺牲了。现在把私人的土地和机器收归公有,其事与释放黑奴相类。美国当日勒令南方各省释放黑奴,不给代价,才发生大杀戮,我们为避免大战争、大杀戮起见,当然采用孙中山办法,购归公有。

现在政局纷乱,一切改革事项,当然说不上,但是,就学理上言之,将来改革经济制度,究竟当采用何种方式呢?我们不妨预先讨论,等到有了人民可以信托之廉洁政府,才好实行。据著者个人的主张,凡是使用机器的工厂、轮船和铁道等,一律由公家办理,其有私人业已办理者,由公家照价收买,全国土地,一律由公家备价收买,私人要使用土地者,一律向公家承佃,把旧日缴与地主的租价,缴与公家,公家收得此款,作为全国人民公用如此则全国之人,无一不享受租金之利,即是无一不享受地主之权。换言之,无一人不是佃户,也即是无一人不是地主。孙中山所谓平均地权,就完全实现了。

但其中最困难者,就是收买的经费太大,无从筹措。现在中国工业未发达,使用机器的工厂也少,轮船、铁路也少,公家收买起来,倒还容易,只是中国土地如此之广,地价如此之昂,如果照价收买,比释放黑奴的代价不知高过若干万倍,美国当日,尚苦无款偿黑奴主人,我国今日,怎么会有这宗巨款,去偿还地主。关于这一层,孙中山是考虑到了的,所以他于照价收买之外,再定一个照价抽税的法子。他的办法,是把地价确定了,令地主按年纳税,以后地价增长了,多得的利益,仍归公家,遇必要时,才照价收买。他就是因为政府无这笔巨款,来收买全国土地,才想出这种照价抽税的办法,以济照价收买之穷。现在亟须筹划的,就是款项一端,这种收买全国土地的款,究竟从何筹措呢?著者主张第一步的办法,就是规定银行由国家设立,不许私人设立,人民有款者,应存人银行,需款者应向银行借贷,其有私相借贷者,将来有赖骗等事,法律上不予保护,人民以金钱存人外国银行者,查确后,取消国籍,逐出国外。又于华侨所在地,设立国家银行,存储华侨之款,有款不存入本国银行者,取消国籍,不予保护,一面由银行发行国家钞票,内地交易,纯用国家钞票,人民持外国钞票向银行存放者,不予收受。如此则外国钞票即被驱逐了,人民的金钱,完全集中于国家之手,国家要收买土地和举办大实业,就不患无款了,孙中山所谓发达国家资本就算办到了。

银行贷出之息,与存入之息,为二与一之比。例如:人民存入银行之款,定为月息六厘,人民向银行贷款,则定为月息一分二厘,如此则一进一出之间,银行可得月息六厘,人民有款放借者,无异于将资金缴一半与公家。现在购买土地者,其利也不过几厘,并且买地时须过税,每年须上粮,不时还有派逗等事,今定为银行存款,月息六厘,其利也不为薄通常人民借贷之利,每月一分几或二三分不等,以著者所居自流井之地言之,每当银根枯窘时,月息有高至五六分者,今定为向银行贷款得,月息一分二厘,其利也不为贵。像这样办去,公家坐享大利,而于存款者、贷款者,仍两无所损,那些用大利盘剥的人,就无所用其技了。

有人主张废除利息,这却可以不必。因为人民的金钱,是从劳力得来的,人民以金钱存入银行,由公家拿去作社会上种种公益,即无异把劳力贡献到社会上,谋种种幸福。此等人是应该奖励的,银行给予之利息,即可视为一种奖励金。

又有主张废除金钱,发行劳动券者,更可以不必。资本家之专横,是由于土地和机器许私人占有,才生出来的,与金钱制度何干?我们把土地、机器收归公有,又不许私相借贷,虽有金钱,成了英雄无用武之地,也就无害于社会了。拿劳动券去换取衣食住,其实效与金钱何异?现在的金钱,我们又何尝不可把它当做一种劳动券呢。主张发行劳动券之人,其用心未免太迂曲了。

