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观之债与理解之债,客观权利与理解权利(主观权利),是从主观与客观维度上对债、权利的性质进行的追问,形而上的哲学意境不太容易被充分体认。但该维度上对权利性质的追问是究竟意上理解权利所必须进行的追问。无此追问,映现出来的就不是权利的本质,而是关于权利的虚幻的表象。而就具体的意义而言,该追问能够对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关系提供一个具有相当解释力的理解模式。
权利是客观的,债是客观的,然而客观权利、客观之债却以主观形式即理解之债、理解权利作为自己的表达形式,无论如何主张客观性,总是主体所理解的客观性,都不可能跳出主观性的禁锢,因而客观权利总是主体所理解的客观权利,至于是否为纯粹的客观权利,只有在法院审判之后才能得到假定意义上的认定。但如果以为权利完全是理解的权利、主观的权利,亦陷入了另一个极端,客观权利总是存在的,而且主体所理解的权利正是客观权利本身。
从权利的主观性的角度,审判之前的权利或者债,均为理解权利、理解之债,将主观性立场推至极致,甚至可以认为审判之前并不存在客观权利、客观之债,至少没有理由认为或者要求,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即为客观权利。以此立场探析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关系,无论客观上是有无实体权利,都不影响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即不应先行为诉权设立实体权利的前提条件。但另一方面,总是存在着一个客观上的权利,即便是理解之债,也是理解的客观之债。理解之债概念的建立,将诉权是否以实体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悖论彻底消解: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以实体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唯此方能体现出法律对不同法律处遇的当事人的区别态度所表达的自然正义理念,但另一方面,亦必须赋予任何人以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唯此才符合裁判以确认权利为目的、裁判前权利是否存在并未判明的客观真实。在理解之债的概念下,原告是依自己的理解之债、理解权利而启动的,理解之债、理解权利是否为真正的客观权利在所不问,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之债,因而任何人具有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得到了合理的解释。理解之债是形式上的实体权利,诉权以实体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客观要求同时得到了兼顾,诉权究竟是否以实体权利为前提的一直未解的悖论,迎刃而解。
诉权以实体权利的存在为前提,是对客观权利、客观之债的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反过来道理是一样的,即无权利,则无救济,诉权以实体权利为前提是必须坚持的立场。因未识别出理解之债与客观之债的区分,现行理论在关于诉权与私法意义上的实体权利的关系上陷入泥潭。
任何人都有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诉权是对受护权的主张权,该概念成功将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结合起来:受护权是客观的权利,但对受护权的主张的权利则是主观的,是原告所理解的客观权利。诉权必以实体权利为基础,但又不能以实体权利为基础,理解权利的概念在似乎两难的窘境中找到了平衡:不是纯客观的实体权利,而是主观所理解的实体权利。一方面,诉权与实体权利无关的原则得到了体现,另一方面,诉权必须与客观上的实体权利关联:尽管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但只有实际享有实体权利的人,才能获得受护权,受护权真正体现着与实体权利的关系,真正体现着对实体权利的救济。
引入理解之债与客观之债的术语,厘清了关于诉权本质问题上的诸种混乱。这样的术语宣示着一种研究民法问题的哲学方法,即在对立的思维范式下审辩民法关系,在主观与客观对立同一的思维路径下思考,只有如此,才能将研究引向深入。现行学说中的主观权利与客观权利也是这样的对立术语,哲学中类似的对应概念更是司空见惯, 幸福是主体的感觉还是客观上的状态、美是主体的感觉还是客观上的状态,等等,均属此类。形成主观、客观对立同一的思维范式,民法中的许多概念都会发生颠覆式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