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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会局外人

现在有许多关于第三帝国社会局外人的文献,因为人们已经意识到,在纳粹统治下的第三帝国,有很多群体都是“被遗忘的受害者”,历史学家以前很少研究他们的命运。纳粹对许多群体采取了仇恨和毁灭的政策。毫无疑问,犹太人是这些政策的主要受害者,但还有其他群体也是受害对象,比如吉卜赛人(罗姆人和辛提人)、同性恋者、智力障碍者、肢体残疾者、“惯犯”、“不合群的人”、“不愿工作的人”、无家可归者、流浪汉、斯拉夫人和其他被德国统治的民族(包括被强行带到德国境内的和德国在境外统治的奴工)。所有这些群体都遭受过纳粹的逮捕、监禁,在集中营里受残酷虐待,被强行绝育,也被杀害,尽管遭受迫害的比例和严重程度有所不同。

相关研究者都希望有所发现,记录下纳粹的罪行,因此,他们研究的几乎都是1933年至1945年间发生的事。诚然,许多作者认为,纳粹这方面政策的部分根源至少可以追溯到魏玛共和国时期的社会思想和实践,或者追溯到19世纪90年代成为热点问题的种族与优生理论。德国的反犹文献资料浩如烟海,许多研究者还基于中世纪以来的文献,对纳粹迫害犹太人的社会、经济、思想、文化和政治渊源进行详尽讨论,而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有关纳粹对德国社会其他少数群体迫害的深远历史背景,人们却几乎只字未提。关于德国对斯拉夫人的态度,以及19世纪德国境内外籍劳工的历史,已经有了完整的记载。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联邦德国的政治存在两个主要问题:在联邦德国被剥夺了公民权利的几百万外籍工人的地位和生存状况,以及与苏联、华沙条约组织和平共处这一始终存在的艰巨任务。正是这两个主要问题推动了有关这些话题的历史研究。相比之下,关于近现代德国的其他社会局外人的长期历史,却很少有人讨论。

说来奇怪,在社会局外人这一领域,历史学家在研究德国犹太人和反犹主义历史时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却没有在研究社会局外人时做类似追问。自中世纪以来,社会局外人在德国社会中是否发挥了特别突出的作用?德国人对他们特别敌视吗?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状况是得到改善还是恶化了?我们有没有实例来证明,他们在动乱时期被当成了替罪羊?他们在工业化的过程中是更深地融入了德国社会,还是恰恰相反?在19世纪的政治斗争中,德国自由主义者有没有支持他们的解放事业?魏玛共和国的成立对他们的身份和地位有什么影响?所有这些,以及许多其他类似的跃入脑海的问题,都可以用一个问题来概括:德国社会是否特别循规蹈矩、严肃刻板,而且仇视局外人,就像一些研究文化和思想的历史学家认为的那样?换句话说,德国民众是不是比他国民众更仇视局外人,以至于普遍支持纳粹对社会局外人的迫害?

我们首先可以浏览一下现存的有关近代早期社会局外人的大量文献,也就是大约从宗教改革到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这段时间的相关文献。这期间的德国社会被分成以身份为基础的不同社会等级,人们的权利、义务由法律和习俗来规范。人们认为,社会秩序中不同等级的人以不同的方式拥有不同程度的社会荣誉。

然而,在这个“荣誉社会”的精密结构之外,还有一个由各色人等组成的“可耻群体”(unehrliche Leute),其局外人身份有五个主要来源:它可能是继承来的;它可能与某种职业有关;它可能是离经叛道行为,尤其是(主要是女人)性行为的后果;它也可能是因为某种宗教信仰或少数族裔身份;或者,也可能是由刑事定罪造成的。光荣的和可耻的群体之间的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国家的认可,但它主要是由行业工会造成的,行业工会给各种社会群体贴上了耻辱的标签,取消了他们的会员资格。

因此,近代早期德国的可耻群体包括那些从事与肮脏或污染物质接触的行业的人,比如磨坊工人、牧羊人、制革工人、街道清洁工,其中最可耻的是剥皮工、屠夫、捕鼠人和刽子手。第二个群体更大、更加难以归类,包括流动人员,即居无定所的人——小贩、吉卜赛人、巡回演出的艺人(养熊人、魔术师及诸如此类的人)、江湖医生、磨刀人等。第三类是因为性行为不端而失去了名誉的女人,尤其是妓女和未婚母亲。第四类的骂名是与非基督徒相联系的,在德国的社会背景下,非基督徒主要指犹太人,以及受支配的语言文化群体,比如文德人(Wends)。最后,任何被刑事定罪,并在木枷(在德国被称为耻辱架)上遭到刽子手之手玷污的人,无论之前是什么地位,都会被归入可耻群体。

人一旦蒙上可耻的污名,就不可能进入行业工会,不能获得公民权利,也不能购买大多数的土地。一般而言,他们无法摆脱贫困,无法过上体面的生活。行会会员们急于与属于可耻群体的人撇清关系,因此即使只是偶然的身体接触都可能引发严重的骚乱。比如1800年在柏林,在一次公开行刑过程中,刽子手的助手推搡了旁观的一名熟练工人,结果引发了骚乱,最后,一名等级和威望极高的城市官员与这名工人握手(同时还调来了军队,以防万一),工人的尊贵身份得到正式恢复,骚乱才平息下来。 事实上,只有几种可耻行业的从业者有希望过上体面的生活,刽子手就是其中之一,刽子手还可以找人替自己去做那些最可耻的工作。但就算是刽子手,他们在当地小酒馆喝酒时也必须使用特殊的杯子,这些杯子是不允许其他人触碰的。如果行会会员娶了刽子手的女儿,那么他很可能会立刻被行会开除,并被剥夺生计。

