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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发票领用

2.2.2.1 发票领用的适用范围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领用发票。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主体,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经营地的发票。纳税担保,即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用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2.2.2 发票领用手续

1.依法完成税务登记,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在首次领取发票时,应当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新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用发票手续。

2.非首次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开完全部发票后,须抄报、上传发票明细电子数据并完成发票验旧才可领用发票。

3.纳税人在领用发票前须完成抄税、报税和清卡操作。

4.纳税人领用发票须提供如下资料:

(1)《发票领用簿》(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有核定的需要携带,没有核定的不需要携带);

(2)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发票专用章;

(4)购票人身份证;

(5)IC卡或金税盘或税控盘。

纳税人根据《发票领用簿》上核准的领用发票种类和数量领用发票。

5.纳税人申请经营地领用发票,须提供如下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发票专用章。

2.2.2.3 发票领用方式

领用发票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批量供应。

批量供应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经营范围单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发票管理规范的企业。税务机关根据用票单位业务量对发票需求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合理领用数量。

2.交旧购新。

交旧购新是指用票单位交回旧的发票存根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后,才可领用新发票。实行交旧购新方式领用发票的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性活动的纳税人,除办理纳税担保领用发票外,同时实行交旧购新方式。

3.验旧购新。

验旧购新是指用票单位的发票存根联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可领用新发票。一些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流动性大或者无固定经营场所、不具备发票保管条件的单位和个体户适用验旧购新方式领用发票。

2.2.2.4 发票票种核定及调整

1.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及调整。

纳税人需要领用普通发票的,在办理完成相关税种核定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当的发票。办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已办理普通发票核定纳税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其使用发票的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予以变更。办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

2.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及调整。

增值税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税种核定后,按生产经营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单次(月)领用数量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办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量、离线开具时限、离线开具总金额进行调整,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办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金税盘或税控盘。

2.2.2.5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时应携带:《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税务登记证或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

2.2.2.6 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发行

1.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初始化发行。

纳税人购买税控机后,必须由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税种税目认定信息、票种核定信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后,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才可以领取发票。办理时,应提供金税盘或税控盘、《增值税专用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纳税人名称、开票限额、购票限量、开票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或更换金税盘(税控盘)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办理时,应提供金税盘或税控盘及未使用完的增值税发票。

3.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办理时,应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金税盘或税控盘。

2.2.2.7 发票代开申请

1.普通发票代开。

纳税人虽已领用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用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或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以及其他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发票。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或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2.专用发票代开。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或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经办人身份证明。

但下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自2016年8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3)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4)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2.2.2.8 发票认证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进行识别、确认。发票认证应当自发票开具起180日内认证,认证时须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抵扣联无法认证的纳税人应携带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纳税人应携带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2.2.2.9 发票验旧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将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报税务机关进行查验。

办理时,应携带《发票领用簿》、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纳税人还应携带发票使用汇总数据表,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应携带储存介质。

2.2.2.10 红字发票开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申请。

3.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2.2.2.11 发票缴销

纳税人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丢失、被盗发票。流失发票,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指对纳税人已购买的发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等原因,需要向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办理时,应提供《发票领用簿》及须缴销的发票。

2.2.2.12 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1.防止产生滞留票。

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个人消费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以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被排除在允许抵扣范围之外。需要注意的是,不管购进的固定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均要求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发票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防止产生滞留票。

2.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间。

纳税人务必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如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及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股东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使用期限。

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正常经营的一般纳税人领用专用发票虽然没有规定使用期限,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必须及时缴销包括空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一般纳税人发生转业、改组、合并、分立、联营等情况,也必须在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缴销包括空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

4.抵扣期限。

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时间仅限于当月,且必须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对于上月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如果上月没有申报抵扣,通常情况下在本月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将外购货物作为实物投资入股,或是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被投资者或是受赠者是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投资方,或者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5.免税商品不能开票。

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仅限制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这里不包括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免税货物通常也是不准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没有领购使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也不在限制范围内,如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正常申报情况下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应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如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则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6.丢失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7.退货处理。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8.保管期限。

一般纳税人必须将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进入账务处理,不得擅自退还给销售方,并按规定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之后销毁。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上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2.2.13 发票备注栏注意事项

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注:项目地址写到县(市、区)这一层次即可,如北京市朝阳区,无须到具体的门牌号;项目名称建议按照总包或分包合同注明的规范名称填写,且保持前后一致。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注:商品房、商铺等)“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注:平方米),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注:细化到门牌号)。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6.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注:此处的清单应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不同,纳税人可以自行在备注栏内填写“详见清单”,然后自行打印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7.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8.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业务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9.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业务中,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2.2.2.14 商品与服务编码问题

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了方便纳税人准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国家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例如,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如果纳税人错误选择其他分类编码,发票票面上将会出现类似“*钢材*黄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例2-10

A企业为新设立的生产服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该如何领用发票?

A企业为新设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也可以领用电子发票。

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依法完成税务信息确认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在纳税人首次领取发票前,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票种核定,领取《发票领用簿》(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有核定的领取,没有核定的不用领取),确定企业发票领用人,办理税种核定及税控机具注册发行及其他相关手续。

非首次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开完全部发票后,须抄报、上传发票明细电子数据并完成发票验旧才可领用发票。

纳税人在领用发票前须完成抄税、报税和清卡。

纳税人领用发票须提供如下资料:

(1)《发票领用簿》(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有核定的需携带,没有核定的不用带);

(2)税务登记证或者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发票专用章;

(4)购票人身份证;

(5)IC卡或金税盘或税控盘。 bb5pfDHbZSGK45IDQepzShPrgvQA1RhvQC+YLWe1zyGW3o89LWKvF32Z9X7t2v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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