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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

独立宣言

美国“独立战争”之后,那些手握兵权的将帅并没有趁机获取国家权力,而是跟士兵一样解甲归田。他们没有建立起他们的联邦政府,也就是说,他们打下了江山,但是并没有去坐江山。直到战争胜利后的第四年,也就是1787年,美国各州的代表才被迫重新坐到一起,讨论起草一个宪法。又过了两年,即1789年,宪法才被通过,联邦政府才开始工作,美国人民也才选出他们的第一届总统华盛顿。这时候,一个颇具规模的国家才算是建立起来了。

然而,美国的建国日期却不是1787年政府成立的日子,而是定在1776年的7月4日,这是他们发表《独立宣言》的日子。那个时候,为期8年的“美国独立战争”才刚刚开始,名义上的美利坚民族既没有总统,也没有宪法,更没有一个完整的政府,当然也没有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但是在美国人看来,有一个自由独立的美国理想,这就算是建国了。这也是唯一一个先有国家理想和精神,然后有宪法,最后才有总统和政府的国家。

《独立宣言》是美国的一个理想和理念,不是一个国家的标志;但是如果没有《独立宣言》,只有政府和总统的话,美国也未必是美国,没准会像其他的国家一样。正是美国人在1787年起草的这部宪法,不但使《独立宣言》的理想变成了现实,而且保证了这个现实的国家最大限度地符合《独立宣言》的精神和理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是要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违背这些目标时,人民便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这个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及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必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美国人民恪守了他们当初的诺言,缔造了自由体系和民众无上的权力,并为确保《独立宣言》的精神和理想不受伤害进行了不懈的斗争。自美国建国以来,美国的宪法从来没有修改过一个字,所有违背宪法精神的人都会受到惩罚,或者付出相应的代价,不是遭到国会弹劾,就是自动辞职下台(如尼克松)。就连华盛顿这样在我们看来当之无愧的“国父”,也是在宪法被批准之后,才由美国人民根据宪法选举为第一届总统的。

所以,没有联邦宪法,就没有美利坚合众国,甚至可以这样说,是一部宪法缔造了一个国家。

这样一来,一般人心目中的建国程序就完全颠倒过来了,因为在大多数国家那里,先是建国,然后才是制定宪法的。正是这种“倒行逆施”,让人类亘古未变的主题——自由主义得到了无上的发扬。这也是我们千百年来追求的制宪精神,这种精神认为,不是国家创造了法律,而是法律创造了国家。美国的建国过程便体现了这一精神,美国也确实是最完善的宪政国家。唯其如此,美国宪法在1789年生效以后,世界各国便纷纷效尤,相继制宪,并以此作为自己立宪的参照系甚至楷模。

1787年制定并于1789年批准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它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制定后多年来附有26条修正案,至今仍然有效。

1777年大陆会议制定的并于1781年批准施行的《邦联条例》规定,由当时13个独立州组成邦联制国家。邦联政府的权限很小,不能有效地行使国家职权。鉴于此,邦联国会于1787年2月邀请各州代表到费城修改《邦联条例》。5月召开会议,出席的有12个州(罗德岛州除外)的55名代表,华盛顿任主席。主张废除《邦联条例》,重新制定新宪法的代表占优势,因此使得这次会议成了全国制宪会议。出席会议的大都是资产阶级和种植园奴隶主的代表,由于利益不同,大州与小州之间又存在着矛盾。经过长时间的秘密讨论,直至1787年9月17日才通过新的宪法草案,交由各州批准。全国围绕新宪法的批准问题展开了广泛的激烈讨论。1789年3月4日召开的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宣布《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式生效。

可是这部宪法却差一点胎死腹中。首先是制宪会议开得很不顺利。这次会议的时间,原本定在1787年5月14日,正式代表74人,但实到只有55人,而且拖到5月25日才达到法定人数,正式会议因此延期11天。会议开始以后,因种种原因中途退场的又有13人,坚持到底的只有42人;而这42人中,又有3人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罗德岛则始终拒绝派代表参加。这样,最后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的,只有12个州的39名代表,其中包括他们的主席,弗吉尼亚代表乔治·华盛顿。再加上一个证人、会议秘书威廉·杰克逊,签字的一共40人,只不过比74人的半数稍多一点(55%)。至于会议过程中充满唇枪舌剑和讨价还价,则更是不在话下。所以这次会议便从1787年的5月25日,一直开到9月17日,足足开了三四个月之久。

