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已经指出,“共和”指的是一种混合政体,其中杂有君主制(执政官)、贵族制(元老院)、民主制(公民大会)的成分。混合的目的是达到某种平衡,避免任何一种成分,甚至任何一个机构、一个群体、一位官员独大。只有把握“共和”的特殊含义,我们才能理解罗马共和国的以下制度安排以及抽签在其中发挥的独特作用。
与雅典不同,在共和时期,罗马的规模增大了很多倍,无论是其版图,还是其属下的人口。如果“公民”(Civitas)在共和早期仅指居住在罗马城及其周边地区、能当兵打仗的成年男性的话,那么,到罗马成为意大利半岛甚至地中海世界的霸主时,公民就包括原来居住在其他地方的另外很多人。在授予公民权方面,罗马似乎比雅典和其他古代城邦更为开放。
罗马疆土的扩大是连年征战的结果,公民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变化实际上也与此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越来越多原本不属于罗马的人群慢慢被融入罗马的政治生活,如拉丁人和其他被征服地区的居民; 另一方面,罗马“公民”不像雅典公民那样是一个单体概念,而是一个多层概念,有些公民比另一些公民(半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所有公民也许都可享有某些“私权”,如交易权、迁徙权等,但只有那些完全公民才能享受最关键的“公权”,如投票权。对不完全公民而言,担任公职的权利是最难获取的。当然,在完全公民与半公民之外,还有大批的非公民生活在罗马控制的土地上,如妇女、自由人(获得自由的前奴隶)、外邦人、奴隶,他们往往既不享有完整的私权,也不享有完整的公权。
即使在完全罗马公民之间也存在种种不同的身份。他们会被区分为贵族或平民;他们也会分属于不同的单位,如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以作战单位为基础的百人队、以地域为基础的部落;他们还会按其财产多寡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这些身份上的差异会大大影响他们参与政治的机会、能力和范围。
当然,所有完全罗马公民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在立法、审判和选举官员时行使投票权。但罗马同时存在各种不同的公民大会;不同的公民必须以不同的身份参与其中。
与雅典相近的有三点。第一,至少在理论上,罗马的主权机构是公民大会(The Assemblies)。第二,罗马共和国也不是代议制。人民不需选出他人代表自己,而是本人有权直接参加公民大会。第三,罗马公民大会不仅仅是立法机构,也参与案件审理与选出官员。
与雅典不同的也有三点。第一,罗马的公民大会有两种召开方式:一种是讨论大会(contio),只议论,不投票决定,妇女与奴隶都可以参加;另一种是表决大会(comitia),通常紧接着刚散场的讨论大会召开,对议题进行表决,但只允许公民参加。第二,罗马不是只有一类公民大会,而是有好几类大会。这些不同的大会由不同的官员召集,由人民以不同的身份、组成不同的投票单位参与,选举不同的官员。第三,大会表决不是以个人投票数计,而是以单位投票数计,每个选举单位只有一票,但每个选举单位的人数却多少不一。个人先在所属投票单位内投票;如果大多数人支持某种选择,该单位便以这个选择在大会上投票。
在共和中晚期,罗马同时运作着三类公民大会(见表2.1):百人队大会、部落公民大会、部落平民大会。
百人队大会的组成单位百人队原是一种军事性质的组织。共和初创,百人队大会就取代库利亚大会变为罗马最重要的公民大会。财产是百人队分组的第一个标准。在罗马社会里,所有公民都必须亦兵亦民。那些由公家提供战马的人属于最高等级的百人队(equites);仅买得起盔甲与武器的人属于次高等级(pedites);依次顺延,一直到那些无力负担得起轻装武器的人。年龄是百人队分组的另一个标准。壮年百人队由46岁以下的人组成,老年百人队由46岁以上的人组成。“百人队”这个名称有点误导,它们的规模并不是100人,每个百人队的规模也大小不一。富人数量少,但分属于很多个百人队单位;穷人数量大,但属于他们的百人队单位不多。所有的无产者则都被统统塞入一个阶位最低的百人队。这种组成方式明显是为了让富人在大会投票中处于优势地位。百人队大会由执政官或先行官主持,选举执政官、先行官、监察官。只有百人队大会才有权宣战或做出其他与军事行动相关的决定。也只有百人队大会才有权审判死刑案。
