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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推理的过程

逻辑学家在人类有限的认知领域里做出了最简洁、准确的陈述:推理的四个步骤,即抽象、概括、判断、推理;推理的两个种类,即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它们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

推理的过程可以分为四个步骤:

一、抽象, 是从一个物体、人或者事情中,提取和归类出它的特性或者属性,并把它看成是一个有明显思想内容的物体的过程。例如说,我一旦认识到一头狮子具有力量这样一个特性,就能单独地运用抽象思维,把力量理解成动物特性中的一个——如果力量这个术语对于我来说是代表一种实际精神含义的话——然后我会抽象地、单独地思考这个特性;思考其实是一种抽象艺术;深思熟虑的想法本身就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有些作家认为这些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就是现实,“并不只是漫无边际的幻想”。正如布鲁克斯所说的那样:“尽管玫瑰凋零了,但是它的颜色和芬芳依旧留存在我的大脑记忆里。”其他的一些权威学者们把抽象看作是一种集中注意力的艺术,或者是一种排除他物的特性,并且认为抽象概念一旦脱离了拥有具体概念的现实物体就会变得荡然无存。威廉·汉密尔顿爵士说:“我们可以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个事物的特称形式上,比如它的气味、颜色、形态和大小等,再把它抽象化,和其他特性隔离开。”这也许可以称作模形抽象。我们一直都在关注个别事物的抽象,其结果难免具有片面性。抽象和具象并没有必然联系;其实具象依赖于抽象,并且抽象支持具象的存在;但是抽象并不包含具象。

二、概括, 是指形成概念或者基本想法的过程。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引导人们理解所有客观实体,人和事物的共同特性,并把它们整合之后再转换成一个包含它们所有含义的单独见解或者概念。一个具体的想法或者概念区别于一个特别的想法的地方在于,它不仅包含了自身的某个特性和其他特性,还相应地适用于任一特称,也就是所说的通用类。举例来说,一个人会对一匹特定的马形成特定的想法,但是这个特定的想法仅适用于这匹马。同时他也会借助于自己的具体感觉或者类别感觉,对马形成一种具体想法,这种想法不仅适用于这匹马,同时也适用于属于同一类当中的所有马。对具象或者观念的表达,可以称之为概念。

三、判断, 是指把两个物体、两个人或者两个东西进行对比,分析两者之间的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的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对马和动物这两个概念进行比较,然后找到它们之间的某种共同之处,从而得出一个判断:“一匹马是一种动物。”或者我们拿马和奶牛进行比较,找到它们的非共同之处,然后得出判定:“一匹马不是一头奶牛。”对一个判断的表达,可以称之为命题。

四、推理, 是指把两个客观实体、两个人或者两件事物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它们同第三者之间关系的过程。因此我们可以推理得出:(1)所有的哺乳类动物都是动物;(2)马是哺乳类动物;(3)因此,马是动物。推理的结果可以表述为:“马是动物。”所以,推理的最根本的原理,是指思考两个物体,然后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它们同第三个物体之间的关系。对这个推理过程的最佳表达形式,可以称为三段论。

显而易见,在以上这四个推理过程中,必须分别运用到分析和综合这两个过程。分析是把一个需要进行思考的物体分解成若干个组成部分、特性或者关系。综合是把一个有思想的物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特性或者关系融合成一个综合性整体。二者就是推理的基础。抽象是一种理论分析;概括或者观念注重综合;判断是分析和综合的一方或双方;推理是“一种细节感应的综合过程,或者一种从个体到整体的演绎过程”。

推理有两项十分重要的分类:(1)归纳推理,也就是从各种个体事实中推论出普遍真理;(2)演绎推理,也就是从普遍真理中演绎出各种个体事实。

归纳推理就是从个体现象中发现普遍规律。举例而言,从“每个人都会死亡”这个事实中,我们发现了一条普遍真理——“所有人都会死亡”,或者通过大家都看到的“冰在一定温度下会融化”这一事实,我们推断出“在一定的温度下,所有的冰都会融化”。从已知到未知,这就是归纳推理所要做的。归纳推理重在综合过程。它的目的就是从个别中探索出普遍规律。

演绎推理就是在普遍规律下分析个体现象。于是我们推论出,如果所有人都要死亡,那么约翰·斯密斯作为一个个体的人,肯定也会死亡;或者如果所有冰在一定温度下都会融化,那么接下来我们把一块选定好的冰块放置在特定的温度下,这块冰也将融化。因此,演绎推理重在一个分析过程。

米尔斯在提到归纳推理时说:“我们的祖先所采用的归纳方法倾向于认为,所有在我们认知范围内适用于各式例子的可靠命题,都具有普遍真理的所有特点。培根指出了这种方法的不足,之后的实证经验又远远超出了培根的观念。所以归纳法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如果我们知道一个真理在一种或者多种特称情况中成立,那么它也必会在前面类似的所有情况中成立。换言之,归纳法是指适用于一个层面上个体事物的真理,同样适用于整个层面上的个体事物;或者说,在某段时间内成立的真理,只要外在环境条件相同,在其他任何时间内,这个真理也绝对成立。”

有位作家在提到关于对演绎推理的看法时说:“演绎推理,是我们从已经获得认可或者确认存在的事实基础上,总结出必然结果的一个过程。”布鲁克斯说:“普遍真理来源于我们从一些不同实例中衍生出的个体真理。”有一些真理则是需要靠直觉判断出来,比方说数学公理或者逻辑公理。其中又有一部分是靠归纳法推断出来。也有一些是假设出来的,比方说在探索物理科学的时候。归纳推理通常把许多假设和物理科学理论当成普遍真理来使用,如万有引力理论和光学理论,以及其他的一些相关理论,等等。勒威耶通过运用宇宙万有引力理论进行推理,得出了一颗新行星在天空中的具体位置,然而人类当时还不能用肉眼观察到这颗新行星。

哈莱克指出,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相互依赖的地方在于:一个人必须通过从自身经验或者别人的经验中寻找到一些重要前提,从中他可以争辩或者总结出他的结论。凭借归纳法,我们可以检验、判断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部分事件。然后我们也可以总结出我们还未检验的那部分事件,仍将遵循相同的法则。“所有奶牛都反刍(进食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将半消化的食物返回嘴里再次咀嚼)”这一前提是经过一定数量的奶牛验证过的。因此假如我们在二十年后看见一头奶牛,我们打心眼里会觉得它应该反刍。通过归纳推理,对这些现象进行了分类,因此也教会了我们一个很重大的前提,那就是我们可以利用演绎推理的方法,把推论运用到任何一个新属种去,最后证明它们属于同样的一个类别。

在我们今后使用的推理方法中,演绎推理包含的几个步骤,会被依次使用到。 aPvbiL1GwTqY0cUVRV7euMYDIWyP8OhAFAX0Qqo69rfNLfrvh/M9q+VLlnT0Vi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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