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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分离权能的实体性追问

传统理论中,所有权是抽象的、一般的支配权,占有权是所有权的权能,表现的是所有权,或者看作是所有权的作用;同时,这些权能的部分甚至全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所有权分离。分离出去的权能构成他物权,即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传统物权体系最基本的逻辑结构,权能不分离,构成自物权,分离出去构成他物权。所有权、分离机理、他物权,可谓传统物权体系的三大基本元素。

这个体系,逻辑上存在着两个必须回答的问题。其一,必须在逻辑上解释清楚,部分权能甚至全部权能分离出去后,所有权人为什么仍然享有所有权?除了权能,所有权还有其他的效能么?其二,这个问题其实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角度,分离出去的权能作为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如果表达的不是所有权,那究竟表达的是什么?更深刻的直接追问是:占有权等除了表达所有权外,还表达其他的内容么?

对于第一个问题,传统体系中作过探讨,如“裸体所有权”“剩余权能”“虚有权”等等解释,当然并不成功。而对于第二个问题,在传统理论体系中,则完全是一个空白。这个问题回避不了。对性质的追问应该是对一种现象的最本质、最基本的追问,离开这种追问,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科学体系。在法律体系中建立一种权利,首要的前提就是明确该权利的性质,明确该权利的独立性质,传统理论体系中的用益物权性质不明,对用益物权的独立性缺乏解释和说明,甚至连这个问题都没有意识到,对于一个科学体系来说,这样的缺陷是致命的。就主张权能能够与所有权分离,分离后构成用益物权的观点而言,权能分离出去后是否仍然是一种权能,抑或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就是这样一种关于性质的追问,传统理论必须在二者中作一明确选择。从逻辑上讲,分离出去的权能一方面不应该仍然是权能,而应该是一种与所有权无关的、独立的权利。如果仍然是权能,则无法摆脱本质上的所有权属性,会导致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同时享有所有权的悖论。但理解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权能分离出去后如何转化为一种与所有权无关的权利,独立性所从何来,在理论上必须给出解释。另一方面,不将用益物权作为独立权利在逻辑上也是一种可能,但要将其中的逻辑关系解释清楚,即解释清楚分离出去后如何仍然表达所有权。然而在传统体系下,连分离出去的权能的性质这样的问题本身都没有提出,遑论给出具体的解释。

在现行关于用益物权的论述中,也有关于独立性的说法,独立性被作为与用益性、不动产主导性、实体支配性并列的用益物权的四大特征之一,但这里的独立性是与担保物权比较意义上的独立性,所谓的不以他权利的存在为成立前提,也不随他权利的让与、消灭而让与、消灭。这种比较即便有意义,也不是用益物权根本的性质问题,用益物权的独立性在于与其所分离的母权利,即所有权的关系。分离出来后是否仍然表达所有权,这才是独立性的真正要害,是独立性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

国内学者中,对非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现象的性质明确给出回答的是孟勤国先生。但他的理论完全抛弃了传统的物权体系,提出了占有权、所有权并列的二元物权体系。他认为,所有权的权能无法与所有权分离,“分离说”是离奇的,占有权等并非从所有权人处让渡而来,非从所有权中分离而来,而是所有权人与相对人根据法律创设的一种新权利,与所有权无关。在其所创立的“二元物权体系”中,孟先生对传统的用益物权做了被学者们评论为颠覆性的创新。在其体系中,非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构成独立的占有权。在占有权中,不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用益物权,而且包括传统理论一直认为是债权性质的租赁权。另一个标新立异的观点是将处分权涵括进来,认为占有权作为利用财产的权利,与所有权一样,同样包括处分权。孟先生将用益物权本质上理解为了与所有权不存在派生关系的占有权。

孟先生的二元学说对传统理论是非常大的突破,其提出的占有权是独立权利、租赁权是物权、占有权包括处分权等观点,具有非常大的理论价值。但从整个体系上看,孟说存在着三个明显的缺陷:其一是完全割裂了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关系;其二是将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区别仅仅理解为主体上的差别,即占有权等在所有权人处构成所有权,而在非所有权人处则构成占有权;其三,对占有权的独立性缺乏论证,占有权缺乏深层根据,其关于独立占有权的许多表述其实是描述性的。

存在着他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的独立“物权”关系,即存在着所有权内容中包含不了的他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的独立“物权”,孟先生的观点非常深刻。在相邻关系中,相邻权作为“物权”,肯定不是所有权中的内容,非从所有权人处让渡而来,非从所有权中分离而来,完全是因他人的主体身份而产生的,并不包含在所有权之中。就此而论,传统理论认为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至少不全面。但非所有权人对所有权人财产的占有关系并非全都是因非所有权人的主体身份而产生。相邻权是因主体身份而产生,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等,则并非如此,并非仅对非所有权人作为占有权人才存在的权利。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中包含了所有权中未完全包含的内容,但这些内容正是分离关系中的附属结果,构不成因非所有权人身份而产生的独立“物权”的充足理由。因而孟先生提出的用益物权完全与所有权无关的观点并不正确,但其所指出的分离障碍在传统体系中确实是一个真正存在的问题,在非与担保物权的比较意义上界定用益物权的独立性,更是孟先生的远见卓识,为将用益物权的研究深入下去指明了方向。 gDP+GHOcbvs7kO5tdQWj5IaFic8eyrxmvLTo4yBhrkN2gHt4Tk7euOSi7DhAie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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