城市与农村的行业工会及其他荣誉群体将可耻群体排除在外,这遭到领土国家(territorial state)越来越强烈的反对,因为这些领土国家认为这种限制性做法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会在受其影响的人们中间滋生贫困和骚乱。18世纪,各个绝对主义国家(absolutist state)主要是想削弱行会的权力,因而反复颁布法令,试图让属于这些可耻群体的人重新融入社会。在近代早期,对于社会局外人,国家政府最关心的是如何防止他们引发动乱,鼓励他们勤奋工作。因此,对于那些可能会引起骚乱的懒散的人,比如土匪、乞丐、骗子和一些到处游荡的人,包括巡回音乐家、吉卜赛人、江湖骗子和养熊人等,领土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压制性策略。至于那些对国民财富做出了贡献、勤奋工作的行业工人,国家看不出继续将他们视为可耻之人的理由。

1731年,神圣罗马帝国正式宣布,剥皮人、屠夫、刽子手(三者通常被放在一起谈论)以外的所有行业都是荣誉行业;1772年,刽子手也成为荣誉行业。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二世于1775年废除了以前驱赶和消灭吉卜赛人的政策,转而努力促使他们融入社会,后来奥地利的约瑟夫二世也于1783年效仿了他的做法。在许多法律改革之后,当处死刑的罪行种类大大减少,不再用死刑处罚的行为包括鸡奸(甚至到了1730年,在普鲁士还有一名年轻男子因此被处以火刑),巫术和渎神等很多行为也不再被视为犯罪。启蒙理性主义替代了基督教的行为准则,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法律法规中止了对许多自愿性行为的制裁,包括同性恋。

像许多开明君主的宣言一样,这些法律对社会态度和行为的影响非常有限。因此,屠夫和刽子手继续遭到受人尊敬的社会群体排斥,于是他们形成了自己的近交圈子,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19世纪。 行会继续蔑视权威,对荣誉的概念进行严格解释。此外,18世纪晚期的法令中,那些有关吉卜赛人以某些方式融入德国社会的规定,只不过是一种新的迫害形式而已。法令规定吉卜赛人必须找到一个永久居留地,禁止他们相互通婚,他们所有的孩子都必须交给德国农民抚养,他们也不可使用自己的语言。但事实证明,这些措施是不可能强制实行的。

在现代社会形成之初,荣誉和耻辱的界限往往是变动而模糊的。在一些地区臭名昭著的行业,在其他地区却被广泛接受,还可以成立自己的行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行为变得不那么耻辱了,但有些行为则受到加倍歧视。其中一个特别重要的例子是卖淫。在16世纪到17世纪期间,卖淫曾受到日益严重的歧视和国家严格的控制。在近代早期,几乎所有情况下,对可耻群体的排斥都因为他们承担了某种社会职能而得到缓解。在交通落后的时代,道路没有修好,资源有限,加工场所距离村庄、小城镇和农庄往往有几天甚至几个星期的路程,而绝大多数人都生活在这些地方。因此,磨刀人、小贩之类四处漂泊的人是乡村经济不可或缺的部分。屠夫、剥皮工、磨坊工人和牧羊人也以不同的方式与广大民众频繁接触,这对民生是很重要的。巡回艺人、江湖骗子、庸医和拔牙人在集市上也给人们带来一些奇观和消遣。

此外,大体上说,精神或身体残疾并不是人被归入可耻群体的理由。对乡村和城镇里那些智力有缺陷的人来说,生活既不漫长也不愉快,但总体上说,他们仍然受到家庭的照顾,并不是社会局外人。有暴力和破坏倾向的心理障碍者有可能会被监禁在城市监狱里;那些为数不多的刑事犯也被监禁在狱里,而不是受鞭刑或被打上烙印,他们也不会遭到处决。然而,即使是这种情况,荣誉家庭也会尽最大的努力来应付,尽量不采取监禁这种严厉的措施。比如,不伦瑞克-吕讷堡(Braunschweig-Lüneburg)的小威廉公爵常常半裸着身体在策勒(Celle)街头狂奔,送礼物给路人,疯狂地打手势。后来,他拿着一把裁衣剪刀攻击他的妻子,这时候公爵理事会才同意把他监禁起来。虽然他的疯病仍会周期性地发作,不过他没有被摄政者取代,而是继续在位7年,直到1589年去世。

只有当癫狂变得很危险的时候,发狂者才会招致完全的排斥;同样,那些四处游荡的人,只有当他们贫穷到一无所有,开始乞讨、偷窃和抢劫的时候,才会真正引发人们的敌意。和那些定居下来的人相比,四处游荡的人过着更加朝不保夕的生活。在近代早期,尤其是在战争和动荡年代,游荡于德国许多地方的大群劫匪大多是被社会抛弃的人,不仅包括流浪汉、小贩、乞丐和吉卜赛人,也包括定居在社区里的贫穷的局外人,比如犹太人。因此,早期的现代国家在清理乡村的可疑人物、强盗和罪犯时,尤其会针对四处漂泊谋生的人。国家机构通过这种方式给了他们污名,让他们更难脱离边缘地位。

