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二节

抵押权物权及担保物权概念的荒诞

担保物权,长期作为德国、日本以及中国等国民法学的基础概念,学者对之安之若素的麻木态度令民法学蒙羞。担保作为债权保障的方法,是一个基本的民法主题,因此担保权的存在在逻辑上十分自然,所有权、债权等等是原权利、本权利,担保权与之对应,是对作为本权利的债权的一种保障,自身并不是直接的目的。正因如此,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的法国等国,担保权都是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概念。担保权就是担保权,德国、中国等国学者将其称为担保物权,究竟意欲表达什么,非常莫名其妙。

从概念名称的基本规则上讲,物权概念的本质是从客体维度对权利的一种分类,因此称谓物权,意图表达的核心含义就是:该权利的客体是物。就担保关系而言,既不存在将其客体限定为物的逻辑依据,也没有在表达上强调客体为物的意义。实证法上的规定也是如此,权利是抵押权、质押权的一类基本客体,与物作为客体等量齐观,此情形下将担保权称为担保物权,显然并非表达客体为物的含义。

担保关系中的权利客体并非物,而担保权作为概念,名称本身便充分表达着支配权的含义,在担保权与担保物权两个概念的比较中,后者既与自身的客体体系存在矛盾,亦不表达担保权之外的更多的含义,从概念的名称上看,无论如何,物权或担保物权都不可能比担保权更能表达支配权的含义。道理足够清晰,真正成立的是担保权概念,而担保物权概念在逻辑上一塌糊涂,没有任何意义。

所谓的担保物权中,抵押权、质押权最为典型,国内当下的民法圈内,认为抵押权等为优先受偿权和物权的观点,绝对处于压倒性的强势。另类的观点以孟勤国教授为代表,主张优先受偿权为债权或程序性权利,非为物权。

无论英美法还是大陆法,无论德国法抑或是法国法,抵押权都是一个基础的概念。区别在于,英美法和大陆法中的法国法中,显然不存在一个担保物权作为抵押权的上位概念,抵押权就是抵押权,以物权、担保物权对其加以解释,没有任何意义,而在德国法、日本法以及中国法中,抵押权被定性为物权,即所谓的担保物权。

物、权利共同作为抵押权、质押权的客体,在此情形下,仍然将其定性为所谓的担保物权,这是一种赤裸裸的胡言乱语,提出例外说加以解释 ,显然是自欺欺人。权利是抵押、质押的基本客体,根本就不可能属于例外或所谓的特殊情形。

从物作为客体表达权利的意义极其有限,何况在传统理论自身的体系内,抵押权等的客体还不限于物,何以一定执迷于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令人费解:将抵押权称为担保权与称为担保物权有什么不同么?担保物权概念比担保权概念表达更多的含义么?

权利亦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谎言便被揭穿了。不但如此,更大的谎言还在于:抵押权根本就不是优先受偿的权利,纯粹的序位关系,不可能形成两个权利之间质的不同。最简单的,两个抵押权之间亦存在比较关系,何以普通债权置后于抵押权便为债权,一个抵押权置后于另一个抵押权却仍然是物权?现行理论经不起最基本的逻辑追问。

抵押权不是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本质其实完全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关系并不复杂: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拍卖或变卖抵押标的,所得给抵押权人,剩余归抵押人,与普通债权人没有任何干系。而按优先受偿权的思路,剩余应该归普通债权人,实证法上,法律不可能作出如此荒唐的规定。 bh13YHpcUM5hvXzwlNnl0NGQpBfqBdITiUMvTA9qfzdVcBhNC7TTqsfQlpEwRdl4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