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法学中最有专业范儿的学科。民法教材中随便一个概念,多能追溯到古罗马人,闪耀着千年风霜磨砺后的光泽。尤其是德国民法,概念法学和潘德克顿学派的名号就足以招徕不绝的香火。教了三十多年的民法,我一直自得于我专业上的满腹经纶,常教导学生学好民法走遍天下,还以为民法大殿也就需要些日常维修,至多偶有我的《物权二元结构论》那样的大修。
所以,孙永生将其书稿发给我后,我几乎第一时间就打开阅读,如同晴天霹雳,我读到了作者关于民法知识假伪的总体结论,读到了作者对民法现有权利甚至包括诉权的全面证伪,读到了作者对主体与人格、法律行为与代理、权利客体知识的无情否定,读到了作者以民法哲学改造民法的梦想、理由和路径。书稿只有18万字,我通常需要15分钟读完,但这次读了好几天,一是书稿文字比较晦涩,二是读起来相当纠结。书中大胆且不乏武断的结论冲击着我的专业自信,我本能地寻找作者胡言论语的轨迹,但书中自成一体的论述又不断警告我不能断言作者是胡言论语。毕竟,厚道对待研究上下了功夫的异见,是学者应有的人品。
书稿的第二章就像围棋的眼,决定着书稿的成败。作者认为黑格尔所言“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直接就是权利的命题,由此,作者将权利分为行为的权利和作为目的的权利,前者代表着意志的行使,后者代表着意志的存在。意志行使所指的意志和意志存在所指的意志分属为两个主体,前者指代的是本人或自我,后者指代的是他人。“意志的自由行使与支配权对应,而意志的存在则大体上与人身权对应”,这是作者重新解释民法知识的理论基础。和书稿其他部分一样,本章的论述以一种极端简练的方式进行,而且主要是逻辑推理,其说服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读者的理解力,是围棋的活眼还是假眼,肯定因人而异。就我而言,是一种颇有道理但尚未信服的感觉。
书稿的不少具体质疑有学术分量。我也简单质疑过物权请求权,但停留在“没有必要”的层面上,书稿指出“所谓的物权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等等,真实的含义是取回权、排除权”,抽掉了五花八门的物权请求权性质学说的存在价值。我在国内第一个提出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不是物权,而且论证也比日本学者充实,书稿认为“抵押权根本不是优先受偿权,而是权利转让,是将来权利”,并以变量共有权定性抵押权是将来的权利,既否定了抵押权通说也否定了我的观点。目前流行将书的重量当成学术分量,但我始终认为学术分量的秤砣是独特观点及相应论证。独特的观点无论对错都有启迪人类思考更全面、更深入的价值,除非信口开河。
书稿洋溢着独立思考的精神。作者十余年如一日,毫无功利目的,独立思考出颠覆整个民法体系和知识的结论,其志向、执着、毅力可圈可点。作者是我的已肄业的2003级博士研究生,批评我的观点丝毫不留余地,有“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古风。书稿很难真正颠覆现有的民法体系和知识,破旧立新不仅需要共识也需要成本考量。但是,民法学就像一个神圣的教堂,除了偶尔的私语,回荡的从来是牧师的声音,相比当年我重构物权制度的小小喧哗,书稿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棒喝,足以惊醒昏昏欲睡的民法信徒。民法中人可以不认同书稿的观点,但不可以不知书稿的观点。因此,尽管书稿的体例的逻辑层次比较零乱,概念界定和论证不乏缺失,文字表述有许多瑕疵,也不影响我对书稿的爱惜。在我看来,学术领域,没有什么比独立思考更为可贵的。
是为序。
孟勤国
2016年3月26日于珞珈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