社会局外人的地位在18世纪的德国没有得到普遍提高,当时的德国开始重新界定谁是局外人和谁不是局外人,并宣布了一项旨在让局外人融入社会的新政策——虽然该政策的实际执行程度极其有限。在人口增长、经济变革和英国工业化对欧洲大陆造成冲击的过程中,传统的社会秩序开始瓦解,加速了相关进程。法国和拿破仑战争激发了开明君主与官僚的改革热情,他们努力让自己的国家实现现代化,以便有效地应对来自法国的威胁。新兴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出现了,其参与者受过良好的教育,相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推崇自由市场和自由政治秩序下的公民自由与责任。最重要的是,在19世纪上半叶,一方面受到工业化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到各个国家改革的冲击,行会的权力被大大削弱了。“秩序社会”开始向“阶级社会”转变,社会局外人遭遇了新的情况。

在以开明改革为特征的19世纪中期,许多被习俗和法律排除在社会之外的群体渐渐融入社会,尽管有时候融入得并不完美。犹太人是最明显的例子,他们于1871年获得了公民的平等权。在“一战”爆发前,越来越多的犹太人放弃了自己的宗教身份,开始融入社会。当然,他们仍然被排除在军队、公共服务和政治权力的精英阶层之外。虽然他们仍遭受歧视,但这并没有使他们成为社会局外人,他们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融入德国社会。甚至德皇威廉二世也有一些密友是犹太人,尽管他偶尔还是会发表一些反犹言论。对于被俾斯麦和威廉帝国的政府与社会排斥在精英阶层之外的其他群体来说,情况也是如此。在这些群体中,人数最多的是妇女群体,她们甚至没有表决权,只是渐渐获得了一点基本的公民权。那些试图改善自己命运的女权主义者经常遭到警察的欺凌。更引人注目的是,当时的社会民主党和政治天主教这两个最大的政治群体也受到国家政治与行政机构的排斥,遭到许多法律歧视和警察骚扰。但无论如何,这些团体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并没有被社会彻底排除,他们加起来,在当时的德国人口中是占大多数的。

不过,他们的困境与后来德国对社会局外人政策的历史不无关系。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俾斯麦的政策,他给社会民主党和天主教贴上了“帝国敌人”的标签,用各种方式迫害他们,以很小的或莫须有的罪名监禁他们,甚至大规模查禁他们的活动,开创了一个糟糕的先例。在19世纪的不同阶段,保守党在其言论中把犯罪和革命相提并论,主张将政治激进分子当作普通罪犯对待。俾斯麦和他的继任者都沿袭这一传统,他们使用刑法来对付帝国社会和政治秩序所遭遇的威胁,许多法官和刑罚管理人员对他们采取的方式记忆犹新。这些人经历了1918年德意志帝国的崩溃,而且在整个魏玛共和国时期,他们始终留在自己的岗位上。 其他国家的情况也一样,一些政治群体——尤其是无政府主义者,他们对19世纪晚期欧洲和美国的一波政治暗杀浪潮负有主要责任——也受到了警方和法律的压制,但在沙俄以西,很少有哪个国家警察和法律压制的范围如此之广,渗透力如此之强。

当德国政府更加理性地处理社会排斥局外人的问题时,政治压迫却与刑法和维护治安纠缠在一起。随着行会权力的减少,从谷类加工业到亚麻纺织业的许多行业都变得更加受人尊敬。另一些行业,比如畜牧业,则变得不太重要了。荣誉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已经失去了它的意义,而耻辱作为法律和政府的惩罚手段,也相应地失去了意义。另一方面,开明的行政部门在18世纪就已经开始重视居民是否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这到19世纪就成了社会归属感的判断标准,开始具有独特的意义。工业化和城市化促进了交通、生产和销售的快速发展,也导致大部分流动行业消亡。剩下一些四处游荡的人,比如一些熟练工匠,发现谋生越来越困难,很多时候都只能靠乞讨过日子。与此同时,在19世纪后期,经济增长使城镇和城市对劳动力的需求更大了。许多工人四处奔波,寻找就业机会,但是工业生产具有不稳定性,波动性大,工人们有些时候根本无法找到工作。到最后,在北部和东部的大片私有土地上,原本在此定居的劳工越来越多地被季节性劳工所取代,这又吸引了大批迁徙农民(常常来自波兰)在一年的不同时节赶来找工作。

这一切都加剧了当时社会观察家口中的19世纪末期日益严重的流浪罪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进行了各种尝试,包括建立劳动者聚居地、为无家可归者提供廉价住宅等,这些措施往往都是在宗教的感召之下由慈善机构资助的。然而在此期间,流浪者还是会经常遭到警察和法庭的骚扰,乞丐和不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而四处游荡的人经常受到警察和法庭的处罚,并被短暂地监禁于济贫院或监狱中。 在所谓“爱尔伯福制”(Elberfeld system)的影响下,这一时期的济贫工作从滥施慈善转变为一项有规划的工作,即密切监督贫困人口,迫使他们去工作,或在济贫院工作,或从事其他低收入的工作,违者将失去他们应有的权利。他们对罗姆人和辛提人也采取了类似的政策,警察会采用各种法律手段不断骚扰他们,要求他们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件,遵守税法和反纳妾法,在一个地区安顿下来时必须向警方登记,等等。在几乎充分就业,以及政府和志愿者越来越细致周到地为失业者提供生活用品的情况下,流浪乞讨和乡间游荡不再被认为是由失业造成的,而是被视作“不愿工作的人”和离经叛道者的个人选择。然而,这样的政策还是有局限性。由于没有国家警察部队,让地方官员负责此类事件就意味着当局只是简单地把吉卜赛人和流浪者从自己的辖区驱逐出去,把管理他们的责任丢给另一个地区。地方当局还常常向他们发放合法的文件,证明他们是真正的熟练工,其实只是为了摆脱他们而已。

