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财产关系的角度,对物的占有、使用等是主体的终极目的,债权作为对物的接受权,属于手段性的权利,与所有权不可相提并论。物作为权利客体,表达着权利构成中的利益目标。但在传统理论中,权利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即利益目标的关系被忽略了。
所有权是对物的占有、使用等的权利,占有、使用等权利或权能的客体是物,然而以物为客体构成的占有权等权利本身,同时又构成了自身的客体,存在着对占有权的支配权。所以,尽管所有权的直接定义是占有、使用等的权利,但该定义却同时包含着对占有权等的支配权利。
哲学上,同时成立着意识与自我意识的概念,意识以物为对象或客体,而对物的意识本身亦成为客体,对意识本身的意识即对意识的反思,才是人类意识的根本特性,动物也有意识,但未必会有自我意识。以意识与自我意识的概念作为参照,所有权的立体结构很容易解释清楚:对物的占有等权利本身,同时构成了权利的客体。
权利是权利的客体,但所有权的所有权、债权的所有权的结论却非常荒唐。区别在于:权利作为权利的客体是权利的内部关系,所有权本身的定义就是对物的支配以及对自身的支配,债权本身就是对物的接受以及对自身的支配。将所有权仅仅理解为占有等对物的权利,才存在所谓的所有权的所有权的荒唐结论。传统理论在权利作为权利客体的问题上颠三倒四,一直未能建立起权利作为权利客体的法学理念,直接导致了物权、担保物权等伪概念的大行其道。
即便在实证意义上,所有权作为占有等权利以及对占有权等的权利的立体结构也是十分清晰的。所有权人将作为客体的物,例如楼房转让,却禁止受让人再行转让,逻辑上最为合理的解释便是:所有权人仅仅转让了占有等权利,而没有转让对占有权等的权利。债权亦是一样,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与将接受履行的权利转让他人,构成不同的权利含义,接受履行的权利同时构成着权利的对象,而转让后禁止受让人再行转让,同样应该解释为仅仅转让了接受的权利。
权利是权利自身的客体,物作为权利客体与权利作为权利自身的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大不相同:物作为客体,利益及意义体现为占有、使用;而权利作为客体,利益及意义则体现为对财产的表征和变现。
建立起了权利作为权利客体的立论,即建立起了主体的利益目标或目的:物与权利同时构成着利益目的,拥有权利与拥有物,相得益彰。该立论与所谓的担保物权概念的关联是:担保未必一定是针对物的转让或优先受偿,转让(受让)权利同时构成着主体的另一个终极利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