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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权利及对权利的主张权
——请求权概念的意义生成

权利首先是对客体的关系,而对客体的关系必然导致权利的自我关系,因而在构成上,权利是由权利和对权利的权利两种要素组成的二元结构,所有权、债权均是如此。所有权人对客体的权利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具体的权能,同时,逻辑上存在着将这些权能转让、放弃等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权能本身直接被作为了对象,构成了对权利的权利。在债权关系中,同样存在着该种关系,即债权的对客体的关系所生成的自身对自身的关系,债权人转让、放弃债权等关系是债权的自我关系,债权本身被作为了对象。这种关系是与债权的对客体关系完全不同的一种关系。除转让、放弃等关系外,权利中还存在着另一种重要的自我关系,这就是权利的主张关系,破解请求权概念的关键信息,就隐藏在该种关系之中,所谓的请求权,逻辑上其实无非是该种对实体权利的主张的权利。

从客观逻辑上来说,权利之上另行存在着对权利的主张权,权利与对权利的主张权,构成了立体的权利结构。权利与对权利的主张权不同。债权是接受权,所有权是占有、使用等的权利,这些权利本身不必向义务人主张或请求,债务人自动履行给付,债权人接受;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等更无须对任何人的请求,义务人违反义务,权利人径直提起诉讼,不存在向义务人请求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义务人违反义务,权利人具有直接请求义务人行为,即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显然是天经地义的一个结论:接受权、所有权是权利本身,不是对义务人的请求关系,对接受权、所有权的态度,另行构成对权利的主张的权利,是直接对义务人请求的权利。

无论债权还是物权,均同时存在着对人关系与对物关系,债权作为接受权,接受的客体当然是物,对人的关系则体现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学说上所谓的物权请求权,显然属于对人的关系。债关系中,作为原权利的为接受权,请求权则为其上的一项权能。请求权的存在首先体现在原权利即接受权的公力救济的表达方式中,对原权利的公力救济就是对司法机关主张权利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离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债权人对原权利的公力救济的主张,便无从表达。

然而,作为公力救济表达方式的请求权,并不是请求权的全部含义,请求权的更基本的含义,是直接对债务人的请求,即在诉讼程序之外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该种请求权的设立,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私法自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相反的情形下,债权人的请求权仅仅体现在作为公力救济的表达方式中,诉讼成了请求权的唯一载体。

请求权的真正含义体现在诉讼之外,是在诉讼之外体现出来的对义务人的请求权。实际上,面对债务人未履行或义务人损害所有权的行为,权利人或者选择起诉,或者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两种选择下的请求权大相径庭。从终极结果看,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最后亦以诉讼作为救济方式,与权利本身的救济方式完全重合,既然直接依本权即接受权和所有权受到损害便可直接提起诉讼,而向义务人请求后的救济方式亦为提起诉讼,请求权因此似乎丧失了意义。徐晓峰博士正是基于这一理由,彻底否认了请求权的存在。

主张权即请求权的设立,一方面直接将权利与权利的主张权区分开来,主张权或请求权可以消灭,但权利本身却并不消灭,所谓的自然之债,在权利与权利主张权区分的概念下,得到了合理的终极解释;另一方面,主张权的设立,将对待权利的态度作为权利的内容并相对独立出来,权利可以放弃,权利可以主张,权利及其主张权的立体结构,才能真正表达出作为权利灵魂的自由和选择的极致境界。权利与主张权的区分,创设了权利人在诉讼与主张之间的任性选择,相反的情形下,债权、所有权受到损害,诉讼显然成为一种被迫的选择。

将权利与权利的主张权区分开来,构成了关于权利的立体画面,权利与对权利的主张是区分的,对待权利的态度即对权利的主张权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意义空间。但另一方面,区分的目的是为了合一,对接受权、所有权主张的权利,同时亦正是接受权、所有权的内容。

权利是一种立体结构,权利之上另行存在着对权利的主张的权利,这一立论,最终揭开了请求权概念的谜底:所谓的请求权,其实就是对权利主张的权利,并不是独立的权利本身。

义务人违反义务,权利人对权利的主张即对义务人的请求构成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但如果缺乏功能,则显然形同虚设。功能当然明显,对义务人的请求或主张,可以消灭相当数量的诉讼官司。在一定意义上,债务人未履行、义务人侵犯所有权人的占有等等,也是义务人的一种权利,作为权利人的一方,未必一定会主张权利,因此权利人主张权利,是权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知悉权利人对权利的态度,是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基本考量,权利人是否主张权利,左右着义务人义务的履行。直接地说,主张权利能极大促成履行行为的发生。没有诉讼外请求权的存在,权利人唯一的选择便为诉讼,而请求权的设立,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提供了空间。

另一方面,对义务人的主张是否具有实证法上的规范效力也是一个实质性问题。无救济即无权利,对义务人的请求如果不能发生任何实证法上的规范效果,请求权的存在显然无从体现。起诉是规范效果之一,但依接受权或所有权本身亦可以直接起诉,起诉与对请求权的救济之间似乎缺乏必然的关联。

对请求权真正的规范效果体现在时效制度当中。请求权的行使,直接产生中断时效的效果,时效中断,赋予了权利人超越时效限制的巨大利益。中断时效制度的建立,是请求权存在的最充分的逻辑根据,没有时效中断制度,请求权便缺乏直接的救济方式,因而没有意义。所有权关系下,权利人对义务人主张权利,具有阻断产生取得时效的效力,其存在同样体现在时效制度当中。

请求权是对权利主张的权利,是在诉讼程序之外直接对义务人的主张,而在诉讼程序中,也体现着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主张权,因接受权、所有权等受到损害而起诉,就是向司法机关主张权利人对义务人的请求权,对义务人的请求权,是对接受权、所有权的公力救济的表达方式,离开请求权概念,对接受权等的公力救济便无从表达。作为公力救济表达方式的请求权,当然受到时效制度的规制,但只适用有关时效消灭的规定,并不具有时效中断的效力。现行学说中关于起诉具有中断时效效力的说法并不严谨,韩松教授的研究表明,起诉直接终结了时效,根本不存在中断的问题。

请求权的实质是对权利的主张的权利,权利是由自身及其主张权构成的立体结构,在立体维度下解构债权、所有权,债权体现为接受权与请求履行的权利,所有权体现为占有、使用等的权利与请求排除妨害等的权利,均由权利本体与请求权的二元结构所构成。传统理论所有权与请求权对立以及请求权为独立权利的观点,大谬不堪。请求权根本不是什么独立的权利,而是共同体现在债权、所有权中的一项权能。 gDP+GHOcbvs7kO5tdQWj5IaFic8eyrxmvLTo4yBhrkN2gHt4Tk7euOSi7DhAie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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