政府对卖淫问题也采用了同样的政策。许多时候,卖淫是年轻妇女在失业无收入时的权宜之计,也有的是因为非婚生子及随之而来的坏名声才不得已为之,但是评论家往往不这样看,他们认为卖淫者越了轨,有性欲倒错的问题。结果,妓女若不愿像少数人那样,被限制在国家管理的“公房”(public houses)或妓院里,就会不断受到警察的骚扰。不过,大多数人都能逃过警方的注意。 与此同时,政府日益迫切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来照顾精神病患者和身体残疾者。许多大型的精神病院和疯人院都建于19世纪,那时医学和法律对反常行为做出了一系列详细的界定。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居住于农村社区的人口比例相对下降,照顾精神病患者和身体残疾成员对大多数家庭来说都越来越难。医学界越来越多地介入,将精神病患者强制送入精神病院,虽然病人家属对此也有抵制。

从完全负面的角度来看待这样的医学干预肯定是错误的。毫无疑问,有些精神障碍是可以医治的。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大城市的穷人居住区,精神病患者和身体残疾者的状况当然令人担忧,医学干预和把精神病患者收入精神病院很可能会延长一些人的寿命。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甚至以凶手有精神错乱为由,说服法院不判处死刑,救了他们的命。 但19世纪医学的发展无疑会使一些被医学定性的精神疾病和身体残疾带给人们越来越强烈的羞耻感。医生们能够更多地争取到国家的支持,对精神错乱和心理缺陷进行强制认证。

这一切的后果是,在19世纪,社会越轨行为和性异常行为首先不是由政府的政策措施来处置的,而是通过可以被称为低层级监督管理的日常活动来处置的。在有些情况下,警察会采用刑法的具体规定,而在另一些情况下,他们却只采用地方性法规或警察法令。警察骚扰和折磨流浪者、乞丐、无业游民、妓女、罗姆人和辛提人,他们也以大致相同的方式骚扰和折磨那些在文化斗争(Kulturkampf)期间不服从管理的天主教牧师,或是依据《反社会党人法》(Sozialistengesetz)去骚扰和折磨社会民主党的活动家。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情况都是如此。根据1871年颁布的《德意志帝国刑法典》第175条,男性(但没有提及女性)的同性恋关系是非法行为,在柏林这样的大城市里,这成为警察骚扰同性恋男子的又一条法律依据。

结果可想而知。没有任何协调一致的国家政策,再加上没有足够的警力应付所涉及的广大人群,这就意味着像这样的社会局外人会被污蔑为离经叛道者,当局可以判他们有罪,他们的生活也会频繁受到随心所欲的干涉。但是警察的干涉不可能真正减少社会局外人的数量,也无法使他们融入社会。警察的骚扰反而激起了他们对社会的不满,并迫使他们创立、加强和保护自己的亚文化,从而实际上巩固了他们的局外人身份。因此,柏林发展起一种同性恋亚文化,德国南部和西部发展起一种天主教亚文化,还有一种流浪者亚文化与德国社会民主主义有组织的亚文化同时发展起来,它们有自己的行话、会议场所,以及用粉笔写在房屋和街道拐角墙上的内部语言。 罗姆人和辛提人的文化——虽然严肃的历史学家对此研究得很少——也很可能同样因为这种不时出现、不可避免的轻微迫害反而得到了巩固。

19世纪德国的犯罪亚文化也是如此。当时,监禁已经取代公开体罚成为主要的刑事制裁手段,因此评论家开始注意到,监狱里的大多数囚犯都是以前入狱过多次的惯犯。监狱似乎是制造罪犯的工具,而不是改造他们的场所。监狱给他们留下了犯罪记录,即便他们想就业,犯罪记录也会挡住他们的就业之路,而与其他犯人为伴则加强了其罪犯身份的认同感。当局试图改善这种状况,但没有成功。改革者倡导的单独监禁、沉默规则、教义讲授和监狱教育等措施,由于实施得不够充分,没有什么大的效果。而照顾刑满释放人员的自愿组织数量太少,其影响也就微不足道,比如为改造妓女而设立的慈善机构“济良所”(Magdalen homes)、为流浪者设立的具有慈善性质的劳工居住区和寄宿公寓,几乎连他们试图解决的问题的皮毛都未触及。

这些对社会局外人的侮辱实际上延续了他们对社会造成的威胁,而体面的社会对这种威胁又是颇为忌惮的。它提醒着资产阶级,也同样提醒着体面的工人阶级,那些严重偏离社会规范、性规范或法律规定的人会有何种命运。另一个稍微不同的类别则是德意志帝国内的少数民族,主要有阿尔萨斯人、洛林人和丹麦人等,其中最主要的是波兰人。在这里,也有一股同化的强大驱动力。德国地方当局试图阻止在官方环境中(包括公立学校)使用波兰语、法语、丹麦语和阿尔萨斯方言,鼓励说德语的人定居,并以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方式使当地不说德语的人口处于不利地位。就像在其他的情形下一样,其结果也是可以预测的,那就是民族主义运动得到发展,出现强势的地区或民族亚文化,这种亚文化认为德国不过是一个占领国。 最后,身体残疾者和精神病患者又是一类。他们这些被禁闭在精神病院里的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形成自己的亚文化还很难说。当他们远离家庭和社区,在很大程度上断绝了与精神病院围墙外世界的联系时,他们就是19世纪德国所有社会局外人中最脆弱的人群了。