我们把银行组织好了,就可着手收买全国的土地了。照孙中山的办法,是命地主自将地价呈报到政府,我们收买之时,恐怕地主所报地价有以少报多之弊,可用投标竞佃法(川省各县教育局所辖产业,多作投标竞佃法,颇称便利),用投标竞佃,以定租金,然后据租金之多寡,以转定地价。例如:某甲在乡间,有地若干亩,由政府将其地投标竟佃,假定投标结果,得年租七百二十元,以月息六厘计,即定为地价一万元,由银行收入某甲存款一万元,月付息六十元,其欲用现款者,以钞票付给之。公家收入之租息,与银行支付之利息相等,仿佛公家是替私人经管产业一般,公家奉然无利可图,但经公家收买过后,可用大规模之组织来改良土地,每年增加的利益,就完全归诸公有了。

投标之时,即以地主所报之价为标准,假定某甲所报地价是一万元,投标结果,租息最高额是七百二十元,我们即认定地主所报之价是确定的,即由银行收入某甲存款一万元。如果投标结果,依租息计算,该一万一千元,我们因为他原报之价是一万元,银行只能收入某甲一万元,如果依租息计算,只该九千元,我们就认定某甲有意欺蒙政府,罚他一千元银行中只收他八千元的存账。我们定出此种办法,地主呈报地价,自必非常审慎,绝不敢以少报多。

著者主张“全国土地,应一律由政府备价收买,不许私人占有”。向友人谈及,友人即说道:“中国哪有这笔巨款来收买?”我即把组织银行和集中全国金钱的办法说与他听,见得收买上地,不愁无款,听者每每驳我道:“孙中山定的法子,是‘照价抽税’和‘照价收买’两种,你单取‘照价收买’这一种,把‘照价抽税’那一种抹杀了,把私人所有权完全夺去,与孙中山主义不合;并且投标竞佃之法,孙中山也莫有说过,施行起来,未免与他的办法冲突。”我说道:“我所说的,与孙中山主义并无不合,办法也无冲突。孙中山的办法是‘由地主呈报地价,政府照价抽税,将来地价增加之利益,全归公家,公家如要收买,照原报之价,给予地主’。照他这个办法,则是地主报价之时,所有权已经转移与公家去了,所以日后增加之利益,全归公有,收买之时,只照原价给予。如果地主的所有权,尚未消失,则增加之利益,应归地主所有,政府收买之时,当另行议价。我们因此知‘照价抽税’和‘照价收买’,只算是一个办法,并不是两个办法。孙中山本来想把全国土地,一律照价购归公有,因为无此巨款,才想出照价抽税的办法,先把所有权转移了,把地价确定了。暂不付价,等到随后有钱之时才付价,我们只要有款,早点付价,又何不可之有?”

土地是公有物,应该归公,金钱是私人脑力体力掉换来的,应该归私。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我可以替他下一条公例曰:“金钱可私有,土地不能私有。”因此之故,他才规定以金钱给地主,把土地收归公有,所以我主张全国土地一律由公家备价收买,与孙中山主义并无违反。至于我所说投标竞佃的法子,乃是照价收买时,一种补充办法,对于地主所报之价,予以一种测验,与孙中山的办法,丝毫没有冲突。

社会问题中,最难解决的,就是土地问题,我们只要把土地问题解决了,其余的就容易解决了,收买工厂、轮船和铁道等项,都是很容易的事,我主张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可括为数语曰:“地球生产力和机器生产力,完全归公,脑力和体力,完全归私,使用机器的工业归公,不用机器的工业归私,大商业归公,小商业归私,贷款的利息,一半归公,一半归私。”如此办理,……两相调和,与孙中山民生主义的精神就符合了。

