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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产和行为税类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两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也适用1%的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例4-1】某市区一家企业2017年10月实际缴纳增值税300000元,缴纳消费税400000元。请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300000+400000)×7%=49000(元)

(四)征收管理

1.纳税环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两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两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所以,纳税人缴纳“两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为: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两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3.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纳税人在缴纳“两税”时同时缴纳,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两税”的纳税期限一致。根据税法规定,“两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两税”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一)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统一为2%。

(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征收比率(3%或2%)

【例4-2】某市区一家企业2017年11月实际缴纳增值税600000元,缴纳消费税400000元。请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600000+400000)×3%=30000(元)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600000+400000)×2%=20000(元) QmGrt2/xyGyPS+ljQbAYkurwh4mBAHeoVkqyEVHEWhSuhXAiAcHx48v3fz9uuq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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