虽然前文概述了种种歧视,歧视的种类也不断变化,但是,18世纪和19世纪德国社会局外人的历史,就整体而言,并不能说明德国社会有特别严格的人群界定,或者德国比其他社会排斥了更多数量的人群,或者德国政府比其他国家更加无情地迫害那些离经叛道者和被摈弃的人。总的来说,德国采用某些标准对社会局外人进行重新定义、调查、隔离和污名化的过程,与法国哲学家、历史学家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对英国和法国相关情况的描述是相同的。 一直到19世纪后期,情况才出现了显著的变化。优生学、“种族卫生”和“退化”的理论和言论,尽管在意大利、法国和美国等许多国家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增强,但似乎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它们就在德国知识分子中间引起了特殊的共鸣。“一战”前夕,越来越多的德国社会局外人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而这些关注他们的人都是根据这种理论来看待和描写他们的。

这反映出医学界对德国社会的影响力在日益增强。当时,德国医学界针对肺结核、霍乱、白喉等19世纪主要疾病原因的研究取得了成功,赢得了巨大的声望,它还通过建立和快速扩大医疗与社会保险体系,获得了全方位的社会影响力。就医疗与社会保险体系而言,德国是毋庸置疑的先驱。德国医生开始有了将社会其他领域纳入其职权范围的野心 ,其中包括犯罪和社会反常行为。德国的犯罪学学校由弗朗茨·冯·李斯特(Franz von Liszt)等人建立,古斯塔夫·阿沙芬堡(Gustav Aschaffenburg)等专家又使其发展壮大,并逐步将对犯罪和反常行为的研究从律师、卫道士的手中抢了过来,纳入精神病学家和优生学家的研究范围。20世纪初,他们修改并运用了意大利犯罪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他本人也来自医学界)的思想,坚决认为惯犯主要是遗传性退化的产物,在特定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中会被激发。其他离经叛道者,比如酗酒者、卖淫者、流浪汉和游民,也被视为遗传性退化的产物,不符合优生学标准。

这些论点的背后是一个更广泛的信念:在世纪之交,德国人口出生率开始出现下降的趋势,这种趋势在上层和中产阶级中间更为显著,社会的“低价值”成员正在以比“高价值”成员更快的速度繁衍后代。到“一战”前夕,“劣等”(Minderwertigkeit)和“完整”(Vollwertigkeit)这些词在参与“这一社会问题”讨论的医学界和其他学科的专业人士那里已十分常用。然而,尽管这种词看起来是中性和“科学”的,但它不可避免地涉及道德和政治判断,即有些人并非完整的人。术语本身就为放弃由来已久的自由主义原则扫除了障碍,这些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个人自由。当然,优生学可以在积极的意义上得到应用,而且它也促进医学界为改善卫生、营养、婴儿护理和公众总体健康水平做出努力。提供卫生服务的机构网络覆盖的人群越广,参与这项工作的人似乎就越能清晰地看出,少数人顽固地拒绝规律、清醒、勤劳、守法的生活所带来的益处,他们这样做一定是因为具有某种先天缺陷,就像精神病患者和身体残疾者一样。于是,随着积极优生学的传播(积极优生学旨在改善人口整体的精神和身体状况),消极优生学——减少或消除民众中的“低价值”人口——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一战”前夕,优生学和种族卫生的语言已被德国的刑事律师、国家检察官、刑法官员和社会评论家广泛使用,同样使用这些语言的,还有那些参与德国迅速成长的社会福利事业的管理者。致力于将医学思想应用于犯罪与刑事政策的国际组织是由奥地利人和德国人控制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刑事改革者就主张无限期拘留、阉割甚至处决惯犯,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惯犯多年的犯罪行为证明他们是遗传性退化的产物,不适宜在人类社会中生活,因为他们有可能将其性格缺陷传递给下一代。 在美国等其他国家,优生学家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但在德国,这场运动主要是由医学界和精神病学界的专家们控制的,他们把遗传性退化的概念作为一种诊断工具,应用在越来越多的社会局外人身上,包括酗酒者、同性恋者和妓女。

早在“一战”之前,这些新思想就明显影响了对重犯的态度,其通俗形式在法律界、新闻界和政治生活中得到运用,作为证明死刑正当的一种手段。不过,只有在魏玛共和国,它们才与其他两种思想结合成一种新的致命混合物。首先,德国在“一战”中失败后,北欧德意志民族至上的理念及其推论,即相信犹太人、斯拉夫人和其他种族是劣等民族,被越来越多的种族卫生专家(尤其是年轻一代)所认可。反对反犹主义和种族主义的优生学家成了少数派。其次,医学模式开始被应用到政治反常行为上。19世纪中叶,革命活动和宗教信仰已经被许多评论家视为犯罪。从“一战”开始,将其视为病态或堕落心态产物的思想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实际上在1916年至1918年间,那些以道德为由拒绝服兵役的“耶和华见证人”,在被诊断患有“宗教狂热病”之后,都被投入了疯人院。在魏玛共和国时期,政治右派普遍认为他们是被蛊惑的革命者,受到了犹太人的操纵。人们认为他们与犹太人有一些共同的宗教信条。 一位重要的犯罪学家将1918年革命本身视为精神障碍的产物,这种精神障碍由宇宙和气候变化引起,这些变化导致民众倒退至原始兽性的返祖状态,与意大利理论家龙勃罗梭在罪犯身上诊断出的问题如出一辙。

