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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共领域

经济也许是公民社会要获得独立于政体的身份的第一个维度。但随之而来的是公共领域的问题。

公共领域,是社会成员被视为可以通过多种媒介进行沟通的一个共同空间,如通过印刷、电子,也包括面对面的交流等媒介,来谈论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从而对这些问题可以形成一种共识。我提到“一个共同空间”,是因为虽然媒介是多种的,正如通过这些媒介所发生的交流一样,但是,在原则上,它们被认为是相互交流的。现在电视里播放的访谈,是根据今天上午报纸上的报导而制作的,而报纸反过来是对昨天在收音机里的辩论进行报导,诸如此类的。这是为何我们在谈到公共领域的时候,通常用的是单数的形式。

公共领域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首要的特征,甚至它在事实上被镇压或操控而成为伪空间的时候,依然如此。现代的专制社会一般被迫经历这样的过程。党报里的社论,声称是表达作者的观点,但与此同时,也是为市民们考虑的;有组织的大规模游行,声称是发泄一大批人心中的愤怒。所有这一切的发生,就像是安排妥当的一种真实过程,要通过意见的交流形成共同的认识,即使从一开始,结果就得到认真的控制。

在此,我要特别引用两本非常有趣的书来进行讨论。一本大概是在30年前出版的,但最近已经被翻译成英文,是于尔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它探讨了18世纪西欧的公共言论的发展。另一本书是新近出版的,是迈克尔·华纳的《共和的书简》,书中谈论了在英属美洲殖民地的类似现象。

哈贝马斯书中的一个中心主题是在18世纪的西欧关于公共言论的新概念的兴起。分散在各处的刊物、小群体或地方办的交换刊物,逐渐被解读成是一次大辩论,从而整个社会的公共言论就这样产生了。换言之,可以这样理解,那些拥有相同的观点却分散在各处的人们,在一种交流的空间里相互联系。在这个空间里,他们可以和其他人交换自己的观点并最终达成共同的认识。

这个共同的空间是什么?当人们开始去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这是件奇怪的事。假定,参与到这个空间里的人是互不相识的,但是,通过媒介——在18世纪,印刷媒介,他们被看成是相互联系于一个交谈的共同的空间。书本、小册子和报纸在受教育的公众中公开传播,表达论题、分析、观点以及反面观点,引用或批驳彼此。这些印刷品被广泛地阅读,并且经常在面对面的交谈中,在画廊里,在咖啡屋、沙龙,以及在(更有权威的)公共场所,例如议会,进行讨论。由讨论所形成的普遍观点,如果有,则被视为是新意义上的公众舆论。

这样的空间是我在这里所指的公共领域。结论“算作是”公共舆论,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只有这样去想象一个公共领域,它才能够存在。除非所有分散的讨论,在参与讨论者看来是与一种最广泛的交流有关,否则,他们讨论的结果成为公共舆论就不可能有意义。这并不是说想象是全能的。需要有客观的条件,比如,内部的条件,有一些零散的当地的谈论话题;外部的条件,则一定要有印刷的资料,是源自于广为传播的独立资料来源,要有共同谈论的基础。就像人们常说的,现代的公共空间是有赖于“印刷资本主义”而产生的。但是,正如华纳所指出的,印刷本身,甚至是印刷资本主义,并没有提供一个足够的条件。它们要始于正确的文化语境中,这样,才能生成那些基本的共识。 公共空间是社会想象的一个突变,是对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变化,它是漫长征途中的重要一步。

我们现在能更好地理解何为公共领域,以及为何它在18世纪是一个新事物。我一直说,它是一种共同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未曾谋面的人们可以相互理解从而展开讨论并能达成一致的想法。我还要接着介绍一些新术语。我们可以谈及共同空间,当人们因着各种不同的目的而聚到一起,实施公共行为,这些目的可以是礼仪方面的,对一部戏剧的欣赏,一种交谈,或是对一个重大事件的庆祝。他们的焦点是共同的,不同于仅仅是集中的,因为它是他们所关注的、达成共识的行为,是有着共同的目标或者目的,而不是因为每个人碰巧对同样的事情感兴趣而聚到一起的。从这个层面上看,“人类舆论”只是提出了一种趋同的合一,而公共舆论则应该从一系列的共同行为中产生。