表2.1 罗马共和国的公民大会百人队大会
部落大会的组成单位是35个部落,每位公民分属于其中一个部落。部落是一种身份,人们从他们的父亲那里继承部落身份,即使他们已移居原部落所在地以外。
部落大会有两个类型:一种是部落平民大会(comitia plebes tributa),一种是部落公民大会(comitia populi tributa)。
部落平民大会顾名思义是平民参加的大会,出现在共和初创之时(大约公元前5世纪初),是平民第一次脱离运动的产物,它不允许贵族参加,且只能由平民出身的保民官或平民市政官主持。部落平民大会选举保民官与平民市政官。
部落公民大会出现较晚(大约公元前5世纪中叶),平民与贵族都可参加,由执政官或先行官主持,选举财务官和高级市政官。
两种部落大会都可以进行立法。但如前所述,到共和早期末,部落平民大会通过的决定已对全体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此后,大量立法实际上是由部落平民大会完成的。不仅如此,以平民的名义,保民官甚至可以否决百人队大会和部落公民大会通过的立法。这种排斥贵族、保护平民的专门制度安排在世界历史上并不多见。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3种大会都在罗马城举行,分散在各地的公民必须身处罗马城,才能行使自己拥有的投票权。当罗马的版图扩至整个意大利半岛,甚至地中海周边时,对相当多拥有投票权的公民而言,行使投票权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因此,行使投票权取决于是否身处罗马城及其周边,或是否有时间与财力长途跋涉赶到罗马城。很显然,那些在农村部落注册,但长年居住在罗马城的大地主们是这种制度安排的最大受益者。而对大量工作、居住在罗马城的穷人、社会边缘人而言,虽然可以出席公民大会,但他们手中选票的分量却受到极大限制(见下文的讨论)。
罗马的日常政务由官员(The Magistrates)打理。不同官员负责处理不同的事务,包括行政、立法、司法、外交方面的事务,罗马的主要官员见表2.2。但与现代意义上的官员队伍不同,他们并不构成一个相互关联、相互支援的政府体系,多是各行其是,经常相互冲突。所有官员都经选举产生;到共和中期,所有职位都向贵族与平民开放;每个职位都由多于一人承担;绝大多数职位的任期只有一年;不得马上连任。担任官员期间,他们的某些举动(如立法)需经人民批准;任期结束后,官员可能因滥用职权而被审判与处罚。虽然对担任公职没有正式的财产要求,但由于所有公职都没有薪给,且竞选花费巨大,只有富人才可能出任官员。这与民主的雅典形成鲜明对照。
表2.2 罗马主要官员
推翻王政后第一项重要制度建设是设立两位年度执政官(Consul),其主要角色是担任罗马的最高军事指挥官。为了指挥前线战斗,执政官大部分时间都不在罗马城。如果身处罗马城,他们便是罗马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高级官员的选举(如监察官、下一任执政官)、与元老院协商各种事项、提出立法建议、主持某些审判、任命独裁官。 由于位高权重,其法定最低任职年龄为42岁。为了防止执政官坐大,他们往往被派往外省担任总督,且规定只有间隔10年或更长才能再次担任执政官。
独裁官(Dictator)是为危机情况设立的临时性职位,任期通常为6个月,一般由执政官任命(征得元老院同意),偶尔也经选举产生。独裁官的主要作用是应对外部威胁或内部骚乱,在任期中具有最高权威。不过,在前201至前81年期间,没有任命过独裁官;元老院以别的方式授权执政官应对短期危机。