在魏玛共和国时期,种族卫生成了独立的学术学科。1923年,德国慕尼黑大学创设了该学科的第一个教席,在接下来的9年里,德国大学共开设了不下40门有关该学科的课程。各种研究机构相继成立,“犯罪学生物收集站”也建立起来,以便收集关于罪犯个性和罪犯家属的数据;出版物也开始涌现,它们主张杀掉有遗传缺陷的人,因为他们是“无用之物”,把财政负担强加给社会,而与此同时,那些对国家生产有所贡献的人却因经济危机而生活得十分艰难。事实上,在“一战”期间,由于蓄意克扣疯人院的供给,精神病患者的死亡率大幅上升,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成千上万精神病患者过早地死于官员之手,这些官员清楚自己所作所为的后果,而且心安理得。

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对社会福利服务的精心规划,以及社会工作行业的兴起,加速而非减缓了这一过程。福利工作者无论在其他方面有什么不同意见,他们都越来越支持制定相关法律,以现代家庭来取代过时的监管措施和劳动救济所之类的机构,将乞丐、流浪者、妓女等当时被称为“反社会者”的人无限期地监禁其中,直到他们被判定适合融入社会为止。所有政治立场比共产主义靠右的党派都同意引入一项法律,使流浪和卖淫等犯罪合法化,并且采取措施,为“反社会者”提供由福利机构管理的各种安全家园,以便对其进行强制和无限期的监禁。 与此同时,另一场关于惯犯或“屡教不改”的刑事犯的辩论也在展开,许多律师、犯罪学家和精神病学家认为,这些人因大致相同的原因,也应该被无限期地拘留在“安全监禁所”里。 这样就可以避免他们繁衍后代进而危及德意志民族未来的健康。

优生学和种族卫生学思想的传播也影响了魏玛共和国的其他社会局外人。比如吉卜赛人,他们给福利制度带来了许多与“反社会者”相同的问题。他们是无业游民,回避有关教育子女的法律,人们认为他们常常会有一些轻微犯罪行为。此外,他们的种族显然与德国人完全不同。对于那些惯犯和“反社会者”,魏玛共和国的政策仍然以监督为主,但福利制度的发展也对他们造成了影响,进一步将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同时又促使福利机构比以往更强烈地主张让他们融入社会。“刑事生物学”往往把他们描述为“原始”和未进化的人类,是劣于德国人的种族。因此,在相当一部分决策者的头脑中,让这些人融入社会的想法被另一种思想取代了,即将他们完全封锁于社会之外,从而避免他们通过种族间通婚来污染社会,而这一时期种族间的通婚正在增加。1926年,巴伐利亚制定了一项法律,试图将他们的活动限制在指定地点,并阻止他们结成“团伙”。如果他们无法证明自己有正当工作,政府便可能“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将他们在劳动救济所里监禁两年。官员们开始对吉卜赛人进行全面登记,打算将其当作一个单独的族群,在刑事和福利文件中记载他们的活动情况。

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医学和种族生物学思想也影响了对同性恋问题的讨论。世纪之交的性学家将同性恋归类为一种心理障碍。由于出生率下降,优生学家开始担忧,害怕同性恋现象可能会蔓延,导致出生率进一步下降。同性恋被认为是一种心理障碍,在医学评论家看来,由于显而易见的原因,遗传只起到了次要作用。因此,至少在理论上,医学干预是能够“治愈”同性恋的。在政治光谱的最右端,优先考虑的是限制,并且如有可能,消除柏林这样的城市里蓬勃发展的同性恋亚文化,以防止(人们认为)本来可以为种族繁衍做贡献的年轻男子被腐化和诱惑。此外,犯罪学家还指出了亚文化与犯罪之间的关联(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根据刑法,男同性恋是违法的)。最后,右翼党派还普遍担心,男同性恋的“女人气”可能会影响德国男子的阳刚之气与未来参与战争的决心,以及本应传给后代的男子气。在一些人的眼中,这种影响已经开始凸显出来了。性学家马格努斯·赫希菲尔德(Magnus Hirschfeld)是为同性恋者争取平等权利的先驱活动家,但他或许反倒助长了这种非理性的焦虑,因为他所描述的同性恋男子既非男性,也非女性,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性”。

在魏玛共和国时期,社会排斥带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一方面,反革命分子和政治右翼分子开始将各种社会、政治和宗教的反常者归并为一类,认为他们都是伤害德意志民族的颠覆分子。在这一点上,他们至少得到了一部分优生学家和种族卫生学家的支持,尽管其他人反对极端民族主义的种族主义者和反犹势力将此问题政治化。此外,魏玛时期新兴的福利机构也进入了政治舞台,它们要求政府采取立法行动,将精神病患者、惯犯、乞丐、流浪汉、酒鬼和吸毒者等少数人群排除在刑事司法和刑罚制度之外,将他们送进强制的收容机构,进行无限期的医疗监督。

一些社会局外人的团体也变得政治化了。20世纪20年代,“耶和华见证人”在德国赢得了更多人的支持。到1926年,德累斯顿(Dresden)的“耶和华见证人”的成员数量比纽约的还多,而且他们的和平主义态度比“一战”时期更加彻底和坚决。(“一战”期间,他们中间有很大一部分人都同意加入德国军队服役。)面对反犹主义日益严重的威胁,他们表示了直接的反对,因而激怒了极右分子,并使极端民族主义者坚信“耶和华见证人”是犹太人的走狗,他们不顾一切地阻止德国民族在经历了1918年的灾难之后重新走向复兴。 同性恋者比在威廉二世时期更加公开有力地开展了运动,要求废除刑法第175条,要求同性恋合法化。 埃里希·米尔萨姆(Erich Miihsam)和格雷戈尔·戈格(Gregor Gog)之类的无政府主义者试图将无业游民政治化,但是戈格1929年在斯图加特(Stuttgart)组建的“流浪汉代表大会”只取得了有限的成功,把流浪汉组织成工会的想法以失败告终,这也在人们的预料之中。