一种凭直觉就能理解的那种共同空间,是人们因着某种目的聚到一起而设立的,可能是为了亲密的交谈,或者在更大规模的公开的、特意安排的集会,一种礼仪,一个庆祝活动,或者令人愉快的足球赛或歌剧。由在某地集会而生成的共同空间,我要称之为“有专门议题的共同空间”。

但是,公共领域却有所不同。它超越了这种具有特定主题的空间。我们可以说,它把多个这样的空间织进了一个更大的非集会性的空间。相同的公共谈论被认为是贯穿我们今天的辩论,明天其他人真诚的对话,星期四的报纸采访等等。我把这种更大的非地方性的公共空间称作是“元议题的”。18世纪出现的公共领域是一种元议题的共同空间。

如此的空间一部分是由共同的认识构成的。也就是说,没有这些共同认识,就无法形成这样的空间,当然,这些空间也不能被简化成共同的认识。新的、史无前例的空间需要新的、史无前例的认识。对公共领域来说,也是这么一回事。

新颖之处并非是元议题。教会和国家都是已经存在的元议题的空间。但是,明白其新颖性可以带领我们认识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这是漫长征途中向前迈进的一步。

我把它看作是征途中的一步,是因为在社会想象中的如此变化,受到现代的秩序观念的激励。在这方面有两个特征凸显出来。第一个特征已经暗示过了:它的独立于政治的特性。另一个特征是作为合法性的基准的力量。如果我们重新回到,像格劳秀斯或者洛克那里的理想化,我们就会明白为何这些特征是重要的。

首先,在格劳秀斯——洛克的理想化里,政治社会被看作是前政治的一种工具;在那里有一个在思想上可以置于政体之外的空间,似乎可以通过政体来评判实施情况。这是在想象独立于政治的社会生活的新方式中所体现的,具体地说,这些方式是经济和公共领域。

其次,自由对权利是至关重要的,社会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权利。在对此以及对中介的重要概念做出回应时,这一理论非常强调,政治社会应该建立在依附于它的人们的共识上。

关于合法化政府的契约理论,以前就已经存在。在17世纪的理论中所产生的新内容是,他们把形成共识这一要求,放在一个更加基本的层面上。这不仅是因为一个被认为是已经存在的民族,要和那些声称要管理他们的人去达成共识。最初的契约把我们从自然状态中带出来,进而构成一种对个体成员有所要求的集体性。

对一次性的、历史性的共识的最初要求,作为合法性的一种条件,很容易发展成为对现时共识的要求。政府必须赢得被统治者的赞同,并非只是在最初的阶段,而是持续不断地成为政府合法性的条件。这就是在公共舆论的合法性功用中开始为公众所知的。

公共领域的这些特征,可以通过阐述它的新意从两个方面来谈:公共领域是做什么的;公共领域又是什么。

首先,公共领域是做什么的,更确切地说,在它那里又可以做什么。公共领域是每个人都能进行交谈的场地(虽然,在18世纪,这一主张仅仅涉及少数受教育者或“启蒙者”),在这里,社会可以对重要的事情形成一个共识。这种社会共识是一种经过深思熟虑后的观点,来自关键的辩论,而非仅仅是任何群众言论的概括。 因而,它取得了一种具有规范作用的地位:政府必须听它的声音。有两种原因造成这样的局面,其中一种是具有发展势头的,并终究要取代另一种。第一种原因是这种舆论有可能是开明的,因此,政府是明智的去遵循它。哈贝马斯 所引用的路易·塞巴斯蒂安·默西埃的陈述,则清楚地表达了这样的思想:

好书可以启蒙各个阶层的人;人们崇尚真理。就是他们已经统治了欧洲;他们 向政府启蒙了它的任务、它的错误、它的真正的利益,并且它需要听从和追随 的公众舆论——这些好书是具有耐心的大师,他们等待着国家统治者们的觉醒以及对他们激情的平息。

康德也有类似的著名的观点。

这第二种原因,源于认为人们具有独立主权的观点。那么,政府不仅是明智的去听从公众舆论,而且在道义上也必须这么做。政府应该在具有理性的公众之中立法并且实行统治。在做决定方面,议会或法院应该集中起来,并制定从人们具有启发性的辩论中产生的法律。由此便产生了华纳根据哈贝马斯的思想所提出的“监督原则”,坚持认为执政群体的进程应该是公开的,接受具有辨别能力的公民的监督。 所谓公开的,即立法的审议告知公众舆论,并使其在最大程度上是具有理性的,与此同时,坦率地面对压力,并且要承认,立法最终是需要公众舆论的授权。

