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纳税申报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需资料为: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见附录一)。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增值税减免申报明细表》。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所需资料为: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见附录一)。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申报明细表》。
2.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以及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跨区域提供有关服务的。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增值税因纳税人身份不同,纳税申报的要求也不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税,只需在规定的时限内计算应纳税款,办理申报缴纳手续即可;小规模纳税人中适用核定征收的,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时间和应纳税款金额办理申报缴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需对其电子信息进行采集。一般情况下,纳税申报的流程包括以下三个环节: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IC卡报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日常取得专用发票时,须进行认证,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申报所属期内完成认证;同时在纳税申报前应完成抄税工作。然后可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以及IC卡报税。
增值税申报流程见图2-1。
图2-1 增值税申报流程
1.代扣代缴纳税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后,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相关材料,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代扣代缴的应纳税款。
2.自行申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应填写相应的申报表,纳税申报表以附列资料的数据为填写基础,附列资料是对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报告。具体填报时,根据表间数据的逻辑关系,一般先填附表、再填主表,填列的基本顺序是: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6)《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7)《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8)《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9)《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某电器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小家电,2017年4月底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对其当月增值税进行纳税审查。企业本月拟申报销项税额48765元,进项税额55310元,已知企业上月留抵税额7800元。
1.企业自行填制的纳税申报表。
企业自行计算并预填申报表见表2-1。
表2-1 企业自行填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部分)单位:元
2.企业的部分财务会计核算资料。
在审查中取得企业部分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如下:
(1)4月9日开具专用发票一张,销售额10000元、税额1700元,但企业未作账务处理。经了解,企业4月9日销售产品一批,当日发出货物并通过银行办妥托收手续,但货款尚未收到,未作账务处理。
(2)4月13日56#凭证会计分录为:
经了解,企业仓库顶棚漏雨,将一批原材料毁损,成本9500元。
(3)4月18日69#凭证会计分录为:
经了解,企业发生销售一批,营业外收入记录的是随同货物销售的单独计价包装物的收入。
(4)4月20日98#凭证会计分录为:
经了解,企业将一批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产品成本35000元,已知该企业同类产品当月售价51000元。
(5)企业4月23日、25日两次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税额分别为2500元和3660元,企业都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并计入申报表的“进项税额”中拟在当月抵扣,但这两份票据尚未认证。
(6)查看企业销售合同,发现2月销售产品一批,售价40000元(成本30000元),约定2月10日和4月10日两次付款,每次付一半;2月的款项按时收到,4月的款项未收到,故未做账务处理。
3.案例分析。
(1)4月9日发出货物并通过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开具专用发票,应该确认收入、计提税金。企业未做账务处理,推迟了纳税义务。
应做调整分录:
(2)4月13日56#凭证记录业务,没有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
应做调整分录:
(3)4月18日69#凭证记录业务,企业随同货物销售的单独计价包装物的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部分收入为含税收入,应该价税分离后计算税额。
销项税额= 5000÷(1+17%)×17%=726.5(元)
应做调整分录:
(4)4月20日98#凭证所记录的业务,应该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应做调整分录:
(5)4月23日、25日两次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应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过认证后才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应做调整分录:
(6)按照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而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因此企业应该确认收入并计算应纳税额。
应做调整分录:
同时应结转成本(略)。
综上,汇总计算如下:
企业少计销项税额= 1700+726.5+8670+3400=14496.5(元)
多计进项税额= 6160(元)
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1615(元)
应调整企业本月申报情况,应申报销项税额63261.5元(48765+14496.5),进项税额49150元(55310-6160),进项税额转出1615元,企业上月留抵税额7800元,本月应申报缴纳税额7926.5元。调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见表2-2。
表2-2 调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部分)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