除执政官以外,先行官(Praetor)是罗马共和国最有权势的职位,法定最低任职年龄为39岁。共和早期,担任这个职位的只有1人,共和中期增至4人,共和晚期增至8人,共和末期增至16人。先行官可以行使执政官的大部分职权(包括担任军事指挥官、行省总督等),但无权任命独裁官。由于地位低于执政官,执政官可以否决先行官的政策与动议。共和中晚期,所有先行官都担负司法职能,主持民事与刑事审判。因此,这个职务也常常被说成“司法官”。
财务官(Quaestor)处理与财政相关的事务,往往由元老院与相关方面协商后,安排担任其他官员的帮手,或派往行省协助工作。该职位的法定最低任职年龄为30岁,任职人员从共和早期的4人增至共和晚期的20人。担任财务官后来变为担任更高职位的先决条件。一项公元前180年通过的法律要求,竞选财务官前必须已完成至少10年兵役;担任先行官前,必须有担任财务官的经历;担任执政官前,必须有担任先行官的经历[(所谓“论资排辈”(cursus honorum)]。
监察官(Censor)只有两人,负责人口与财产普查,按财产拥有量将罗马人民划分为五个等级,按居住地将他们划入35个部落。除此之外,监察官还对人们的不当行为(如临阵脱逃、弃耕土地、失德、犯罪)做出斥责,阻止行为不当者担任重要公职或进入元老院。与其他职务不同,监察官任期较长,本为5年,后为18个月。担任这个重要职务的往往是前执政官。
与上述官员不同,保民官(Tribunes)只能由平民担任,并只能由平民选举产生;开始只有两名,后来数目很快增加到10人。保民官的主要职责是防止平民的利益受到侵犯。除了主持具有立法与司法职能的平民大会以外,保民官拥有一项特殊的权力,使他们可以阻止或否决其他机构的动议。在西塞罗看来,专门设置保民官有利于降低暴民政治发生的机会,因为它为普通民众提供了为其发声的领头人。对西塞罗而言,只要能够降低暴民政治的危险,让贵族们失去一点权势是值得的。
市政官(Aediles)共有4人,其中两人是平民市政官,另外两人是高级市政官,通过不同的渠道选举产生,其法定最低任职年龄为36岁。市政官负责公共建筑(如神庙)、街道、水渠的维护,公共秩序的维持,公众娱乐的进行。他们也在公法案件中担任检控方。平民市政官与保民官几乎同时出现,当时是保民官的助手。高级市政官应贵族的要求设立,开始时只对贵族开放,后来平民也可以担任。
行省总督手握重权,包括军事指挥权。总督只是职务,不是职位。最初,总督由先行官担任;后来,这个职位一般由卸任的执政官和先行官担任,任期一年。
除了上述官员外,罗马还有一些低阶官员,职位未必常设,但大多经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元老院(The Senate)与官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它是一个咨询机构,原本由贵族组成,大约在公元前4—3世纪演变为由大约300名前高级官员构成;他们由监察官甄别任命,终身任职,除非因行为不端或犯罪被监察官除名。到共和末期,所有退任的财务官都可自动转任元老院;因此,只要当选财务官就等于掌握了进入元老院的门票。这时,监察官在为元老院把关方面的角色才淡化。一方面,由于罗马的官员各行其是、任期短、轮换频繁,另一方面,由于元老院聚集了一批最富有政治与军事指挥才能的精英,它逐渐演变为罗马政制中最具实权的机构,甚至现任官员也必须避让三分;这种情况一直持续至共和晚期。在大部分时间里,元老院拥有广泛的权力。它提出的建议令(senatus consultum)往往对具有名义上负有决策权的当事各方(官员与公民大会)具有极大的影响。元老院处理宗教事务,接见来自友邦和敌国的使节,与外国使节谈判相关条约,监督公共资金的征收与开支,决定执政官和先行官在军事指挥方面的任命。 元老院由执政官或先行官召集(后来保民官也可召集), 讨论主持官员提出的议题。在讨论中,以前的官阶越高,发言越优先。元老院无权立法,但在公民大会投票前,元老院往往在会址附近聚会。当现任官员咨询元老院时,往往可以决定公民大会后续的立法走向。 与官员一样,元老院成员也是无薪职,且不得从事有薪给的其他工作。因此,可以推断,元老院只能是个富人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