那么,公共领域就是一个理性观点得到阐述的地方。这些观点应该指导政府行为。这逐渐被认为是一个自由社会的基本特征。正如伯克所说的,“在一个自由的国家,每个人都认为自己应该对所有的公共事务有所关注。” 当然,与过去几年的欧洲相比,这种主张在18世纪还是有新颖之处的。但是,人们还会问,这是史无前例的主张吗?难道不是任何自由社会应该有的特征吗?

不是的,此间的区别虽然是微妙的,却是重大的。我们拿具有公共领域的现代社会与古代的理想国或城邦做比较。在古代社会,对公共事务的商讨,我们可以想象是在众多情形下展开的:在研讨会上朋友之间,在集会里,当然也在教会里相遇的人们之间,最后是要在那里做决定的。商讨在不断地展开,最终是由那些能干的决策层来定夺的。所不同的是,在决策层之外的商讨,准备了决策层最终采取的行动。“非正式的”商谈并非是隔离的,从其自身的状态来看,可以被看成是构成了一种元议题空间。

但,那是现代公共领域所发生的事。这是一个被有意识地认为,商讨应该置于权力之外的空间。权力者是需要听取这些商讨的,但商讨本身并不是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这种超政治的状态是尤为重要的。正如下面我们将看到的,它使公共领域和也被视为是超政治的现代社会的其他方面相联系。这种超政治的状态,不能仅仅被负面地定义成是权力的缺乏;也可以从正面来看它:因为公共舆论并非是对权力的行使,它可以从党派性和合理的事物中理想地脱离出来。

换言之,随着现代公共领域的形成,人们认识到政权必须被政权之外者监督和审核。当然,它的新颖之处,并非是由他者来监督,而是在于这一认识本身。这种认识并非描述为是上帝的旨意或自然法(虽然这些也是可以阐述的),而是一种话语,源自于理性,而非权力或传统的权威。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的,权力是需要由理性来驯养的。

这样说来,公共领域与先前的一切形式是全然不同的。一种非正式的商讨,虽然可以得出具有重要意义的裁定,却是在权力的范围之外来确定的。这借用了古时集会的形象(在美国尤其是这样),把整个社会投射成是一个商讨的空间。但是,就像华纳指出的,公共领域是在这一模式下的革新。那些参与其中的人,就像在集会者前面说话的人。但不同于古时集会的模式,这些人努力做到一定程度上的客观、一定程度上的公正,并避开党派性。他们努力否定自己的特殊性从而可以不受“任何私人的或片面的观点”的影响。这就是华纳所说的“否定性的原则”。我们可以看出这一原则不仅仅适用于与口传媒介相对的书面媒介,而且表述了新的公共领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超政治的,是一种不由权力来掌控的理性话语,是关于权力的或属于权力的理性话语。

诚如华纳所指出的,公共领域的兴起打破了旧的、未受冲突和差异分裂的社会秩序理想。相反,它意味着辩论从此出现并持续着,而且在理论上,每个人都要参与辩论,同时这样做是完全合理的。先前的一致将永远逝去,但是新的一致也是会被取代的。因为持续不断的争议并不是为了行使权力,而是用辩证的方法展开一场准内战。在权力之外的辩论,一场理性的辩论,毫无偏见地明确共同的利益这一事实,将会弥补其潜在的具有分裂性和破坏性的一系列后果。“抵制争议的语言表述了争议的一种范式。它悄悄地把一个免受冲突辩论的社会秩序的理想,转变成为一个不会导致社会冲突的辩论的理想。”

因此,公共领域所做的,是让社会在没有政治领域的调停下、在权力之外的理性话语中,取得一种共识,但是对权力而言这恰是规范性的。为了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我们要看看公共领域应该是什么样的。

也许最好的方法是去试图明确在公共领域中什么是具有新意的、史无前例的。从某种程度上,我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是我们已经提及的创新的方面。当我们把公共领域与其基本形象的重要来源之一——古代的共和国进行比较,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一个超政治的所在处。“文学共和体”是国际社会里相互交流的专家学者快到17世纪末时称呼他们自己的一个普通术语。这是公共领域的初始现象,实际上,它也有助于公共领域的形成。这是一个游离于政治之外的“共和体”。

