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拥有所有权的权能就是拥有所有权本身,而权能亦不应该因拥有人的不同而发生性质上的改变,正如同汽车被租赁出去,汽车的属性不会发生任何改变一样,无论在所有人处,还是在用益人处,汽车的性质都是一样的。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而依此推论下去,用益权人因拥有所有权的权能,本质上就是所有权人,用益物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用益物权何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这是一个问题。传统理论连这个问题都没有意识到,失于粗陋,孟先生强调用益物权的独立性,非常深刻,但完全割裂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过犹不及。
存在的是占有权,而不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概念,并不能表达出独立实体权利的任何含义。所有权与占有权是并列的两种对物的支配权利,分别与时间的无限维度与当下维度对应,作为当下的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占有权本身就是独立的,并不必然是所有权的权能,道理如同瞬间不能被归结为无限一样简单,并非只有无限才构成意义,瞬间本身便是意义。占有权是独立的权利,也是所有权的权能,所谓的用益物权,实际上是作为所有权的权能的占有权的暂时让渡,因占有权同时即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所以不存在独立性的问题。在所有权一端,所有权并不仅仅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所有权最本质的意义是对权利的权利,是对占有权、使用权等权能的权利,是对权能的支配权。权利与权利的权利是两个概念,转让权利并不意味着转让权利的权利,在所谓的用益关系中,所有权人转让的是权能,而不是对权能的支配权,所以转让出去的权能与所有权并不等同。
占有权既是独立的权利,同时也是所有权的权能,但因二者之间的对象性关系,所以尽管作为所有权的权能,但占有权的独立性丝毫不会受到损害。其机理是:所有权的本质为无限的支配权,占有权的本质为当下的支配权,这也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占有权等对所有权的表达,并不是直接的表达,而是所有权通过支配占有权自身表达自身。也就是说,所有权在支配占有权时,自身获得了表达。离开占有权,所有权无法表达;仅仅有占有权,所有权亦无法表达。所有权是在自身与占有权的对象性关系中得到表达的。在与所有权分离时,占有权本质上就是自身表达自身。
存在着独立的占有权,与所有权并驾齐驱,没有所有权,占有权也可以存在,用益权本质上就是占有权。作为相对的权利,占有权包括占有的权利、使用的权利、收益的权利、处分的权利等,这些权利单独构成占有权,即相对的支配权,集合在一起也是占有权,集合与否不影响其性质。传统体系下的他物权、用益物权这样的概念或表达,无法切断所描述的权利与所有权的脐带关系,不是一种终极的表达。占有权的概念则完全不同,它不是从用益与归属关系的角度出发,而是在根本上从时间的当下维度与无限维度对应的角度出发,从与当下的支配关系与无限的支配关系对应的角度出发,因而揭示着对物权利关系的终极本质,具有终极意义。同时,通过无限支配关系与当下支配关系的对象性关系,所有权与占有权之间的有机联系完全能建立起来。但是,用占有权完全取代传统体系下的他物权、用益物权亦不恰当,分离而来的占有权一方面基于时间当下维度的独立性而具有独立性,另一方面,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而来,是在他人之物上享有的权利,这种联系必须表示出来,因而用益物权的准确说法应该是他物占有权。这种说法一方面表达着独立的权利,同时亦反映着该种权利与所有权的联系,表达着该权利是在他人之物上的权利的具体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