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当极端民族主义力量强烈要求所有正直的德国人与《凡尔赛和约》做斗争,打击阻碍民族复兴的颠覆势力的时候,社会局外人成了极具政治意味的象征,特别是20世纪20年代,莱茵河左岸被协约国军事占领,而法国占领区的殖民军队来自塞内加尔、马达加斯加和法国海外帝国的其他地区。实际上,包括社会民主党在内的所有德国政党都抗议法国的这项政策,抗议法国人使用被德国人公开宣称为劣等种族的军队来占领德国领土,在1923年法国入侵鲁尔区的时候,这种种族主义宣传更是近乎歇斯底里,他们指责黑人部队强奸了无数德国妇女。在《我的奋斗》中,希特勒甚至把这项政策归因于犹太人,认为这是他们蓄意侮辱和破坏德意志民族的阴谋。事实上,殖民军队似乎举止有礼、体贴周到,而所谓“莱茵兰杂种”是他们与德国女性发生完全自愿的关系而孕育出来的后代。“一战”前,有些非洲的德国殖民者与当地黑人结了婚,他们的混血孩子也属于这种情况。然而,在后来法国占领期间,这些区别都被忽视了,所有的混血德国人都被归为“莱茵兰杂种”,被视为德国的奇耻大辱,因此,巴伐利亚内务部的官员们早在1927年就要求帝国政府给这些人做绝育手术了。

这些事态的发展都是不祥之兆,但是我们不应认为魏玛共和国对待社会局外人的方式仅仅是日益严重的国家歧视和迫害的表现。20世纪20年代,德国在国家福利、刑事和治安机构方面开展了广泛的社会改革。即使是那些相信形形色色的社会反常行为中有很强的遗传因素的人,也普遍认为大多数离经叛道者能够重新融入社会。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在当时有一定的影响力,给离经叛道者做绝育手术或对他们实施强制“安乐死”的建议也受到了全面抵制。

不过,这种情况并没有持续多久。1929年至1933年,德国经济出现衰退,这在很多方面使社会局外人的问题变得更加严重了。规模空前的失业导致无家可归者和流浪者的人数大幅增加。长期失业者的福利遭到削减,甚至被完全剥夺,他们当中有近125万人到1933年初就已经得不到任何形式的福利了。据估算,在20世纪30年代初的德国,露宿街头、无家可归的人数在20万到50万之间。在危机时刻,国家削减了财政支出,那些把智力障碍及肢体残疾者视为“社会负担”的人于是有了更加充分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在很难找到固定工作的时候,卖淫再次成为年轻女性常用的谋生手段,这些女性通常来自劳动阶层。尽管犯罪率没有1922年至1923年恶性通货膨胀期间上升得那么快,但是青少年团伙在大萧条时期活动尤为猖獗,许多中产阶级认为他们对公共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受尊重的社会群体和社会弃儿之间的界限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模糊易变。比如,即使在正常时期,妇女也会把卖淫当作权宜之计,卖淫的妇女以后可以很容易地重新融入劳动阶级。20世纪30年代初,成千上万买不起房子的人(多为年轻人)过上了流浪的生活,但他们不会一直如此,流浪只是不得已的权宜之计;而在其他时期,流浪也只是生活的一个阶段而已。在大规模失业和破产的时期,盗窃、贪污和轻微犯罪对许多人都是一种诱惑。从长远来看,少数族裔如“莱茵兰杂种”,也设法在社会上找到了自己的位置,主要是在马戏团和娱乐业。不可否认的是,有些形式的精神和身体残疾极为严重,使得身有这种残疾的人总体来说不可能融入社会、过上正常的生活,但是其他一些人则是被错误地界定了,他们的命运取决于既模糊又武断的诊断程序。

如我们所见,在正常情况下,政策和监督策略往往可以固化这些界限,把对于许多人来说是业余或临时的社会局外人角色,转变为或多或少的永久状态。刑罚政策的医疗化和社会福利的兴起已经将更多人排斥在社会之外,而这些人以前是漏网之鱼,但这丝毫没有减少日常监督对于确定和保持“反社会者”、轻微犯罪者和惯犯等社会群体的巨大影响。在第三帝国出现之前很久,德国就已经在搜集吉卜赛人的统计数据,为社会局外人“犯罪学生物收集站”制作详尽的索引卡片(社会局外人被认为有遗传性缺陷,因而会对未来的子孙后代构成威胁),社会福利系统也在采集信息。这一切为重新确定社会及其弃儿之间的界限奠定了基础,而大萧条却可能在很多方面使这些界限变得模糊。

