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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理想国》研究四篇

威廉斯与城邦
——灵魂类比

伯纳德·威廉斯关于柏拉图《理想国》中城邦与灵魂类比的论文 影响深远,它让很多学者养成了一个坏习惯,认为柏拉图的两段文本对理解那个类比至关重要。第一段是第四卷的435e,在那里苏格拉底说到色雷斯人、雅典人或埃及人整个共同体的特征,来自那个共同体个体成员的特征。从这段文字,威廉斯得出了一个原则:一个共同体是F,当且仅当它的成员是F。第二段是第八卷的544d,威廉斯认为这段文本修正了第一个原则,表明一个共同体是F,当且仅当最有影响力的成员是F。我称后一个原则为“主导性规则”。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可以将这两个原则一起称为“衍生性原则”(derivation principle)。

在《柏拉图〈理想国〉中的城邦与灵魂》中,我试图解除威廉斯从这两种衍生性原则推论出的关于这个类比的悖论。为此,我将435e和544d这两段文本的相关性做了最小化处理,指出苏格拉底在这两个地方所做的不过是给出表面上的理由,让我们认为城邦层面的特征也能够出现在个人层面上。 而我论证的重点在于收集所有的证据,表明这个类比事实上并非建立在衍生性原则之上,根据城邦与灵魂的类比,在个人与城邦之间的联系事实上只是类比性的联系,而不像衍生性原则要求的那样是因果性的或构成性的联系。

因为我降低了435e和544d的重要性,辛普尔瓦拉(Singpurwalla)在书评中问道:柏拉图为什么“明确地用某些说法确证他从城邦到灵魂的转换,却没有注意到这个表面的说法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 与此类似,人们还可以问,如果柏拉图不想让我们通过这个类比进入与城邦对应的个人的灵魂(像我在书中认为的那样),他为什么两次用从个体成员的特征衍生出城邦特征的原则来阐明这个类比?

下面我想用比书中更详细的论述来说明我如何理解435e和544d的作用,以此来回应这些担忧。虽然我希望这里的论述能够服务于书中更大的论证,但是这里的论述是否成立也可以得到独立的判断。

我首先要指出,如果城邦与灵魂的类比并非建立在衍生性原则的基础上,那么它所依据的又是什么原则。这个原则隐含在用大字和小字写同样内容这个比较上(368d),这一点在435a得到了明确的说明:对一个城邦是F和一个人是F的解释是相同的。但是因为这个类比是关于部分和结构的,F对于城邦和个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就可能相当不同;柏拉图也确实探讨了这些不同。假设智慧的个人和智慧的城邦必然以同样的方式、因为同样的部分而智慧(441c),但是个人的智慧还是相当不同于城邦的智慧,后者体现在统治等级之中。 同样的特征体现在城邦和个人身上时会有深刻的不同,因此当谈论正义的时候,苏格拉底将城邦的正义描述为“影子”(eidōlon),而与之进行比较的个人正义就代表了“真实”(443c)。但是在恰当的抽象程度上,两者可以用同样的词汇界定,比如说“与整体相关的不同部分的恰当运转”。

这个类比完全没有促使我们在城邦中寻找与之对应的个人,相反,它明确反对这样做,因为每种情况下,在个人那里出现的结果都与城邦那里的结果大不相同,这不仅适用于正义,而且适用于城邦和个人所有其他的德性和恶性。当然,如果考虑第五至七卷的内容,我们可以论证,除非智慧的人进行统治,否则城邦就不可能是智慧的,智慧者灵魂的结构与他们所统治的城邦的结构具有类比性。 但是令人吃惊的却是,城邦与灵魂的类比并没有出现在第五至七卷中(它仅仅出现在第七卷的最后一句话里)。这个类比没有在那几卷中得到发展。这应该提醒我们不要将那几卷中的材料作为阐明城邦与灵魂类比的关键。

我并不否认,我们至少可以在美丽城中应用主导性规则:最有德性的人统治着最有德性的城邦;假如城邦没有被这样统治,它就不会是有德性的。我在书中不仅没有否认这一点,还展开了其中隐含的内容。 我否认的是美丽城中的情况应该用城邦与灵魂类比中的那些原则加以解释。

只有两段文本似乎促使我们在某种类型的城邦中寻找与之对应的个人,它们就是我在这里要讨论的435e和544d。因此至关重要的是,我们要认识到这些文本事实上并非意在“确证”苏格拉底对灵魂和城邦的比较(像辛普尔瓦拉在书评中说的那样),如果“意在确证”的意思是“意在解释那个比较如何运作”。

当色雷斯人、雅典人和埃及人出现在435e时,灵魂与城邦的比较已经得到了确证,这一点是通过如下原则实现的:解释一个城邦是F与解释一个人是F是相同的,这是在435a论证的。而435e的论证支持一个更具体的观点,即我们每个人的种类和特征也可以在城邦中找到,城邦表现出某些特征是因为这些特征也表现在城邦成员身上。435e的论证不足以表明个人的灵魂分成三个部分,与构成正义城邦的三部分对应,而这正是城邦与灵魂的类比促使我们去寻找的(435c)。435e的论证表明那是一个不同的论证,是《理想国》接下来几页中的任务,那个任务更加困难,而且根据在于冲突原则。

