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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计税依据

2.3.3.1 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2.3.3.2 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

1.一般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奖励费、赔偿金、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特殊销售额的确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2)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3.3.3 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0PY66Of9+v7NklMDzR1Tj7l15Ym5BiIKO7gFpbE0zAQVfGoPjolEyhNWj53nV2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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