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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类有趣的债券

企业债

我国债券市场最令人疑惑的一个问题就是:企业债和公司债有何区别?企业债是由发改委审批的企业(不必一定是公司)发行的债券,发行人以国有企业为主,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公益性事业等。公司债主要是在交易所发行的,发行人为上市或非上市公司。

由发改委审批的企业债,其发行主体基本为国有企业,且发债融资一般需配套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这也与发改委的职能密切相关。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不同,企业债主要分成以下三大类:第一类是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所发行的城投债,第二类是产业类公司发行的产业债,第三类是项目收益债。

城投债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对等,事权多而财权少。城投债就是在中央政府严管地方政府违规举债但地方政府需要筹措资金发展经济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为了举债发展经济,各省市区县等地方政府成立了融资平台公司,作为发行主体专门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因此,城投公司的财务报表都具有相当高的相似性,没有太多的主营业务经营性净现金流。

比如,某城投债发行人名称叫作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从公司名称就可以看出该企业主要是作为常德市城市建设的融资平台而创设的。

城投债发行期限较长。大部分城投债具有提前还本的条款。如“16常城投”债,在其募集说明书中的“还本付息方式”章节列明:

(四)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7年年末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这种城投债原始期限虽为7年,但由于提前还本的条款,实际加权期限大约在5年左右。

产业债

产业公司发行的产业债,募集资金用途也是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主。以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一只企业债“15粤电01”为例,在其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募集资金用于发电厂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见图1-13)。

图1-13 15粤电01的基本要素

资料来源:Wind.

一、募集资金用途基本情况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30亿元,其中本期债券募集资金15亿元,拟全部用于黄埔电厂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新会发电厂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和粤电中山三角天然气热电冷联产工程共3个项目。具体募集资金投向明细如下。

资料来源:“15粤电01”债券募集说明书。

项目收益债

根据发改委印发的《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为支持各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类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项目,鼓励发行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债和城投债最大的区别在于,项目收益债的发行人从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类项目,或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项目,项目本身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发行人希望项目收益能够匹配债券的还本付息。本质上,项目收益债属于专项债券,期限较长。通过项目本身产生的现金流来匹配债券的本息兑付,是项目收益债最明显的特征。

目前项目收益债常见的投资项目有:棚户区改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水务项目、旅游开发、物流建设,以及战略新兴产业等。如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17广州地铁专项债01”(代码:1780204)(见图1-14)。

图1-14 17广州地铁专项债01基本要素

资料来源:Wind.

“17广州地铁专项债01”募集说明书详细披露了募集资金用途、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收益分析(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指标)等内容,这与其他企业债是不同的。

永续债

永续债是包含一部分股权性质的普通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它又被叫作“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永续债一个特别有意思的特征是:它到底是债权还是股权?回答这个问题,要通过每一只永续债募集说明书上的条款去仔细甄别。

国内近几年永续债发行规模迅速攀升,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永续债的募集发行条款各有千秋,并不是标准化的。这使得很多投资人容易忽略一些永续债中的条款,掉入永续债的大坑。

最常见的永续债的期限结构是3+N或5+N。我们以一只典型的永续债“16首创01”为例来分析,具体如图1-11所示。

我们从“16首创01”的募集说明书中摘录了一些重要条款。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定价周期。在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重定价周期(即延续5年),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五)发行人续期选择权:在本期债券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重定价周期,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3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六)债券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浮动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在本期债券存续的第1个重定价周期(第1~5个计息年度)内票面利率由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基准利率在每个重定价周期确定一次。首期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1250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其后每个重定价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在该重定价周期起息日前1250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首次发行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时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1个重定价周期的票面利率为首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其中基本利差为票面利率与首期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即基本利差=簿记建档票面利率–首期基准利率。基本利差在债券存续期内保持不变。如果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则从第2个重定价周期开始的每个重定价周期,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

(八)递延支付利息条款: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如果发行人在某一计息年度末递延支付利息,则每递延支付一次,本期债券基本利差从下一个计息年度起上调300个基点,直到该笔递延的利息及其孳息全部还清的年度为止。

(九)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①向股东分红;②减少注册资本。

(十)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向股东分红;②减少注册资本。

从上述的募集发行条款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永续债的要素规律:

(1)票面利率是以“基准利率+基本利差”的方式来决定的。因此,永续债的票面利率在每个重定价周期进行重置(基准利率重置,惩罚性加点也重置),且永续债在每个重定价周期内是固定利率债券。

(2)在第1个重定价周期结束后,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续期。如果续期,一般会有惩罚性的利率加点(如“16首创01”,在第2个重定价周期加300个基点)。当然,也有些发行人,在后续的连续几个重定价周期,都不加惩罚性加点,比如“16广州地铁可续期债01”(见图1-15)。

图1-15 16广州地铁可续期债01基本要素

资料来源:Wind.

这种永续债,从表面上看是3+N,实际上是3+3+3+3+3+N。如果在新的重定价周期时的重置利率对于发行人合适,发行人可能就进行续期,最坏的情况就是你投资了一只15年的债券。

(3)只要不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是可以递延利息支付的,并且不算违约。在本金方面,永续债本就可以进行本金续期(虽然有惩罚性利率加点)。正是这些条款的存在,永续债也被当作权益性资本工具。当然,不论是递延利息支付还是本金续期,都会有惩罚性条款,防止发行人恶意逃避还本付息。

了解了这些条款明细,我们就清楚地知道投资永续债其中蕴含的风险点:

(1)发行人具有选择权,而投资人并没有任何选择权。

(2)惩罚性利率加点是否足够,足以让发行人在第一个重定价周期结束后选择赎回。如有些永续债的惩罚性利率加点只有200个基点,未必能够保证发行人选择赎回债券。

(3)永续债该使用何种收益率?如3+N债券,要审慎评估发行人在3年后选择赎回的概率。如果发行人极大概率能够在3年后赎回债券,则可以使用3年到期的到期收益率。

企业为什么热衷于发行永续债呢?就是因为永续债这种类权益的债务工具,可以在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为权益工具,而不作为负债。这样既能获得资金,又不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含双向选择权的债券

这种债券指那些期限为A+B型的附带发行人赎回权和投资人回售权的债券,它在公司债中最为常见,银行间的中期票据也逐渐增多,如下面这只债券(见图1-16)。

图1-16 17万向01基本要素

资料来源:Wind.

其期限为5年,结构是3+2年。在第3年年末附发行人赎回权和投资人回售权。下面是“17万向01”的募集说明书中的条款。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公司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不行使赎回,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4年、第5年存续。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放弃行使赎回权的公告,将同时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关于这种债券,投资人具有最后的主动权:不管发行人如何选择(是赎回还是调整票面利率),投资人都可以选择回售。因此,这种3+2型的附双向选择权的债券完全可以看作3年期债券(如果投资人选择继续持有,那么一定是他觉得持有剩余的2年更有投资价值)。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不是必需的,有些含权债并不包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只包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对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具体规定,也分为上调利率选择权、下调利率选择权、调整(上调下调均可)利率选择权。如果发行人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则一般默认继续原有的票面利率。

由于这种双向选择权的含权债的选择权是高度定制化的,因此需要对每只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进行仔细阅读。 yJaFL3rsMUV3tg9AUb8mfneEtK//mKzeW823LI7WkA183lYyDrkp/bsz5CaydX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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