我们既承认脑力体力是个人私有物,所以凡服务社会,就该给以相当代价,不能把他的脑力体力看做社会公有物,任意没收。各人的资禀不同,才能不同,应听其择业自由,各就其性之所近,自去选择职业,欲务农者,向公家承佃土地,欲做工者,向工厂寻觅工作,其愿当官吏教员及从事他种职业者亦同,因劳动的种类不同,所得的报酬也不同。表面上看去,似乎不平等,其实不然,这个道理,与民权主义是一样的。孙中山说:“天生万物,除了水面以外,没有一物是平的,各人的聪明才力,有天赋的不同,所以造就的结果当然不同,造就既然不同,自然不能平等,如果把他们压下去,一律要平等,世界便莫有进步人类便要退化。”所以孙中山主张的民权平等,是各人在政治上立足点平等,不是从上面压下去,成为平头线的平等。因此我们主张的经济平等,也不是把平等线放在平头上,成为国中贫富相等,是把平等线放在立足点,使各人致富的机会平等,或贫或富,纯视各人努力与否以为断。

关于商业问题,我以为日常生活必需之品,如果一律由国家经营,那就不胜其繁了,因此我主张大商业归公,小商业归私。但是大小界限,如何划分,这是很费研究的。我主张施行之初,可定为国际贸易归公,国内贸易归私。国家向外国购买大批货物,分售与人民,人民有货欲销售外国者,由国家承买,转售与外国。我国闭关数千年,并未产生何种大资本家,可知国内贸易并非造成资本制度之主因,故国内贸易,可以听人民自由经营。我们把国际贸易归公办到了,再看国内情形如何,并可进而规定国内某种商业亦应由国家经营私人不得经营。关于机器方面,亦可规定某种机器,私人不得使用。此种办法,必须到了实施之时,斟酌现情而为之,此时不能一一预定。我们不许私人购买土地,不许私人使用机器,不许私人设立银行,不许私人经营国际贸易,孙中山所谓节制私人资本,就算达到了。

依上述办法,国家把土地、机器、银行和国际贸易收归公有过后,国家每年收入,当然非常之多,自当尽量扩充实业教育与增加民众利益之事。但是国家发达到了极点,每年余款究竟作何用途呢?我也想有一个办法,孙中山屡屡向人演说,他要把中国变成一个大公司四万万人都是股东,并且说:“这个公司内的人,都可以分红利,子子孙孙,便不怕穷。”我们把土地、机器、银行和国际贸易四者收归公有,那么四万万人都成为地主、厂主,成为银行和国际贸易的股东,孙中山理想中的大公司,就出现了。这个大公司,是以每一个身体为一股,国中生了一人,即是增加一股,死了一人,即是取消一股,股权是非常明晰的。我们就可仿照公司分红的办法,政府每年除各项开支而外,其所有余款,即按照全国人口数目,平均分摊,作为生活费,其分摊数目之多少,以国家每年余款多少为断,最大限度,以能维持生活为上。

有了这个办法,社会上可以免去许多纠纷:(1)中国所谓育婴恤嫠(1í)济贫诸局,可以裁撤,外国所谓失业者救济法,教员、工人养老金等,俱可废去了;(2)现在许多富有哲学文学科学等天才的人,每因饥寒所迫,兼营他业,或改营他业,国家受无形之损失,倘能发给生活费,使无冻饿之忧,则各人能就其性之所近,专心深造,于社会之文明,增进不少;(3)古语云:衣食足而礼义兴。又云:饥寒起盗心。有了发给生活费的办法,则国民的道德可以增进。

有人问我道:人人都有饭吃,还有何人肯做工?还有何人肯努力?社会怎么能够进化?我道:人人有了饭吃,努力心或许减少一点,如谓人类就不努力,社会就不会进化,我却不以为然。请问牛顿和达尔文诸人,其目的岂是因为要吃饭,才去研究学问吗?难道他们有了饭吃,就不会研究学问吗?我恐怕正是因为他们有了饭吃,才能专心研究,才能有此空前绝后的大发明。

