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其税目和税率见表4-1。
表4-1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和比例税率可以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或=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4-3】某油田2017年9月销售原油5000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25000万元、增值税额4250万元,按《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的规定,其适用的税率为8%。请计算该油田9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应缴纳资源税=25000×8%=2000(万元)
【例4-4】某铜矿山12月销售铜矿石原矿4000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600000元,该矿山铜矿属于5等,按规定适用税率为6%。请计算该矿山12月应缴纳资源税税额。
应缴纳资源税=1600000×6%=96000(元)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三)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1.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4.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5.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6.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7.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一)纳税义务人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但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三)应纳税额
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见表4-2)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表4-2 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