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标的即裁判的对象是什么,是关于诉讼程序现象一个基本的理性追问,描述诉讼过程,裁判的对象是什么显然是再直接不过的问题。其具体的功能性意义更是无须赘言,诉的合并、诉的更换等等作为诉讼中的基本程序或事项,所围绕的中心都是诉讼标的的确立,而一直令学者困惑的请求权竞合概念,症结亦在对诉讼标的概念的理解。因上述意义或价值,诉讼标的理论被作为了诉讼基础五大基础理论之一,地位虽稍逊于诉讼价值论、诉讼目的论等其他理论,但其独特的意义无法取代。关于诉讼标的,国内学界的研究基本围绕国外的三大传统理论展开,即旧实体法学说;诉讼法学说,包括二分肢说、一分肢说;以及新实体法说。
请求权是对权利公力救济的表达形式,请求的内容是一种目标事实,与目标事实对应的则为原因事实,目标事实与原因事实之间以权利作为关联的纽带,而诉讼的目的就是依据权利判断两个事实之间的关联,目标事实与原因事实的关系,才是诉讼的标的。请求的内容代表着原告意欲达致的目的,然而审理的中心却非请求的内容,而是话外之意,即产生请求的原因。
一个原因事实构成一个诉讼标的,在A案件中,原告以情势变迁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败诉;再以被告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法院受理并胜诉。该案中,目标事实大体上是等同的,但原因事实不同,诉讼标的则不同。这里的原因事实的不同,指的不是对同一自然事实的不同法律解释,同一自然事实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构成着不同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同是否构成独立的诉讼标的,观点上存有分歧。
原因事实可以构成一个诉讼标的,目标事实即请求权亦可以构成单独的诉讼标的。一果多因现象中,每一原因事实都构成一个单独的诉讼标的,相反的一因多果现象中,每一目标事实亦应构成单独的诉讼标的。自然意义上的事实是当事人的终极目的,因此自然意义上的事实是判断诉讼标的的绝对依据。纯粹的法律事实上的不同,不应该成为独立的诉讼标的。
事实是法律诉讼程序的核心元素,程序开始于自然事实,这一点容易理解,无论如何,所发生的事实都是裁判所针对的对象,实际上,裁判的终点亦是自然事实,是权利人应该被置于的一种具体处遇。从一种事实导致到另一种事实之间的关联根据则表现为法律权利,在另一个惯常引用的典型案例中,收回出租物的依据或者体现为所有权,或者体现为出租权。收回出租物,不但是法律关系,还是自然关系,而且自然关系是更为基本的关系。在自然关系的维度下,收回出租物便为一种事实,而且是唯一的。仅仅从法律关系,而没有同时从自然关系出发,现行民法基本概念上的诸多混乱,都肇始于此。
原因事实与目标事实之间的关系,便是学者一直争论不休的诉讼标的的真正含义,权利作为两种事实间的纽带,当然包含于诉讼标的之中,但其价值仅仅体现为两种事实因果关系中的根据,并不是最终的目的本身。
将诉讼标的界定为两个自然事实即原因事实与目标事实及其之间的关联,从根本上表达出了民事主体的终极利益和终极目的,请求权可以成为诉讼标的,但并不是诉讼标的的全部内容,不但原因事实才是最基本的诉讼标的,而且确认之诉等等完全不能归结到请求权的范围,原因事实与目标事实这样的概念,是诉讼标的最究竟的含义。
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意义极其有限,尽管多数案件都以对义务人的请求权作为权利的表达形式,但构成权利人利益单元和价值单元的却是权利本体,即权利人的原权利,请求权仅仅表明权利人对义务人侵害原权利的一个态度:权利并没有被放弃。义务人的侵犯行为在权利人对权利表示主张的情形下才是违法的,权利人放弃权利,则并无侵犯行为的产生。因此,请求权的意义仅仅在于表达权利人对原权利的主张,并不是独立的实体利益:接受权是作为债权的原权利,债务人未履行,请求债务人履行是权利人对接受权的主张;所有权是原权利,对义务人的请求则是对所有权的主张。
在最终极的意义上,甚至原权利都不是诉讼审理的单体对象,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是权利主体的价值单元与利益单元,价值单元与利益单元是权利主体的终极目的,因此构成诉讼标的,而价值单元与利益单元的载体则为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构成权利主体的价值单元和利益单元,因此构成诉讼标的。将体现价值单元与利益单元的自然事实作为诉讼标的,为识别诉讼标的打开了一个全新的视野。
以本质为自然事实的原因事实与目标事实作为诉讼标的,为关于诉讼标的的传统理论争议理出了头绪,旧实体法说将诉讼标的界定为实体权利,是界定诉讼标的最自然的想法。权利是民法的本体,似乎亦是最终极的价值目标,作为诉讼标的,天经地义。不过,最自然的想法却往往并不真实,须经过反思的升华才能变为真理。以实体权利作为诉讼标的,一个纠结的问题是:同一事实上会产生性质相同的两种以上的实体权利,一个诉讼标的构成一个案件,一个事实产生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意味着一个事实会形成两个案件,显然不符合事实作为事实的单体性质,使得诉讼产生重复和冲突。
实体权利不能作为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诉讼法说即所谓的二分肢说、一分肢说将事实、诉的声明作为标准,一个事实可以形成多个请求权,但诉讼中以请求表达的诉讼目的或诉讼请求却只有一个,诉讼法说真正捕捉到了诉讼标的的玄机。但诉的声明的概念仍然模棱两可,直接以目标事实加以表达,才更究竟。形式上,诉的声明就是对义务人的一种请求,只是未直接以请求权的形式表达。
原因事实、目标事实、自然事实、价值单元、利益单元,这些概念是解构诉讼标的的基础,以作为自然事实的原因事实与目标事实为识别标准,大体识别出了权利人的价值单元与利益单元,一个诉讼标的构成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与案件的一一对应关系被建构了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