孙中山把生活程度分作三级:第一级是需要,有衣穿才不会冷死,有饭吃才不会饿死;第二级是安适,穿的求其舒服,吃的求其甘美;第三级是奢侈,穿的要轻绡细绢,海虎貂鼠吃的要山珍海味,鱼翅燕窝。我所说的发给生活费,只算达到第一级,其第二级、第三级则让那些勤勉做工的人享受。

努力向上之心,人人都有,凡是稍知奋勉的人,断莫有因为免去冻饿,就可满足他的欲望就不前进,其例甚多,无待详举。平心论之,人之天性不一,有因为生活问题解决了,就不去做工的,却也有丰衣足食,还是孜孜不已的,若谓国家发了生活费,就无人做工,这层可以不虑。假使实施之时,果然有此现象,我们少发给点款,使他们所得者,不足维持生活,就不患无人做工了。做工与否,本是听人自由,但做工者优予限酬,使人见而生羡又不得不做工,于是做工者,不做工者,各遂所愿,社会上就相安无事了。

有人问我道:全国人民,具何种资格,有坐领生活费之权利?政府为什么有发给生活费之义务?我说道,这有两个理由:(1)地球是人类公有物,使用土地者,对于公家缴纳租金,此项租金,即该人类平均分受;(2)发明家发明机器,是替人类发明的,由机器生出来的利益,应该人类平均分受。基于这两种理由,故人民有领受生活费的权利;政府是掌管全国土地和工厂的机关,故有发给生活费的义务。孙中山讲衣食住行四者曾说:“一定要国家来担负这种责任,如果国家把这四种需要,供给不足,无论何人,都可以来向国家要求。”可见国家有保证人民生存的义务,人民有向国家要求生存的权利。我主张发给生活费,即是国家担负人民衣食等项的责任,保证人民的生存。此种办法,与民生主义是很合的。

我提出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是采用公司式的组织,这是业经说明了的。我分配资财的方法,是从自然界中两个地方取法得来:

一是取法身体分配血液的方祛。身体中某部分越劳动,血液之灌注越多,除了弥补消耗之外,还有剩余,因此人身越劳动的部分,就越发达,这就是人身奖励劳动的方法。所以我们对于劳动者,应该从优报酬。我们身体中,还有些无用的部分,例如,男子之乳,他是无用的东西,但是既已生在我们的身上,也不能不给以血液,不过男子之乳不劳动,灌注的血液很少,所以男子之乳,就渐渐缩小。我们发给生活费,不可过多,使不做工的人,如男子的乳一般,渐渐消缩,才合天然公理。

二是取法天空分配雨露的方法。自然界用日光照晒江海池沼、土地草木,把它的水蒸气取出来,变为雨露,又向地上平均洒下,不惟干枯之地,蒙其泽润,就是江海池沼,本不需水,也一律散给。最妙的,是把草木中所含水分蒸发出来,又还给它,一转移间,就蓬蓬勃勃地生长了,并且枯枝朽木,也一样散给,不因为它莫得生机,就剥夺它享受雨露之权洒在地上之水,听凭草木之根吸取,无所限制,吸多吸少,纯是草木自身的关系,自然界固无容心于其间。公家收入的租息,与夫银行和工商业的纯利,原是从人民身上取出来的除公共开支而外,不问贫富,一律平均分给,致富的机会,人人均等,这就是取法雨露之无私。

孙中山把生活程度分作三级:(1)需要,即生存;(2)安适;(3)奢侈。现在的经济组织,是以“死”字为立足点,进而求生存,再进而求安适,求奢侈,因为立足点是“死”字,一遇不幸的事,就有冷死的饿死的。著者主张发给生活费,是以生存为立足点,进而求安适,求奢侈,照孙中山民生主义说来,生存是社会问题的重心,国家倘能每年发给生活费使人人能够生存,这就算重心稳定了,重心既稳定,社会自然安静。著者谆谆以发给生活费为言,意盖在此。