此间的类似与区别赋予这个形象以力量和意义:那是一个具有统一组织的共和体,把所有开明的参与者都组织起来,跨越了政治界限。但是,那也是一个没有从属关系的共和体;只要其成员从事文字工作,他们无需效忠于该共和体。

18世纪的公共领域继承了这样的某些特征。在这个领域里,团体的成员聚集到一起追寻共同的目标;他们晓得自己是在组建一个自己的社团,但并非是根据政治结构来组建的。古代的共和国或城邦却不是这样的。雅典是一个社会,一个共同体,但只是在政治的层面上进行构建。罗马也是这样。古代的社会是依靠法律来界定其身份的。在古罗马军团的鹰旗上,SPQR代表的是“元老院与罗马人民”,但是这里的“人民”指的是全体罗马公民,这是由法律来界定的人民。这些人民自己并没有一个身份,在法律之先和之外并没有形成一个整体。正如我们上文所看到的,这反映了一个前现代的对道德/形而上学秩序的共同理解,这一秩序是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的。

相形之下,在阐述公共领域时,18世纪的祖先们把他们自己置身于一个社团,那是一个用以交流的共同空间,它不归功于任何政治结构,而被看成是独立于政治结构而存在的。

这一超政治的状态是公共领域新颖性的一个方面:政治社会里的所有成员(或者至少所有有能力和开明的成员)应该被看成是在国家之外又组成了一个社会。事实上,这样的社会比任何一个国家的范围更广;因为某些目的它延伸到整个文明的欧洲。这是一个极度重要的方面,它与我们当代文明的重要特征是相联系的。它在这一时代出现,而且不仅仅在公共领域里可以看到。我会时不时地再谈及这一话题,但我们首先来谈论第二个方面。

显然,一个超政治的、国际的社会本身并非是刚出现的。早在斯多葛时代就有了国际都市,随后又有了基督教会。欧洲人习惯于居住在由两个相互不可简约的原则所构建的二元社会里。因此,公共领域新颖性的第二个方面应该是其激进的世俗性。

这里我要重新提及这一术语的特别的用法,它接近于在一个特定的时代里所表述的最初含义。它显然与世俗性的大众含义有着密切的联系,即把上帝、宗教或属灵的方面从公共空间中除去。我在这里所说的,并非完全就是这些,而是那些促成世俗化的,也就是我们对社会基础的认识的一种转变。尽管有着会导致一系列混淆的风险,在这里还是有理由要使用“世俗”这个词,因为从词源学来看,它能表达在这样的语境里什么是利害攸关的,它与人类社会寓于时间中的方式有关。但是,以这样的方式来描述不同点,还需要做一些铺垫性的探究。

世俗性的概念之所以激进,是因为它不仅与社会的神圣基础形成鲜明对比,而且也与在超越当代共同行为的框架下构成的社会的理念形成对比。如果我们回到第一章里所谈论的前现代社会秩序的理念,我们就会发现,例如,等级社会把它们自己看成是象征“存在之链”的一部分。在先验性地填补国王、王公贵族等空缺的背后,存在着一些理念或形而上的现实,它们是由这些人不断地体现的。国王有两个身体,只有一个是特定的,是可朽坏的,即时下需要衣食呵护、后来要被埋葬的身体。 在这样的世界观之下,组成社会的是它所体现的形而上的秩序。 人们在一定的框架下行动,而这样的框架是先于且独立于人们的行为而存在的。

但是,世俗性不仅仅与神圣设立的教会或存在巨链形成对比。它和对我们社会的理解也是不尽相同的。这个社会是由很久以前就是我们的法律构建的。因为这也把我们的行为放进一个框架里,这一框架使我们联结在一起,形成一个社会,并超越我们共同的行为。

与所有这些形成对比的是,公共领域是一个仅由我们所实施的共同行为组成的社团:在那里,大家尽可能地通过意见交流,达成共识。我们正是这样一起行动,才使社团得以存在。这种共同行为,不是要由某个超验行为层面上所建立起来的框架,才可能实现的,要么是由上帝的行为,要么在存在巨链中,或是由从远古传下来的律法。这使得公共领域彻底地变成世俗的。这也使我们清晰地了解公共领域中新颖和史无前例之处。

