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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纳税人

2.1.1.1 纳税人的认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一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1.1.2 纳税人分类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纳税人实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1.一般纳税人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上述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营改增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营改增是指2016年5月1日开始试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改革。

2.小规模纳税人认定。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3.纳税人特殊情况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v3mr1NvAsTfg070kSqHzgxJ3qo0t/IQRZlp/VDYQwNp/yrvAxzEY4iLx+s2lF7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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