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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程序权利的真正含义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直接影响着关于诉权本质的理解。程序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因而必须针对诉讼程序,为公民设立独立的程序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与实体权利无关。对比诉权与诉讼权利,诉权为程序权利的法律“天条”甚至应该遭到怀疑。在受护权概念建立后,诉权为程序权利的基础其实已经被瓦解掉了,所谓请求司法裁判机关裁判的权利,本质上是对受护权的主张权,受护权是纯粹的实体权利,对其主张的权利是实体权利的一项权能,无论受护权,抑或是其上的请求权,与程序权利的意义关联都十分模糊。现行理论或者以为诉权为纯粹的程序权利,或者以为其兼具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属性,还未见到主张其为纯粹的实体权利的观点。

以为诉权是程序权利,似乎不言而喻,实际上则含混不清,并经不起推敲和理性的严苛追问,诉权为程序权的定性建立在请求权的思维范式套路之下,前提就是错的,因而结论并不值得信奉。作为通说的程序说的流行,很大程度上是积非成是而轻信的结果,是认识过程中个体从众心理作祟所导致的盲从现象。认真追问诉权何以为程序权利,未必有人真正讲得清楚。

人身权、财产权等需要公力救济,基本的方式为司法裁判,裁判需要具体的规则以保证其公正进行,这就是权利实现的实质元素。前者即关于人身的权利、财产的权利为实体权,居中的为受护权,也是一种实体权利,后者即关于裁判的规则的权利是程序权利。如此划分,条理一清二楚。实体权利之所以为实体权利,因为其是关于主体身份、主体利益的权利,是作为权利本身的权利。关于权利本身的保护即裁判规则的权利,是为保护权利本身而设立的工具性权利,非为最终的目的性权利,因而是程序性权利。诉权即受护权是请求裁判的权利,自身亦构成目的,关于裁判规则的权利通过作为请求裁判的权利的工具的中介,最终体现为权利本身的工具。

关于裁判规则的权利即诉讼权利才是纯粹的程序权利,而诉权作为请求裁判的权利,是规则权利所围绕的目的,因而也是实体权利。在诉讼权利与诉权的对比关系中,诉权的实体权利本质显现了出来。

诉讼权利与诉权的关系,是程序法学中的基本问题之一,并无太大的争议,但学说疏于浅陋,远未将二者的关系解释清楚。如周永坤先生认为,诉权是提起诉讼和延续诉讼的权利,诉讼权利则是诉讼进行中的权利。正是诉权的运用才产生诉讼权利。诉权是“因”,诉讼权利是“果” 。这种外在的区别即便成立,也是皮毛之别。请求裁判的权利与关于裁判规则的权利,如此的表达才真正解释清楚了二者的终极意义。 4Nz10H5iosqJw5Rs6L66WWcl43j+dOIIv3OeJ3gJHIDHjJA8Qi0NG1O9VCgaqD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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