本章所拟办法,把土地、机器、银行、国际贸易四者收归国有,则拥有金钱之人,任他如何努力,决不会造到钢铁大王、煤油大王、银行大王、汽车大王、商业大王诸人的地位,每年由政府发给生活费,则劳动家任如何不幸,决不会有冻饿之虞,像这样的办法,把富者的地位削低一级,把贫者的地位升高一级,贫富之间,就不会相差过远了。现在痛恨资本制度的人,对于有资财者,设种种法子去抑制他,我们施行此种经济制度之后,从上面削低一级,从下面升高一级,在两级中间的地方,就可任人发展,不加限制,不惟不当限制,并且还要尽力提倡,社会才能进步。我主张把国际贸易收归国有,把国内贸易留为人民活动之余地,又主张人民存款在银行者,应当付以利息,都是为提倡人民努力起见。有人说:这种办法,仍不免贫富不平。我说:惟其不平,人民才肯努力,世界才能进化,犹如水之趋人大海一般,惟其地势高低不平,才能奔趋不已,如果平而不流,就成为死水了水不流则腐,人类不努力,世界便会退化,其理是相同的。世间至平者,莫过于水,故量物平否,以水为准,然而水之前进不已者,实在是由于不平,名为不平,实为至平。我们取水之原理,以改造社会,就与天然之理符合了。

政府每年发给生活费,其手续很麻烦,当由各都市、各乡村分头办理,每一都市和每一乡村,应设立户籍调查所,把人口调查清楚,确定某人的籍贯,隶属某处,生活费由原籍的户籍调查所转发,即无错误了。某处死了一人,即由该处的户籍调查所查明死者籍隶何处即通知原籍的调查所,停止他的生活费。旅行在外,生下子女,就地报告该处调查所注册将来的生活费,即向该调查所承领,但经申请后,得由所生地的调查所,备文移归原籍。人是活动之物,转徙不常,调查之时和发给生活费之时,从生死两点注意,就可杜绝流弊了。

我们既规定人民有款者当存入银行,需款者当向银行借,则各都市各乡村,都要遍设银行人民取款存款,方才便利。政治方面之组织,是合各乡村而成为一县,合各县而成为一省合各省而成为一国。经济方面,当与之相应,首都设中央银行,各省设省银行,各县设县银行,各乡村设乡村银行,各乡村之银行,隶属于县银行,各县之银行,隶属于省银行,各省之银行,隶属于中央银行。金钱是人民膏血,故银行之分布,当如脉络一般,使之成为网状,才能流通无阻。私人向银行借款者,须有担保人,担保人须银行中有存款,足供担保,否则以借款者或担保者应得之生活费作抵押品。银行与户籍调查所,关系密切,二者宜并设一处。

施行本章所说办法,有当虑及者,土地、机器、银行、国际贸易四者集中于国家之手,全国人民的金钱,俱归于银行,政府每年又要发给生活费,国家的权责太大,当局的人,舞起弊来,人民就受害不浅了。如果防弊的方法尚未想好,就冒冒昧昧地着手改革,把土地工厂等项收归公有,倒不如不改革,不收归公有还好点。所以我们要改革经济制度,当先从改革政治人手,先把政治改革了,把防弊之方法想完善,然后才能说改革经济制度。只要在政治方面,能把孙中山所说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完全办到了,则经济方面无论什么弊,都可防止了。本章所说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都是预定计划,不能立即就办我们现在第一要着,就是努力去实行这四权,等到人民对于这四权能充分地行使了,再来改革经济制度,那就无有流弊了。