这么论述,还是很欠缺的。显然,世俗性的概念应该要阐述得更加清楚一些。也许这与奥体和存在巨链之间已经形成了足够的对比了。但我想说的是,它和传统的部落社会也有不同之处,那是创立了现代的北大西洋政体的日耳曼民族所拥有的,或者以另一种形式,组成古代的共和国与城邦所必需的。这可能会受到挑战。

这些社会是由一种法律来界定的。但它和公共领域就有很大的差别吗?毕竟每当我们想在这一领域里行事,我们就要遇到众多固有的机构:有一些报社、广播电视公司、出版机构等等。我们通过这些机构提供的渠道来行事。这难道不是和部落里的成员必须在酋长的领导下,通过议会、年会等等既定的组织架构来行事很类似吗?当然,公共领域的制度会发生变化;报业会破产,电视网络会萌生。但是,没有任何部落是以绝对一成不变的形式存在的;它们也随着时间而变化。如果想要说先前固有的体制对持续中的行为是有效的,而非对设立公共领域的最初行为是有效的,那么就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些行为是无法在时间的长河里被认同的,在部落里也是这样。如果我们坚持一定要有那么被认同的一刻,我们就得记住,许多部落把最初的创建行为都传承下来,比如,像莱克格斯,把法典流传下来。他肯定是在现行的体制之外行事的。

论到在体制内的行为,也有类似之处。但在相应的共识上,存在着一个重要的不同点。不错,在一个有效的公共领域里,任何时候的行为都是在既定的体制内进行的。有一种实际的处事方法。但这种处事方法,并没有享受任何凌驾于体制内的行为之上的特权。一切的制度都是先前通过在共同空间里的相互交流而制定的,和我们现在必须履行的制度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当下的行为可以去修正这些制度,这也是完全合理的,因为这些充其量只是交流行为的沉淀物和推动者。

但是,一个部落的传统法律却享有不同的地位。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会遵循其本身所提供的法规去改变它。但是,它不会仅仅被看成是行为的沉淀物和推动者。法律的废除,将意味着公共行为主体的废除,因为是法律把部落定义为一个实体的。但是,即使所有的媒介皆被废除,一个公共领域依然可以重新再建立,只要创出新的公共领域来。一个部落要得以重生,只有建立在认为其法律依然有效的基础上,虽然法律的效力可能被外来的入侵所中断。

这也就是我所说的,那些组成社会的、使得公共的中介成为可能的,超越了其自身所履行的公共行为。不仅仅是因为我们今天的共同行为所需要的制度是奠定在昨天的共同行为的基础上,虽然,先前的和现在的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更是因为传统的法律是共同行为的先决条件,在任何时候都是这样,因为公共的中介缺了它就不能存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超然的。相形之下,在一个纯粹的世俗社团里(是我所理解的那种),公共的中介仅仅在共同行为的沉淀物中并作为其沉淀物出现。

以世俗性这一概念为基础的重要区别可以和这样的问题相联系:社团是由什么组成的?或者说,是什么使得这群人随着时间的推移持续成为共同的行动者?这超越了这个中介所从事的共同行为的领域,社团是非世俗性的。共同行为是唯一的组成因素——不论最初的创建行为是否在过去才存在,或者现在才产生,并无实质性的作用——我们都具有世俗性。

这种世俗性是现代的;它只是在人类历史的最近阶段才产生的。当然,从共同行为中也滋生过各种阶段性的或议题性的共同行动者。一群人聚集起来,喊着要抗议,而后总督的官邸被石头砸了,或者其别墅被烧毁。但在前现代阶段,持续的、元议题性的公共中介,若是建立在纯粹世俗的基础上,是不可思议的。当时的人们仅仅把自己看成是由超验行为的事物所塑造的,不管它是由上帝或社会所象征的存在之链设立的基础,还是一些可以用来界定这些人的传统法律。这样说来,18世纪的公共领域代表了一种新型的空间:一个元议题性的共同空间,而且没有超验行为参与的公共中介,完全以其自身的共同行为为基础的中介。