最后,许多人最初的意见,都被别的代表修改得面目全非。对于珍视自己思想的人而言,这种结局当然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华盛顿认为,这部宪法能维持20年就算不错了。

好不容易才起草成的宪法,在交由各州批准时又遇到了麻烦。特拉华、新泽西和宾夕法尼亚三个州倒是爽快,当年就予以通过。特拉华和新泽西的议会一致通过,宾夕法尼亚则以2∶1的票数通过。到1788年6月,批准联邦宪法的州已达到法定的9个,但还有两个举足轻重的州,即弗吉尼亚和纽约,迟迟不肯批准。这样,又经过一番斗争和妥协,这两个州才勉强同意批准,美国宪法也才得以于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一个“神形兼备”的美利坚合众国,也才算是真正建立起来了。

美国宪法的诞生过程如此困难重重,归根结底还是美国的特殊国情。但恰恰是这样的特殊国情,决定了这个国家的性质,是由宪法和法律创造的,而且决定了它的宪法也一定是最能体现共和与宪政精神的。

在《独立宣言》发表以前,北美这片广袤的大陆上其实没有什么国家,只有一些殖民地。它们在理论上属于大英帝国,实际上由自己管理,即“主权王有,治权民有”。在1607—1732年,这样的英属殖民地一共有16个。后来,有3个殖民地被兼并。因此,到独立战争时,北美大地上的英属殖民地一共是13个。按照从北到南的顺序排列,它们是: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罗德岛、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乔治亚。所谓美利坚合众国,起先就是由这13个殖民地联合而成的。

要把它们联合起来并非易事。首先,这些殖民地虽然都号称英属,但相互之间却并没有什么关系,也没有什么瓜葛。每一个殖民地都是以个体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其政治权力直接来自英国国王的特许。大英帝国对它们进行“垂直领导”,并没有在当地设立统一管理这些殖民地的政府机构。所以,这些殖民地之间是互不相关的,也是可以互不买账的。

其次,这些殖民地的性质也不相同。它们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司殖民地,比如弗吉尼亚,就是弗吉尼亚公司建立的;马萨诸塞,则是马萨诸塞湾公司建立的。第二类是领主殖民地,是英国国王封给某个或某些领主的。而且,就像当年周天子分封诸侯一样,这类殖民地也可以再分封。比如以英国王后玛丽命名的马里兰,就是封给第一代巴尔的摩勋爵乔治·卡尔弗特的,而巴尔的摩勋爵又分封了60个庄园。第三类殖民地是自治殖民地,也叫契约殖民地。它们既不属于国王,也不属于领主,是自由移民自己根据他们之间的契约建立起来的,比如罗德岛和康涅狄格就是。这三类殖民地,各有各的情况,各有各的利益,各有各的想法,并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合拢起来的。

最后,这些殖民地的人口也很复杂。有白人,也有黑人。白人当中,除英格兰人外,还有苏格兰人、爱尔兰人、德意志人、西班牙人、荷兰人、法国人、瑞典人,等等。根据1790年的统计,当时的白人人口中,英格兰人占60.1%,苏格兰人占8.1%,爱尔兰人占3.6%,德意志人占8.6%,荷兰人占3.1%,法国人占2.3%,西班牙人占0.8%,瑞典人占0.7%,其他人占6.8%。这说明北美殖民地是一个以盎格鲁—撒克逊人为主的多元文化社会。

这就为他们的联合设置了障碍,也为他们走向共和奠定了基础。但在一开始,他们的联合却是因为迫不得已。这些具体的原因说来话长,不说也罢。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原本“不搭界”的殖民地的代表开始坐到一起讨论问题,一次又一次地开会,直至“谈”出一个美利坚合众国来。 rvmXFnONT3Ot1hB8dpTQU4JIz0r6RlfUwdGLcIYkqzVnsi5hS2BsqPuW13Nwvg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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