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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货物和劳务税类

第一节
增值税

一、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认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一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分类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纳税人实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1.一般纳税人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上述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营改增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营改增是指2016年5月1日开始试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改革。

2.小规模纳税人认定。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3.纳税人特殊情况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二)视同销售行为征税规定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例2-1】某饭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2月取得收入300万元,将外购部分食材分给职工,另将自制食品赠送顾客,有对外销售价格。其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将外购食材分给职工,不征收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将自制食品赠送顾客,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购进的原材料可以抵扣。

(三)兼营项目征税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不征税行为规定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3.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税)

5.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7.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8.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三、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16%、10%、6%三档税率和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一)16%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基本税率为16%。

(二)10%税率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6%税率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增值电信服务,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五)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征税标准的,征收率为3%。

【例2-2】某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40万元。请问该酒店缴纳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按现行增值税规定,酒店业属销售服务,适用税率为6%。

四、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

1.一般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由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额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金。

其中,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但上述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费用: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这是因为代收代缴消费税只是受托方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行为,此项税金虽然构成委托加工货物售价的一部分,但它同受托方的加工业务及其收取的应税加工费没有内在关联。

(2)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仅仅是为购货人代办运输业务,而未从中收取额外费用。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无销售额或价格明显偏低而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不含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含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属于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属于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一般情况下,增值税成本利润率为10%。

3.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以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为销售额。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及进项税额。

(5)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①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6)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7)营改增试点行业特殊销售额的确定。

为了保证营改增的顺利过渡,合理计算营改增纳税人的增值税额,原营业税下的差额征税方式在营改增后依然有所保留。

销售额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余额来计算税款。例如:

①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③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⑤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⑥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⑦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⑩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例2-3】某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2月取得旅游销售额260万元,其中支付航空公司机票费95万元;支付当地住宿费80万元,餐饮费20万元,导游人员费用5万元。请问该公司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是多少?

根据现行规定,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

计税销售额=260-95-80-20=65(万元)

(二)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2018年5月1日改为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6)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①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②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③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④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后改变用途,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例2-4】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从某面粉厂购进面粉20万元,购进甜味剂5万元,购进包装材料15万元,贷款利息支出8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3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不含税金额)。请问上述哪些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11%+5×17%+15×17%=5.6(万元)

(6)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2-5】某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向某自来水公司支付自来水费70万元,向业主收取水费80万元,该物业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请计算当月该物业公司上述业务应该缴纳的增值税。

应纳税额=(80-70)÷(1+3%)×3%=0.29(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例2-6】甲运输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2月取得运费收入20万元,支付车辆修理费5万元,过路费3万元,劳保用品2万元。请计算甲运输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纳税额=20÷(1+3%)×3%=0.58(万元)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例2-7】某专卖店进口一批高档服装,关税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60万元,进口关税税率8%。请计算该专卖店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纳税额=(60+60×8%)×17%=11.02(万元)

六、起征点规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例2-8】甲工业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一批,取得不含税收入150万元,送货上门收取运费8万元、装卸费2.3万元(已取得相关发票)。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一批,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本月收取60%的货款,其余货款于下月10日收取。由于购货方本月资金紧张,经协商,甲企业本月收到的不含税货款为50万元。本期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14.8万元。请计算甲企业3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应纳税额=(150+8+2.3)×17%+200×60%×17%-14.8=32.85(万元)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S1gv0bCRSeJV6bN5zyU/uM43dfKANnEXrnrA5qI9ZDAJ0dRIcyxfNoqlH5MPZ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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