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产。
1.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一)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般为国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地下建筑物征收。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1)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①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②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③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2)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税率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一)从价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例4-6】某企业的经营用房原值为8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许减除30%后余值计税,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应纳税额=8000×(1-30%)×1.2%=67.2(万元)
(二)从租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例4-7】某公司出租房屋3间,年租金收入为60000元,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应纳税额=60000×12%=7200(元)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