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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征税范围

2.1.2.1 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2.1.2.2 视同销售行为征税规定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例2-1

某饭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2月取得收入300万元,将外购部分食材分给职工,另将自制食品赠送顾客,有对外销售价格。其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将外购食材分给职工,不征收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将自制食品赠送顾客,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购进的原材料可以抵扣。

2.1.2.3 兼营项目征税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1.2.4 不征税行为规定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3.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税。)

5.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7.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8.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H6PBNq2KAMX5ZOuB5GRiBKxwebPjCTf6GiKL8jOVpgzKQpAnv1aQ9lmfS93S1I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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