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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认的归责原则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起因于处理工业事故等情况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学说上也有人称之为客观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出现以前,侵权责任法领域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社会生活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每一个案件也有其不同的特点,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及特点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1. 法定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由于适用无过错原则会对侵权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其适用就必须由法律做出规定,不能由法官或者其他当事人做出任意修改。

2.法定的免责事由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

在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也无须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提供相应的证据,加害人即使提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侵权责任由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项要件构成。

(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归责责任一定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作为基础,这不仅是侵权法的归责基础,也是所有的责任产生和承担的基础。损害事实是指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它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是确定损害赔偿的基础,也是认定侵权责任的逻辑起点和承担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

(二)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反之,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就肯定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法律的规定应该是: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不能免除其责任。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如果与法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显然就不能成立无过错责任,因为要求一个人对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事负责显然是不当的。而且,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因果关系不是根据责任主体的直接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来确定,而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或物件等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来确定,有时责任主体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并没有直接性的因果联系。 UH4eaZIQBSh5QakqOf3JpSDpMVQCyhzolATsv54O/fI2E85p9eipfbeqnWEut+N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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