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四节

接受权能

债权的基本含义是接受权,接受是其最根本的权能,另有请求权作为其附属的次要权能,本质上是对接受权能的主张的权利。权利及其对权利的主张的权利,是以新的视角观察权利所得出的权利的立体结构,传统理解中,权利的“图景”是平面的,权利仅仅被理解为对客体的关系,而没有同时理解为权利与自身的关系。债权关系中,接受作为最核心的权能,是直接对物或行为的客观关系,而对该客观关系的明确和明示主张,便体现为请求权,即明确命令义务人履行义务。接受权与请求权显然是不同的,最充分的表现就是:即便没有明确的主张,即没有请求行为的发生,接受权能依然存在。义务人自动履行,权利人有权利接受。

债权是接受权,这是一个支配力味道十足的权利概念。表象上看,“接受”似乎只是一种被动的行为,只是源于义务人在先的给付行为,方有权利人的“接受”行为可言。但这仅仅是对“接受”含义的初级理解,当然,该种含义也构成了债权即接受权的一种权能,尽管因接受的被动性质,其权利的意韵被冲淡了。被动意义上的“接受”是权利,意味着:特定人的接受是一种正当的接受,一种具有资格的接受,其事实意义上的对给付的占有不会被剥夺;而没有权利,则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接受,事实意义上的接受即事实意义上对给付的占有会被剥夺。

接受权的核心权能是其第二种含义,在这种含义中,“接受”所体现的则是一种主动的、积极的力量和作用力,在与给付的关系上,“接受”完全是一种在先的行为,它在先设定着给付行为,因为接受权的存在,所以有给付行为的必然发生。接受权意味着:义务人必须做出给付的行为。因而接受权最实质的定义是:使得义务人必须给付的作用力,这种设定义务人给付行为的法力显然是一种十分充沛的权利。

在实证法上,这种法力表现为:义务人未履行给付,权利人便具备了诉讼的资格,以公力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这种法力的存在,权利人无须对义务人的任何“请求”,便可直接诉诸公力。而以所谓的请求权解释债权,显然与实证法的规定相矛盾,按照请求权的思路,权利人未“请求”之前,不应该成立公力上的诉权。

接受权直接设定了义务人的给付义务,是“使得”义务人履行给付的权利,而非请求对方给付的权利,“使得”给付与所谓的“请求”给付,二者在深刻程度上,天壤之别:“使得”给付,是最直接的权利,是无条件的权利,是不作为的权利,而“请求”给付则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是一种作为的权利。行政法上,有征收权的概念,接受权与之存在很大共性,加以比对,对理解债权为接受权以及接受权的内涵具有极大的启示意义。

征收的通常定义是行政机关无偿取得公民财产的行为,除了主体上的区别,债权在本质含义上与征收权精确吻合:强制取得他人财物的权利。与接受权相比,征收概念能表达出债权主动性、强制性的特征。征收表达的是权利主体积极、主动的取得行为,接受权被动的含义要更多一些。接受或者征收,具体含义是事实上、法律上控制他人对象(财物)的权利。征收权就是一个终极概念,从未有人迂腐到以请求权解释征收权,债权也一样,它的本质就是私主体“征收”,不需要再以其他任何的权利解释其本质。在合同等债关系中,在征收权维度下,权利人具有一种使得义务人必须自愿给付的作用力,简单的模型就是:义务人未给付,权利人直接依征收权或接受权即事实上对他人财物的控制权行使公力救济。

不同权利之间是否能够进行优劣比较,诸如物权是比债权更好、更优良的权利,这样的命题是否成立?如果成立,衡量的标准是什么?这是一个非常有趣味的问题。从对权利人利益大小的角度比较,接受权与请求权完全不在同一个层次,前者具有非常大的比较优势。

接受权究竟意上是作为目的的权利,成为目的是主体的最高目的和最高价值,请求权的极致意境无非是自由意志的行使,当然也很重要,但与目的范畴相比,还是稍逊一筹。哲学意义上,接受权表达着“无”的神韵,而请求权体现的只是“有”的境界。不行为的权利与行为的权利,前者体现着“无限”,后者被框定在“范围”之中,区别是实质性的。以通俗的语言表达,请求权作为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自身中明显包含着自我限定的另一种含义:无请求,无履行。而在接受权下,权利是绝对的,权利人坐享其成,不需要任何的主动行为。

与请求权相比,征收权或接受权的内涵显然更丰富,针对的范围亦更为广泛。这是一种无条件的权利,请求权被包含在了征收权或接受权之中,不必请求,义务人即必须履行,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的义务自然不言而喻。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逻辑上是权利的一种方式,但这样的权利却非最优良的权利,从权利最大化的立场而言,对债权人所设定的应该是一种非请求的权利。非依请求的权利是一种无限的权利,即无条件的权利,而请求权尽管表象上似乎表达着一种十足的权利,但这种请求同时亦是一种条件,请求本身即是对权利的自我限定。显然,请求一方面是对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命令,另一方面也是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条件,权利人未请求,义务人无义务自动履行。

非依请求的权利则为无条件的权利,是不以请求为条件的权利,却又完全将请求的权能包含于自身。义务人的履行是无条件的,不须权利人的任何请求,义务人便应自动履行。无条件包含有条件,不请求即须履行,请求对义务履行的权利效力,不在话下。而有条件的权利则画地为牢,永远只能限定在自身的条件之上。无条件包含有条件,有条件却不能包含无条件,无条件的权利与有条件的权利,二者之优劣,不言自明。 bh13YHpcUM5hvXzwlNnl0NGQpBfqBdITiUMvTA9qfzdVcBhNC7TTqsfQlpEwRdl4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