因此现在的情况是,为了充实这个类比,我们开始寻找个人灵魂中的三个部分,它们与前面描述的正义城邦的三个等级对应(435c);435e关于色雷斯人到埃及人的部分给了我们一个普遍性的理由,让我们相信在城邦中找到的任何特征也可以被归于个人。的确,这里给出的理由是城邦的特征来自其成员的特征,但至关重要的是,这并非关于色雷斯人到埃及人的文本所要表明的。它所要表明的是我们在城邦中找到的任何特征也可以被归于个人。而衍生性原则这个因果性的说法不过是为了表明这一点所诉诸的考虑。接下来才是确证将城邦的特征归于个人的长篇论证,这才是那个类比促使我们去寻找并归于个人的,即个人也可以被分为三个部分,与正义城邦的三个部分相同。但是我们在这个论证的全部内容中(结束于441c)得到的仅仅是城邦与灵魂类比的材料。我们只是确定了城邦与灵魂确实是类比能够成功所必需的可以比较的对象,是在结构上可以比较的对象,而不仅仅是因为它们有同样的德性之名。但是那个类比本身,也就是在城邦德性与个人德性之间的类比,还没有得到充分说明。一旦在需要的层面上确立了可比性,那个类比便重拾(441c)之前留下的头绪(435c),进而表明个人的好与城邦的好基于相同部分的相同关系。至于那样的人是否在有德性的城邦之中,或者他们身居何处,柏拉图都未置一词。

同样的论证模式对544d及其语境也成立。在第四卷结尾,苏格拉底已经提出了灵魂的一整套结构来和好的城邦进行类比,他说自己的下一个任务是描绘各种坏的政体,以及与它们对应的个人(445c—e)。换句话说,那个类比在之前促使我们去寻找个人灵魂中的区分,而现在它促使我们找到个人灵魂的整个“构成”,从而与相应类型的政体对应(参见449a)。这是因为我们之前只处理了一个政体——贤人制,而现在要考虑多个政体。

我们需要注意,此处的探讨完全通过第四卷中的类比过程得以确证。苏格拉底仅仅宣称:“如果你想想有多少种不同形式的政体,恐怕也就有多少种灵魂”(445c)。与第四卷相似,那个类比指引我们去寻找个人灵魂中的三个部分,却没有给我们任何独立的理由认为它们确实存在(435c)。当第四卷结尾处悬而未决的论证最终在第八卷中被重新提起,苏格拉底给出了一个独立的理由,说明有多少种主要的政体,就有多少种灵魂的构成,就像他之前给出独立的理由,说明灵魂可以分为三部分,适合城邦与灵魂的类比。这个独立的理由就是544d提出的主导性规则。和之前一样,这段文本诉诸的考量并不是它想要得出的结论。它意在表明,我们有理由认为任何政体的特征都可以被归于个人,因此如果我们认为政体有五种主要的类型,那么就有理由认为可以在个人那里找到五种相同的类型。为了表明这一点,这段文本诉诸政体倾向于反映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成员的价值。但是和之前一样,它并不是在描述城邦与灵魂的类比如何运作,而是为应用这一类比做准备的论证中的一个步骤。

大体来说,这两个版本的衍生性原则在我看来都是正确的,我也没有理由怀疑柏拉图相信它们是正确的。比如,第四卷中描绘的好城邦的特征看起来确实来自它的成员。但是我要再强调一遍,这并不是城邦与灵魂类比的结果,而仅仅是关于这个好城邦的事实。

还有另一种方式来理解这一点。我们首先要注意,从公民衍生出好城邦的特征并不像色雷斯人形成色雷斯的特征那么容易。柏拉图在色雷斯人到埃及人的文本中也指出事情并不那么容易,学者们注意到,柏拉图关于不同人种典型特征的例子,恰恰是好城邦三个等级体现出的特征。这样我们就可以猜测,像“城邦是F因为它所有或大多数公民是F”这样的普遍结论不适用于美丽城。如果我们用那些人种的典型特征来分类的话,那么美丽城的统治者似乎就是雅典人(理性的人),战士是色雷斯人(充满意气的人),农民和商人是埃及人(喜欢物质享受的人)。 从他们互补性的特征中衍生出了好城邦公民生活的特质。衍生性原则对那个城邦来说是成立的。但是它得以成立的方式让我们不能轻易在这个好城邦中确定与它类比的个人。假如美丽城中的公民都有相同的特征,就像所有色雷斯人都充满意气,那么如果有人将衍生性规则作为城邦与灵魂类比的基础,并依此寻找既与有德性的城邦类比又是这个城邦中的公民的有德之人,他们就很容易将美丽城中的任何公民当作例子。但是我们在城邦的什么地方能够找到这样的人,他灵魂的划分和组织可以和美丽城的等级结构类比呢?在435e对衍生性原则的表述中,柏拉图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我们只能诉诸其他考虑来论证这一点,比如第五至七卷中的内容。而我认为柏拉图没有给出明确答案的原因就是他不希望我们将衍生性原则当作城邦与灵魂类比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还有,在色雷斯人到埃及人的篇章中,三个例子中的两个都是说的地理区域,而非希腊城邦。这样的设计或许是要指出,个人可以由他们的环境塑造,就像他们可以塑造环境一样。早期希波克拉底的作品《气、水、地域》(Airs,Waters,Places)就表明,相信气候和地理可以塑造整个民族的品格并无不妥。 《理想国》第八卷中关于各种堕落的个人教养的论述毫无疑问地表明,柏拉图完全意识到了品格在多大程度上是公民文化和家庭环境影响的产物。

