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六节

给付义务与依请求给付义务
——债权非请求权的实证法依据

作为手段的权利与作为结果的权利,在终极意义上解释了接受权的逻辑依据,彻底消解了债权请求权概念的存在意义。手段权利与结果权利,哲学意韵缥缈云间,对于脚踏实地的大众而言,也许难以捉摸,只有给出实在法上的理由,才能触动习惯于形而下的僵硬思维。

逻辑上,给付义务与依请求给付的义务完全是两种不同的义务,请求权所设定的是依请求给付的义务。实证法上,依请求给付的义务构成一个特定的类别,其特征是不请求则无义务,所对应的权利才是请求权。这类权利义务关系与债关系完全不同,只能从权利的角度予以表达或者界定。下列法律规范表达着真正的请求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有权请求优先购买,租赁人的履行义务依承租人的请求而产生。

抵押权人担保请求权《物权法》第193条:……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共有人财产分割请求权《物权法》第99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托运人变更地点请求权《合同法》第308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受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依请求而成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关系中代表着一个小的种类,其明显特点是无请求,则无义务。传统上所误认的请求权则完全不同,与所谓的请求权对应的义务并非依请求而履行的义务,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亦无法从权利即从请求权的角度予以描述或者界定。《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对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大体上均从义务关系的角度予以界定,若替换成权利关系角度,其所表达的法律精神和内容,则大相径庭:

《德国民法典》

侵权之债:第823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利益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不当得利:第812条无合法原因而受领他人的给付,或者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负担费用而受到利益的人,给付人有权要求其返还……

《法国民法典》

合同之债:第1101条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债务。

侵权之债:第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不当得利:第1376条因错误或故意而受领不当受领之物者,对给付人负返还其物的义务。

无因管理:第1375条所有人的事务经适当管理者,管理人以所有人的名义所订立的契约,所有人应履行之。所有人并应补偿管理人因管理而负担的一切个人债务,对于管理人所支出的有益或必要的费用亦应偿还之。

上述基本的债关系中,义务人的义务非依请求而履行的义务,因此不可能从权利的角度界定债权,进而债权亦不可能是所谓的请求权。

实在法上,逻辑上一以贯之,针对请求权应设立依请求给付的具体法律规范,即债务人的义务应为依请求给付的义务而非给付的义务。给付的义务与依请求给付的义务,根本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义务。将程序法上的司法机关的救济义务作为参照,两种义务之间的区别更加清晰:民事程序的救济是依请求的救济,而刑事程序上的救济则为司法机关的自动救济,依请求或者自动适用,代表着不同的义务规范,体现着不同的法律价值取向,不可缺一。现行实在法上,显然没有关于依请求给付的些许规定。如此立法,违背债权债务关系的自然法理,事实上实在法上也不可能作出这样的规定。债务人的履行以权利人的请求为条件,不请求即不必履行,如此的规定,无疑鼓励债务人的不履行行为,培养其投机意识。负有义务就应该自动履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存在需要权利人请求的任何理由。

请求的确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债权不是请求权,但请求权却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徐晓峰博士反对请求权概念,认为请求权不但非独立的权利,而且亦非权利的权能,所依据的撒手锏是实在法上并无对应的规范结果 。从规范结果的角度证伪请求权概念,徐先生的确抓住了请求权概念的命门,其思维的犀利,国内学者中凤毛麟角。推翻请求权概念,哲学模式是最究竟的维度,但其抽象思辨的本性影响了受众的接受效果。相较而言,形而下的实在法根据对于平常思维的大众,论证的效果立竿见影。关于请求权概念,攻讦其的实在法根据其实非常简单,那就是关于请求权的规范效果的追问:请求权的规范效果是什么?

权利体现在其规范的效果之中,无救济即无权利,这是学者们再熟悉不过的法律谚语。以请求权为独立权利或权利的权能,行使请求以及义务人拒绝请求后,必须存在对应的规范效果。诉讼是无须以权利人先行请求义务人为前提即可直接提起的程序,因而显然不是针对请求而设计的规范结果。徐先生打开的规范效果的新颖视野,几乎给请求权概念作出了极刑判决。

现行实在法中的债权制度,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等,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径自启动诉讼程序是无一例外的普遍法则,请求的功能以及规范效果,空空如也。

请求权的规范效果体现在时效制度上,如此的关系更加佐证了债权非请求权的结论,而徐先生对请求权概念“斩草除根”的态度似乎存在偏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虽然与诉讼程序的启动毫无关联,却成立诉讼时效中断的规范效果,该功能不可或缺,但显然无法直接归结于接受权之中,以作为接受权权能的请求权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断,却十分顺理成章。

时效中断是一种确定的规范效果,该规范效果直接针对请求权而成立,因具有了这样的规范效果,其与接受权本体共同的对债务人履行的强制效力的规范效果亦体现出来,请求权作为接受权的一项权能,具有了自己的存在根据。 gDP+GHOcbvs7kO5tdQWj5IaFic8eyrxmvLTo4yBhrkN2gHt4Tk7euOSi7DhAieBH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