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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关于请求权概念的质疑及评析

请求权是现行民法理论体系的一个基本概念,整个体系的权利坐标即由请求权与支配权的二元区分所构成;在诉讼法领域,请求权也是首屈一指的核心概念,诉权的本质即被理解为公法上的请求权。国内民法学界,一直沉浸在请求权概念中,奉为金科玉律,从未觉得请求权概念有何异样。然而请求权概念根本就不成立。国内学者对其的普遍认同,恰恰反映了关于民法理论探究的落后现状。请求权概念被作为民法体系的枢纽,其假伪造成了民法体系构建中最大的灾难。

率先向请求权概念发难的是徐晓峰先生。徐先生在其《请求权概念批判》一文中石破天惊,坚定地提出,债权的通说是接受权,无论是作为实体权利,还是作为诉讼权利,请求权概念都不成立。宏论发表后,梅夏英先生、李锡鹤先生等个别学者对之表示了有限的认同,梅先生写有《请求权:概念结构及理论困境》作为正面回应,而李先生则在2012年再版的《民法原理论稿》中,有请求权是债权的救济权能,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的明确主张 ; 也有学者强烈反对,辜明安先生在《对“请求权概念批判”的反对》文中鲜明捍卫请求权概念的“科学地位”,对徐文观点予以攻讦;左右学界导向的话语权学者则均无表态。徐先生的观点显然没有形成足够的影响因子,当时未形成热烈的争鸣,其后也没有被广泛地引用。徐文发于2004年,但其后出版的民法学著作,如孙宪忠先生2010年再版的《民法总论》、李永军先生2012年再版的《民法总论》,著者仍一如既往谈论着请求权概念的性质、分类、作用……似乎全然不知请求权概念的假伪陷阱。两位先生在民法学界鼎鼎大名,应该具有敏锐的学术嗅觉,他们都没能捕捉到徐先生批判请求权概念的“檄文”所包含的对于民法理论的非凡意义,习惯于随波逐流的普通学者对其的麻木态度,更是可以想见。徐先生所提出的真知灼见,波澜不惊。

徐先生是对的。因请求权概念极具煞有介事的迷惑表象,识破其真相并不容易。徐先生在卷帙浩繁的法学著作中发现接受权的“火种”,并对请求权概念的混乱进行了初步的厘清,对民法理论研究作出了伟大的贡献。尽管没能引起广泛的共鸣,对请求权概念的证伪难言完备,但仅仅是徐文中所打开的新的视野, 即已经居功至伟。对请求权蒙昧状态的当头棒喝,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为敏锐的学术嗅觉提供了契机,开启了怀疑和清理请求权概念的学术进程,而从民法体系中取消请求权概念,将直接导致整个民法体系的化茧成蝶般的改变。 4Nz10H5iosqJw5Rs6L66WWcl43j+dOIIv3OeJ3gJHIDHjJA8Qi0NG1O9VCgaqD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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