但是,传统社会经常“记住”的创建时刻又是怎样的呢?在给斯巴达人留下法典的莱克格斯的行为是怎样的呢?这些自然向我们呈现了由共同行为所产生的组成因素(在此是法典)的范例:莱克格斯提议之,斯巴达人接受之。但是正是这种创建时刻的本质决定了它们与当代的共同行为不是在同一个平面上。创建的行为被置于一个更高的平面上,在英雄的时代里,那个时候和我们今天所认识的不是在同一性质的层面上。创建的行为和我们的行为不一样,并非只是发生在早期的、其沉淀物构建了我们当下行为的、和我们现在相类似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仅是在早先就发生,而且发生在另一个时间里,一个具有典范性的时间里。

这是为何我倾向于采用世俗性这个词,尽管会产生许多的误解。因为很清楚的一点是,我不仅仅把它理解为是“与宗教隔离”。 所要隔离的东西要来得更宽泛。因为世俗的原意是“属世的”,也就是,属于现世的时代。在“现世的”与“灵性的”对立中它与“现世的”意思应该是比较接近的,像我们先前看到的。

在早先的时代,人们把非宗教的时间理解为是与更高时间相联系的(或是被它包围、被穿透,很难找到正确的词)。前现代对时间的理解似乎总是多维度的。时间是超验的,是置于永恒之中的,不论是希腊哲学里的还是《圣经》中的上帝的永恒。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永恒并非是无休止的现世时间,而是升华为一种不变的,或把所有时间聚集成统一体,因而有了“从今直到永永远远”的表述。

不论是柏拉图的还是基督教的对时间和永恒的理解,并非是唯一的,即使是在基督教的世界里。也有一种更广泛的基础时间的意思,正如伊利亚德所称的一种“原初时刻”。 它和我们现在的时间有着复杂的联系,因为我们可以通过礼仪经常与之联系起来,而在某些特许的时刻里可以重新获得其部分的力量。这是为何不能毫无争议地把这样的时间置于过去(在普通的时间里)。基督教的教会礼仪年就利用这样的时间意识,为了要重演基督生命中的“创立”事件,其他的宗教也广泛地分享了这样的传统。

似乎是一种普遍的共识,认为具有重要意义的元议题性的空间和中介是在更高时间里构成的。国家和教会被看成是几乎有必要在一种以上的时间维度里存在着,似乎单独存在于现世的、普通的时间里是不可思议的。象征着存在巨链的国家与永恒的理念是相联系的;由法律界定的民族与创立时间不断地交流,法律就是在这一时间里制定的,如此等等。

现代世俗化从某种角度可以被看成是对更高时间的拒绝,并假设时间是纯粹属世的。所有的事件只是在一个时间维度里存在,与现世的距离可亲可疏,与同类的其他事件有着因果联系。现代的同时性的概念形成,那些在原因或意义上全然没有联系的事件能够联系在一起,完全是因为它们同时出现在一个单一的现世时间点上。被社会科学所赞同的现代文学和新闻媒体,让我们习惯以垂直的时间片段的概念来思考社会,把许许多多有联系的和没有联系的事件结合在一起。我认为本尼迪克特·安德森说得不错,这是典型的现代社会想象的模式,我们中世纪的先祖们对此是难以理解的,因为在这一模式里,现世的事件是以十分不同的方式与更高时间联系在一起的,因而把所有的事件都归类在同时性的现代关系中是会显得不自然的。这带着对均一性的假定,它在本质上被占主流地位的时间意识所否定。 在下文我还会回到这一话题。

现在转向我称之为世俗性的过程,显然与这一彻底净化的时间意识有关系。当社团坚定不移地、完全地被置于一个单一的现世时间里,世俗性就会出现,不管更高时间是否被否定,还是其他的社团依然被承认而存在于其中。这就是公共领域的情况,在其中存在着它的新的、(接近于)史无前例的本质。

也许现在我可以总结这个讨论并试图阐述公共领域曾经是什么。它是一个新的元议题性质的空间,社会成员可以在此空间里交换思想并且达成共识。因此,它构成一个元议题性质的中介,但是,它又被认为是独立于社会的政治架构而存在的,也是完全处于现世的时间里的。

一个超政治的、世俗的、元议题性质的空间:这就是从前的和现在的公共领域。理解空间的重要性,部分地在于这一事实,它不仅仅是这一空间,同时正是部分发展改变了我们对时间和社会的整体看法,以至于我们很难去回想,它一开始到底是什么样子的。 odhFJWHwoB5YBZKS6HBBKz4fmzpv//2X6u9j6QFYFcUZCH5t5JqX7aMtKVrDcS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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