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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税收实体法基本要素

1.1.1.1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一般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实际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概念:

1.负税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如果能够通过一定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否则,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

2.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如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如受托加工单位代收代缴消费税。

(3)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是指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例1-1

某白酒厂销售白酒取得收入要交税,该白酒厂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但不是负税人,负税人是购买白酒的消费者。如果该白酒厂用粮食委托甲企业加工白酒,甲企业要代收代缴消费税,甲企业就是代收代缴义务人。

1.1.1.2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征税的目的物,决定对什么征收。第一,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第二,课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第三,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与征税对象有关的概念有以下两个:

1.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我国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销售额。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另一种是实物形态,就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

2.税目。税目是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有些税种的课税对象简单、明确,没有另行规定税目的必要。

1.1.1.3 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例关系。

在具体运用上,比例税率又可分为以下三种:

(1)产品比例税率,即一种(或一类)产品采用一个税率。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增值税等都采用这种税率形式。

(2)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对同一课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的生产水平和收益水平,采用不同的税率。

(3)有幅度的比例税率,即对同一课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在这个幅度内,各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税率。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包括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等级的中间税率。我国目前税制中采用累进税率形式的有以下两种:

(1)超额累进税率,是分别以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的累进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的特点是:①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数量越大,包括等级越多,计算步骤也越多;②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特别在征税对象级次分界点上下,只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一般不会发生增加的税额超过增加的征税对象数额的不合理现象,有利于鼓励纳税人增产增收;③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的透明度较差。

超额累进税率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率。为解决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款比较复杂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引进了“速算扣除数”,通过预先计算出的速算扣除数,即可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2)超率累进税率,是指以课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这种税率是根据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重量、数量、面积、体积等自然单位,也可以是专门规定的复合单位。

4.其他形式的税率。

(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

(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3)零税率与负税率。

1.1.1.4 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即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项目扣除是指在课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计算税额。跨期结转是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也等于直接缩小了税基。

例1-2

某人开了一个小商店,年收入3.1万元,当地增值税起征点是3万元,该收入就要全额缴税;如果免征额是3万元,仅需就0.1万元缴税。

(2)税率式减免,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税额以及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另定减征税额等。

2.减免税的分类。

(1)法定减免,是减免税的一种分类,凡是由各种税的基本法规定的减税、免税都称为法定减免。它体现了该种税减免的基本原则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法定减免必须在基本法规中明确列举减免税项目、减免税的范围和时间。

(2)临时减免,又称困难减免,是指除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减税、免税,主要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的暂时的困难,而临时批准的一些减税、免税。它通常是定期的减免税或一次性的减免税。

(3)特定减免,是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发展变化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需要,而规定的减税、免税。特定减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税收的基本法确定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所做的新的减免税补充规定;二是在税收基本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补充规定的减免税形式。

3.税收附加和税收加成。

税收附加也称为地方附加,是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列入地方预算外收入的一种款项。正税是指国家正式开征并纳入预算内收入的各种税收。税收附加由地方财政单独管理并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自行变更。例如,教育费附加只能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税收附加的计算方法是以正税税款为依据,按规定的附加率计算附加额。

税收加成是指根据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以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加征一成相当于纳税额的10%,加征成数一般规定在一成至十成。例如,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加五成或十成。

1.1.1.5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纳税环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狭义的纳税环节是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具体指每一种税的纳税环节,是商品课税中的特殊概念。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两类即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1.1.1.6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以下三种形式:

1.按期纳税,即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日纳税。按期纳税的纳税间隔期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共7种期限。

2.按次纳税,即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如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即按年度计算征收,分月或季度进行预缴或缴纳。如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wcoJY9rzutsdo64yZhRzvGPgvLbWgp5iHoyzoUu6dTmQzr5dzG3sFwclXlicJ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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