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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过错推定原则

一、过错推定原则的概念

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诉讼中,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即可,不需要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切实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加害人的责任,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地位,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正因为过错推定原则具有这些优越性,因此它才随着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发展而发展,经久不衰,日臻完善,成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三、过错推定原则的地位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从严格意义上讲,过错推定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它的构成要件还是过错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只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受害人难以举出证据来证明加害人的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而加害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从这些事实中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因此,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性就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把举证责任强加给加害人,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加害人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因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尽管过错推定原则在这些方面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有所区别,但其本质没有改变。现在将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但它还是过错责任原则性质,只是在某些方面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有所不同而已。 ojErNOFOpCCDuAGoWoJkKmBU7FRTTnh37UU37ZCsVZxZJ4skeLKDMYm6OlKMZK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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