衍生性原则的第二个版本,也就是主导性规则在某种意义上也成立。比如各种堕落政体的统治等级就体现了那些政体特有的价值。在第八卷中,荣誉政体的统治者被描述成“充满意气的”(547e),寡头政体的统治者被描述成“爱财的”(551e),而民主政体中的大众在行动中展现了充分的自由和平等(557b,563b—d)。但至关重要的是,柏拉图对这些城邦中统治等级成员特征的描述仅仅适用于他们对城邦的统治,或者更普遍地讲,适用于他们对公共生活的参与。而结果是,与城邦对应的堕落个人的品格与那个堕落的城邦中统治等级成员的品格是不同的,即便他们的堕落有着相同的名称。它们不同是因为,对前者来说堕落的是个人的品格,而对后者来说堕落的是公共生活。柏拉图确保这个差别清晰可见。

因此荣誉政体中统治等级成员的意气就表现为他们的黩武精神,以及他们用法律强加给自己的带有压迫性的严苛纪律,他们以此确保城邦可以在军事上达到卓越。这种压迫性就迫使他们在改变规则时必须偷偷摸摸。但是在与荣誉政体对应的热爱荣誉的个人身上却看不到这种压迫性或躲躲闪闪。他的错误并非源于社会上黩武精神得势,而是因为在他的灵魂中意气部分得势。因为缺少理性和文艺教养(549b),他的品格是愚钝的、在社会方面非常僵化,并且自命不凡。与此类似,寡头制城邦实际上是一种富人制,统治者是一些富人,说他们爱财是因为他们非常短视地将商业上的成功和促进商业文化看得比其他政治价值更高(551a)。而另一方面,寡头式的个人却是吝啬鬼,他的吝啬阻碍了个人发展的大多数道路。民主政体中的公民既不能容忍对公共行为的任何规范性限制,也不能容忍对公共参与的任何规范性强迫,这样一来,政治上的无政府状态就成了不可避免的结果,而民主式的个人则听任当下的欲求,完全过着朝三暮四的生活。

第八卷中的这些内容只不过是更多的例示,它们说明的问题与我们之前在第四卷中看到的关于统治等级智慧的问题相同。他们的智慧仅仅是公民生活的智慧,与有德性的个人的智慧不同;与此类似,那些堕落城邦的统治者的价值也是用政治方式解释的,不同于在与之对应的个人那里体现出来的名称相同的价值。

此外,即便单纯从个人品格角度进行比较,一个充满意气、喜欢物质享受,或喜爱自由的人也可以和另一个同类型的人大不相同,比如充满意气的格劳孔与热爱荣誉的人就非常不同(548e)。雅典的文化和贵族式的教养显然对塑造格劳孔有所贡献,苏格拉底说,与热爱荣誉的人相比,格劳孔不那么固执己见,也更有教养。我在上文提到,教养和家庭背景对发展个人品格的重要性是第八卷一个持续的主题。因此两个灵魂由相同部分支配的人在个人品格上存在巨大差别也就没有什么神秘的了。我们不该期望像“充满意气”或“爱财”这样宽泛的词汇能够准确地描述相同的品格;我们也不该期望以灵魂中三个(或五个)部分中的一个为特征的品格能够支配整个灵魂。 因为这个系统也是在散乱地描绘它的对象。

对主导性规则的这些讨论带来的结果是,用同样的名称描述城邦统治等级的成员和与那个城邦对应的个人的品格,并不能支持我们将衍生性规则作为城邦与灵魂类比的基础。我们已经看到,这个论题与柏拉图文本中对这个类比的实际应用有出入。我希望已经表明,那两个似乎给了这个论题最有力支持的段落可以被合并到《理想国》的整体论证中,而不再支持那个论题,因此那个论题也就应该被抛弃掉了。 g5sYs0W4nk1y/dyXZVplDn7VabvPjHotYh61O1o/UhTb8sbWXRJhdHEE0wwRJ4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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