银行及户籍调查所之职员,与夫银行之监察员,及其他重要职员,由人民投票选举或罢免属于一乡村者,由全乡村人民总投票,属于全县者,由全县人民总投票,届于全省全国者亦然,遇有大事,亦用总投票法公决。例如,原定银行存款月息六厘,有人提议,应改为四厘,又有人提议,应改为八厘,即将三者的理由,作具说明书,公布全国,定期总投票各人向本地户籍调查所投票,其旅居异地者,可从邮局投递,由户籍调查所开票,总计主张四厘者若干票,主张六厘者若干票,主张八厘者若干票,汇报于县,由县汇报于省,由省汇报于中央。假定主张四厘者占多数,即改为存入银行者,月息四厘,向银行借款者,月息八厘。又如,有人主张各人的赀财不可过多,存人银行之款,应该加以限制,又有主张不应加以限制。究竟应限制,或不应限制?如应限制,则每人存款,就应至多以若干为限,可由全国人民总投票决定之。全国是一个大公司,四万万人是公司中之股东,人人有切己利害,有分红息之希望,故投票时,不会受人运动,即使有舞弊者,亦必互相举发,在公家服务之人,如有侵蚀亏吞等弊,亦必互相稽查。假无发给生活费之规定,人民与国家,不生关系,即使他人营私舞弊,亦不愿因为公家之事,去开罪于私人。中国官吏,侵蚀公款,无人过问,其弊正在于此。今有发给生活费之规定,则人民与国家,居于利害共同的地位,侵蚀国家之款,即无异侵蚀私人之款,全国有四万万人,即是有四万万个监察员,侵蚀者无所藏其奸,孙中山主张的全民政治,即可出现。

关于遗产制一层,许多人都主张废除,如照本章所说的办法做去,土地、工厂,一律归公私人也就无所谓产业了,所有者不过银行中所存之金钱,我们只研究此项金钱应否传给子孙就是了。此事于各个人都有关系,将来可用全民数投票法解决之。在我个人之主张,是可以听其传给的,因为我们既经承认各人的身体是各人私有物,由脑力体力换来的资财,就应该各人私有。各人所生子女,是他的身体化分出来的,当然有承受他的资财之权,如果归为公有,也就犯了“夺私有物以归公”之弊。普通人所以努力者,大都想积下资财,传之后人。如果积下的金钱,不许传主子孙,必会减少人类努力心,即是减少社会进化之速度。

富者过富,贫者过贫,欲废除遗产制,以化除贫富阶级,殊不知资本家之产生,与遗产制无甚关系。兹可举例为证:美国钢铁大王卡内基,为贫人子,三岁时,为丝厂工徒,一周得工资一弗二十仙。煤油大王洛克依兰,为农家儿,六七岁时,随其母往山下拾柴,或随其父在田间拔草。铁道大王介姆舍尔,十五岁,父死,无以为生,乃入商店为学徒。韦尔德以架设太平洋海底电线名闻天下,十六岁时,也在纽约商店为学徒。法国大银行家劳惠脱,少时家贫,走至某银行,向主人陈述,愿执贱役,主人不许。他走出来之时,皮鞋上落下一钉,俯而拾之,主人因为他不忽细事,乃呼入,令在银行服役。美国大富豪休洼布系小村中织毛工人之子,少时助其父工作,或佣于农家,或为邮局马夫。铜山王章洛克,为农人子,少时随其父驱牛十余头,走数百里,夕与牛同寝,晨与牛同兴。砂糖王斯布累克,德国人,十八岁时,航海至美国,抵岸后,检视衣囊,左方余砂糖数块,右方剩金三弗,一身之外,别无长物。商业大王瓦纳迈尔,为造砖工人之子,幼时家贫,无力就学,无冬无夏,皆跣行于街市。汽车大王福尔特,二十余年前,他尚为钟表职工。以上诸人,都是贫人之子,并未承受遗产。惟银行大王摩尔根之父,是美国著名富翁,但他之致富,全不依赖其父。他常说:“余虽为斯派沙摩尔根之子,并不借此以立于世界,余必为一个独立之奇男子。”可见他之拥有巨资,也不是遗产的关系。我们细考诸人致富之源,都是掠夺地球和机器的生产力,否则经营国际贸易,抑或开设银行,惟休洼布一人未独立营业,但他终身辅佐钢铁大王,他之资财,仍是从掠夺地球和机器生产力而来。如果把土地、机器银行和国际贸易四者收归国有,那些在实业界称王的人,断不会产生,这才是根本治疗之法。

