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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即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

原权利与救济权之间的关系,充满玄机。依实证法上的规范,原权利受到侵犯,权利人可直接提起法律诉讼,救济权本身的意义甚至都成了问题:诉讼显然并非是对义务人请求的行为。除救济权的视角,原权利与请求权,还可理解为对象与解释的关系。在解释关系的维度,成立物权即请求权的命题。

将所谓的物权请求权戳穿真相,物权即请求权是一个致命的撒手锏。如果物权本身就是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概念显然索然无味。物权即请求权,这一石破天惊的立论足以令民法资深学者们目瞪口呆,然而这一立论正是出于学者们自己所认为的前提,王利明先生的物权法著作中,物权本质上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对人的关系的表述毫不含混 ,将王先生的表述再直白地表达,其实含义就是:物权即请求权。

物权即请求权并不荒谬,恰恰相反,这一立论真正揭示了物权概念的真相,传统理论并没有理清对人关系与对物关系的头绪。实际上,对人关系与对物关系代表着关于物的权利的两个维度,但并不是两个独立的权利类型,无论物权还是债权,均同时既是对人的关系亦是对物的关系,既是对人权亦是对物权。关于所有权既是对物的权利,也是对人的权利,即便在传统理论中,亦有相当的肯认。传统学说中所谓物权的消极权能、排他的效力,称谓的就是物权的对人关系。有学者提出批评,认为消极权能、排他效力表达的是债权,不应该看作是物权的效力。依自身的前提而言,认为物权中包含着排他效力或消极权能,无异于主张物权中包含着债权,当然是不能成立的。但客观逻辑上,对物关系必然被归结为对人关系,对物关系与对人关系的关系相当明显,将其割裂是不可能的。物权中包含着债权,使得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失去了意义,然而,转换一下思维方式,或许正是债权与物权、对人权与对物权区分的理论本身就是错误的:所有权是占有等对物的权利与请求权作为对人的权利的一体,债权是接受权表现出的对物权与请求权的一体,二者的区分不是对物权与对人权的区分,而是同为对物权与对人权的具体方式上的区分。对物权与对人权存在着不同的结合方式,债权与物权由此区分开来。

所有权既是对物权,也是对人权,所有权中包含着债权,已经摧毁了传统理论中的请求权概念,但对物权与对人权的同一关系的终极意义还未表达出来,并列关系或包含关系的理解,对所有权概念的建构缺乏逻辑原点。实际上,二者之间最玄妙的关系是:将所有权理解为占有、使用等对物的关系,将对人关系理解为对物关系的解释,对物的占有就是意味着可以排除他人的占有等等,占有等权能的含义是在排除他人的占有的意义上得以表达的。在解释关系的维度下,建立起了所有权即是请求权的命题。

解释关系的概念是必须建立的思维模式,以解释关系审视权利概念,突破了并列关系、包含关系等平面的空间关系,打开了一个理解权利概念的全新视野。请求权是对占有、使用等权利的解释,因此所有权的实证规范意义上的定义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等的权利。在解释关系的概念下,建立起了所有权就是请求权的命题。物权即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在二者的对比当中,物权请求权概念失去了意义。

请求权概念是“无意”的,现行关于请求权概念的理论十分热闹,也十分混乱。关于所谓的物权请求权,学者们痴迷有加,将其当作一个高深的重要的原理加以阐释,观点五花八门,非常繁荣。陈华彬先生未必将材料搜集齐全,就归纳出了债权说、物权说等五种说法。关于人身权请求权,竟然存在着同居权请求权的怪论。学者认为同居权是请求权,完全是对生活事实的胡乱涂鸦。婚姻关系中的成年人都知道,夫妻生活不需要相互请求,直接行为是表达爱意最直接和正常的方式,或遇对方拒绝,尊重对方,终止行为而已。行为交流、行为方式,是其中最简单的道理。 zf9r8tt01CyCimw57baUWJCQbmVjx32WtmTBnrOZESs5OhKDMRuPbKJUk/m3dE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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