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言
本书名为《民法学的新发现》,对应的反向表达则是:民法知识存在着严重的假伪现象。这是一个本身就严峻考验智商的问题。对该命题本身的怀疑是接受该命题的一个正常反应,也是理解本命题所需的一个基本素质,怀疑表明了起码的逻辑上的思维能力。将知识界定为客观上正确的信息,假知识的概念本身就无法成立,既然知识是客观上正确的信息,主词就直接排斥着宾词。然而,关于知识的定义从来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它的准确定义应该为:主观上认为客观上正确的信息,因为是主观上认为客观上正确的信息,所以存在着知识是假的空间。民法知识存在着严重的假伪现象,当然不是指所有民法知识都是假的,但并没有在命题上附加限定语词的必要,“一些民法知识是假的”这样的表述并不比“民法知识假伪”的表述在逻辑上严谨分毫。知识是一个体系,且命题本身是证伪性质,只要根本性的、部分知识的伪假就足够支撑民法知识假伪的命题的成立。而民法知识是真的,则是一个证实命题,命题指向全部知识的性质,而且民法知识作为一个体系,只要重大的基本概念是假的,民法知识是真的命题就无法成立。
民法知识存在着假伪现象,是对整个民法知识体系的价值所作的一个基本判断,并非仅仅指体系中存在一个或几个错误的概念或者命题,而是指民法知识体系中存在着结构性的、基本性的缺陷,并且概念和命题存在着普遍性的假伪现象。即便作为体系看待,民法知识体系也不可能百分百真值,存在一些错误的概念、命题,都在科学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不必大惊小怪。找到几个错误概念便妄称民法知识是假的,不过是自欺欺人。因而民法知识假伪的命题所表达的内容,很明显远远超出了对民法知识体系中一个或几个概念、命题的错误指正式的简单判明。
请求权概念是假的,这应该是现行民法知识体系中最出乎学者想象的结论之一。请求权是权利体系中的王冠,成员最多的权利家族,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利、诉权请求权……种类之多,其他权利家族鲜有出其右者,而在诉讼救济程序中,其地位更是举足轻重,被视为权利救济的核心概念。学者对请求权概念的信念可谓坚定不移,由于概念本身具有相当的权利外观,被蒙在鼓里的确很难发觉。不过徐晓峰博士,其异样的慧眼为大众看穿了请求权概念的“庐山面目”:债权的本质是接受权,请求权概念并不成立。
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是在认识幻觉程度上可与请求权概念媲美的另一个现行民法权利体系中的基本概念。抵押权是优先受偿权,是物权,这大抵被作为了物权理论的常识,教科书千篇一律的规范表达。尽管权利之上不可能再存在其他的权利,债权质押后产生物权违反最基本的权利逻辑,但在优先受偿权之下,其他的一切都被屏蔽掉了。幸亏有孟勤国教授般睥睨所谓的常识的智者,在黑暗中举起了火炬,抵押权优先权作为伪概念的真相被戳穿了。
与请求权概念、抵押权概念一直的蒙昧信念状态不同,法人概念是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信念,大体上有通说,但反对的立场亦十分强烈。然而无论何种学说,都没有揭示出关于法人本质的真理。财产不可能有意志,一人公司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是团体人格,诸如目的财产说、团体人格说等等学说,逻辑上均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大碍。国家有国格,团体有团格,国家、团体直接就是主体,以人格概念比附国家、团体的主体性质,画蛇添足。团体法人、国家法人这样的概念,无异于直接消解了团体、国家的实体本质。国家、团体概念直接就表达着主体的含义,其可以成为法律上的团体、法律上的国家,但没必要成为法律上的人。
说法律行为是个伪概念,民法学者会受到极大的震惊。出于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推崇,学者们对法律行为概念的青睐蔚然成风。然而实际上,法律行为这一名称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表达非常朦胧,法律一词表达的是对自由一定程度上的限制,造法行为才真正表达意思自由。撇开名称上的误用不论,表达私法自治原则意义上的法律行为亦应为规范,而非事实。学者普遍将法律行为定性为法律事实,缺乏法律的本质为对对象或事实的规范这一基本的法学思维范式。作为事实的是意思行为,而法律行为则为对意思行为的规范,意味着意思表示的内容直接作为法律本身。
请求权概念、抵押权概念、法人概念、法律行为概念,这些民法理论体系中最基本的标志性概念,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些基础概念自身的错误不可避免地引起一系列连锁性错误,择其大者,请求权概念、抵押权概念不成立,作为权利体系基本划分的请求权与支配权分类,显然必须推倒重建。支配权概念在德国民法理论体系中,本就不是一个清晰的种类概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因被作为权利的一般定义,缺乏其他的对比性种类,支配权概念一直没有形成,对此金可可先生有十分翔实的考证分析,学术价值无比珍贵。而根据朱庆育先生的介绍,德国当今关于权利定义的通说是旨在维护特定利益之支配力,支配权仍然被作为了权利的一般定义。在请求权一端,该权利的发明鼻祖温德沙伊德从未使用过支配权概念,更未在请求权与支配权对立的意域中使用请求权概念。
证据足够充分,请求权与支配权的权利分类,根本上是民法理论中以讹传讹的谬言。
除此之外,还可列出一系列的假伪概念或原理的清单:
权利的定义是假的
支配权概念是假的
人格权支配权说是假的
物权概念是假的
用益物权概念是假的
绝对权、相对权分类原理是假的
财团法人概念是假的
权利物权客体概念是假的
请求权诉讼标的说是假的
代理权权力说是假的
诉讼时效概念是假的
……
上述罗列已经足够震撼。最后审辩一下作为民法理论体系LOGO的民法名称或概念本身。大事化小,可以看作简单的名称问题;小题大做,则完全是一个实质问题。“民法”二字肯定不是一个好的名称,关于民法本质的争议旷日持久,一直未能解决,“民法”名称上的误导脱不了干系。名称是对所针对对象的本质的凝练概括,与所表达的对象存在大体上的一一对应关系,因而关乎对象和实质,在此意义上,极端者针对名称上的缺陷放言“无民法论”,并非完全不可理喻。
道理其实并不复杂,“民法”与“刑法”作为最重要的两大法域的名称,意蕴和形式上均不对称,作为字词,“民”表达的是对象,“刑”表达的是行为,表达的维度不一致。法律的本质是行为规范,应该以行为种类作为划分法域的标准。结合民法、刑法均为私法或公、私混合法的通说,“民权法”“民刑法”这样的术语才是对应法域的恰当名称。“民法”,在罗马上的本义并非作为表达特定法域的名称,而以刑法为私法或混合法,就没有理由在“民”字作为名称的使用上,在民法、刑法二者之间区别对待。
民法知识存在着严重的假伪现象,民法知识领域仍处在半黑暗、半蒙昧之中,这似乎是一种悲观的态度,其实却恰是一种最为放达的学术情怀,当下与未来关于发展在空间上成立的是反比关系:当下愈黑暗,未来愈光明;当下愈蒙昧,未来愈智慧。对当下的判定,实际上为未来的发展预留的是无限广阔的空间,无可比拟的乐观主义;相反,当下的乐观,只是一种表象上的乐观,这种乐观葬送了未来无限发展的可能。在以百万年计的人类未来发展的时间长河中,过去的几千年历史只是个微小的瞬间;在未来以百万年计的时间长度中可以期待达到的文明的光芒下,过去短短几千年所达到的文明,仅仅是开始摆脱愚昧的微弱荧光。
在对旧知识的粉碎中,《民法学的新发现》掀开了民法知识历史全新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