至于改革社会之程序,我主张从乡村办起,以每一乡村为一单位,各办各的,因为改革之初,情形复杂,应该各就本地情形,斟酌办理,才能适合,如有窒碍处,随时改良。等到各乡村办好了,才把全县联合起来,各县办好了,才把全省联合起来,各省办好了,才把全国联合起来,将来世界各国办好了,把全球联合起来,就是大同世界了。

改革社会,应该注意者有两点:(1)所定法令规程,要多留各地方伸缩之余地,越苛细,就窒碍越多,越是不能实行;(2)当从劝导人手,使各地人民喜喜欢欢地去办理,不能用严刑峻罚,强迫人民办理。其实施方法,当如下述:

政府把土地收归公有后,即统计此一乡村共有土地若干,命全乡村之人组织一个团体,公共管理,由这个团体把土地分佃与农民,全乡村每年共收租息若干,政府责成这个团体缴交银行,如租息是谷物等项,由这个团体公共变卖,以银缴人银行,政府立于监督地位,也就不繁难了。

全国土地,由国家出资财改善者,其利益归国家所得,由各乡村出资财改善者,其利益归各乡村所得,各乡村改善土地后,增加之收入,由本乡村人民平均分受。凡购置机器,改良肥料等,所需之款,向银行息借,其息可缓至获利后偿付。若建筑马路、疏凿沟渠等项其工程施之土地上而含有永久性者,所用之款,政府与该乡村各担负一半。例如,某乡村因建路凿渠,向银行借款两千元,工毕之日,政府派员勘验认可后,政府担负一半,银行只列该乡村借银一千元就是了,政府名为负担一半,实则仍无所损。因为银行贷出之息与存人之息,为二与之一比。假定存人是月息六厘,贷出是一分二厘,人民向银行存款两千元,银行应付月息十二元,某乡村因筑路凿渠,借去两千元,银行只列该乡村去银一千元其收入之月息十二元,恰与人民存款二千元之息相抵,不过政府多负担一千元无息之债务罢了,只要政府不付利息,此项债务,就多担负点也无妨。

孙中山所说农业上增加生产的方法,共计七种:第一是机器问题,第二是肥料问题,第三是换种问题,第四是除害问题,第五是制造问题,第六是运送问题,第七是防灾问题。应由政府派人到乡村去,把改良办法详加讲演或用文字说明,务使农民心中了然,其采用与否,听人民自由,不必用强力干涉。古语云:“利之所在,人必趋之。”他们知道大利所在,自然会踊跃从事。孙中山曾说:“对中国人说要他去争自由,他们便不明白,不情愿附和,但是对他说请他去发财,便有很多人跟上来。”我们叫各乡村组织团体,叫他改良土地,就是请他去发财,人民哪有不欢迎之理,即有怀疑之人,充其量不过不遵照改良就是了,断不会出来阻挠,因为公家叫他们组织个团体,担负缴纳全乡村租息,这个团体,尽可照公家原定租额转佃出去,团体中人,不过费点力,代公家收租息就是了,并不至于赔累,他们何至出头反对。只要这层办到,乡村中的事权,渐归统一,将来一切事都好办理,也就算收了效果了。

关于增加生产的事项,他们不愿意改良,只好听之,如其加以干涉,反转多事,反会生出反响。我们总是尽力提倡,尽力劝导,听其自由采用,只要某乡村获广大利,他们自然会争先恐后地仿办起来。这类事,如果督促严厉了,反转会弊病丛生,王安石的青苗法,就是前车之鉴。宋朝那个时候的人民,于青黄不接之时,每每出重利向富室借贷,王安石创青苗法,由公家以较轻之利,借与农民,于秋收后付还,使利归公家,而农民也不至受重利之苦,本是公私两利的好法子,王安石雷厉风行地督促官吏实行,据散放青苗钱之多少以定官吏之成绩,于是那些地方官,就向民间估派,其有不需款之农民,与夫家资饶裕之富民,都强迫他领取青苗钱,闹得天怒人怨,以最良之法,收最恶之果,都是由于“强迫”二字生出来的。苏东坡说宋神宗求治太急,真是洞见症结之论,我辈改革社会,当引为大戒。

天下事有当强迫者,有不当强迫者,例如,把土地、机器、银行和国际贸易四者收归国有的时候,则当强制执行,任何人不能独异。至于乡村中改良事项,则当如上说的办法,听其自由。像这样办法,就与孙中山所主张“政府强制的力量和人民自由的力量,双方平衡”的原则相符合了。

古语云:“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养人民,原是与种植树木一样,我们虽甚望树木长成,亦只能把土壤弄好,把肥料弄好,等它自家生长,我们是不能替树木帮忙的,这个道理,柳宗元的《种树郭橐驼传》,说得很明白。现在新政繁兴,民间大困,当局诸公,每每以福国利民之心,做出祸国害民之事,就是违反了柳宗元的说法。斯密士全部学论,纯取放任自由,他说:“人民好利之心,根于天性,政府只消替他把障碍物除去了,利之所在,人民自然会尽力搜求,一切天然之利,就因而开发出来了。”他这个学说,在欧洲是生了大效的,我们开发乡村利益的时候,本他这个学说做去,自然会生大效。

前面的办法,实行之后,一人之身,可得两重利益:(1)乡村中改善土地,增加生产的利益,每人可得一份;(2)每年由政府按照全国人口发给生活费,这又是一份利益。有了这个原因,全乡村之事和全国之事,人民就不能不过问了。现在的人,大都是“事不关己不劳心”。革命的人,拼命去争民权,争得之后,交给人民,叫他来行使。我恐怕乡间的老百姓,还会嫌我们多事,妨害他吃饭睡觉的时间,只好顺着他们喜欢发财的天性,把“民权”二字附着在“发财”二字上面,交与人民,人民接受发财这个东西,顺便就把民权那个东西携带去了。他们知道官吏是替他们经理银钱的管事,不得不慎选其人,遇有不好的管事,不得不更换。如此则选举权、罢免权,他们自然晓得行使了。他们知道一切章程如不定好,就有人舞弊,公款就要受损失,他们将来就要少分点红利,如此则创制权、否决权也就晓得行使了。所以政府每年必要发给生活费,人民与政府才生得起关系,才能行使民权,人人有切己关系,才不会为少数人所把持,全民政治,乃能实现。

改革社会,千头万绪,犹如钟表一般,中间的机械,只要有了点小小毛病,全部动作,都会停止。我国土地,有如此之大,各地情形不同,实施的详细办法,岂是政府中几个人能够坐而揣测的。只好划归各地人民自去斟酌办理,政府只消把大政方针与各种进行计划宣布出来,使人民知道政府的目的是怎么样,进行的途径是怎么样,他们自然会朝着那个途径做去,各乡各县,渐渐趋于一致,就可以渐渐联合起来了。现在世界的大势,是朝全民政治方面趋去,故一切事权,当散而给诸人民,才不至与潮流违反。民生主义与民权主义是一个东西,不可分而为二,一面又须顾及世界民族的心理,顺着大同的轨道做去,三民主义就成为整个之物了。 8hndh8x84V55oakFPnfpGn5lYx/NB2pvu/i+yej/doQo/+K60tc0+dGvBmf7/V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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