纳粹政权却在寻求一种极端的形式,要重新划定这些界限。他们把以前一直存在的关于社会局外人在官方、精神病医学、行政和犯罪学方面的各种考量因素都融合起来。纳粹将他们的世界划分为“民族同志”(Volltsgenossen)和“社会异类”(Gemeinschaftsfremde),“局内人”和“局外人”,把几乎所有拒绝为他们的目标服务的行为都定义为离经叛道的、病态的、出于种族动因的或堕落的。从历史上看,德国社会对局外人的敌视并不比其他欧洲社会更严重,即使在传统的“秩序社会”(Ständegesellschaft)中,“荣誉群体”和“可耻群体”之间的界限也是不断变化、不稳定的,而且到19世纪中叶时已经基本上被消除了。工业社会创造了社会局外人的新类别,尤其是在身体和精神残疾的人中间,而其他人,比如无业游民和流浪汉,则是一部分被永久化,一部分被改造。在18、19世纪,对于鸡奸和卖淫等社会反常行为,以及吉卜赛人等局外人群体,社会的态度都变得较为宽松,官方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如此。直到19世纪末,警察还会对诸如此类的社会局外人群体进行小小的骚扰,这可能加强了他们的“反常身份”(deviant identity),但并没有完全切断他们与体面社会的联系。

大约在1890年至1930年间,有三个因素改变了这种状况。第一个因素是刑罚和福利政策的医疗化,以及国家福利制度的广泛扩展。尤其从“一战”开始,很大一部分社会局外人被视为有遗传缺陷和堕落的,被认为会对德意志人的未来造成威胁。第二个因素是种族卫生学的兴起,人们开始倾向于从种族的角度看待德国社会及其与欧洲和欧洲以外社会的关系。这样一来,关于社会局外人的论述就逐渐关联起了反犹论述,以及德意志人在种族竞争中优于拉丁人和斯拉夫人等种族的论述,只是关联程度不一。第三个因素是对社会局外人的论述开始带上政治色彩。实际上,整个德国社会都在日益政治化。最重要的是,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对许多极右翼分子而言,似乎有必要采取果断的补救措施来治愈“一战”失利造成的伤痛,使德意志重生为一个精力充沛、活力四射、坚定团结的国家,在世界舞台上重新确立1914年至1918年失去的世界强国地位。

从1933年起,这些都成了纳粹党对德国的社会局外人使用的标准。他们既采用专家的想法,利用他们在魏玛共和国时期苦心收集的数据,又常常肆意践踏专家仔细做出的区分。纳粹主义日趋激进,尤其在战争期间,他们对社会局外人的政策更加激进。在这种情况下,政治、种族和社会反常行为之间的区别几乎完全消失了。1944年时,“社会异类”这一定义已经成为党卫军和警察机构手中随心所欲的工具。根据纳粹犯罪学家埃德蒙·梅茨格(Edmund Mezger)的说法,“社会异类”是“通过个性和生活方式,特别是理解力和性格上不同寻常的缺陷,表明自己无法通过努力来满足其族群最低要求的人”。 它所包含的类别已远远超过了之前那些被划为社会局外人的类别,他们首当其冲地受到纳粹的压迫和灭绝。它让执法机构几乎可以随心所欲地关押和杀害任何人。纳粹在制定法律禁止打劫等战时犯罪时,常常会使用“种族寄生虫”(Volksschädling)这一生物学术语,这证明了纳粹思想的渗透情况。纳粹最重要的法学家——比如罗兰德·弗莱斯勒(Roland Freisler)和奥托—格奥尔格·提拉克(Otto-Georg Thierack)——称司法制度是人种改良清洗的一种手段。

这是长期发展的结果。这条漫长道路的起点,并不是近代早期“等级社会”遗留下来的那种前现代的社会排斥形式,而是绝对主义年代以来,德国大多数地区警察长期拥有的自治和权力,他们用手中的权力骚扰各种受到社会排斥的局外人,使他们永远无法翻身。19世纪刑法改革的失败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虽然这并非只发生在德国,但是,种族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和人种改良的思想在19、20世纪之交喷发,进入司法、刑事和社会行政管理领域,这些领域的思想和实践被医疗化,又在魏玛共和国期间被政治化,这一切使德国走上了灾难性的道路,致使它对反常人群进行无限期监禁、绝育以及最终的大规模灭绝。哪怕纳粹没有在1933年上台执政,在这些行为当中,也只有最极端的行为——大规模灭绝——可能不会发生。其他国家也对各种社会局外人实施了压制政策: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从瑞典到美国等国家都采取了从长期监禁到强制绝育等措施,虽然比德国实施的规模要小得多。而只有在德国,大规模屠杀成了国家政策,德国的屠杀并不是从犹太人开始的,而是在1939年从智力障碍及肢体伤残的人员开始的。

因此,从更宏观的历史视角来看,纳粹德国对社会局外人采取的禁闭、绝育和灭绝措施,是大约从1890年到1940年这半个世纪现代社会的政治宣传和科学进步的产物。 这并不是退化到野蛮状态的过程,要说它野蛮,那也是道德意义上的野蛮,而不是历史阶段里的野蛮。仅仅视其为野蛮,不足以让我们全面、客观地理解纳粹灭绝主义的本质。将野蛮作为理解第三帝国首要的概念工具,是错把道德的谴责当成了反思。如果将纳粹的灭绝行动看作现代社会多种现象的一个方面,我们就能认识到,现代化可能有黑暗的一面,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看到的,现代化可能既有其受益者,也有其受害者。这并不意味着要对现代化的概念进行重新定义,直到其积极含义被全部清空。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认识到,在某些地方和某些时候,科学可能既是建设性力量,也是破坏性力量;有些人认为它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有些人体会到的却是歧视、压迫、苦难和死亡。或许,在1890年到1940年间的德国,这一点体现得最明显。 sYIQhIBQfA1bFFr6XtrI4hPTzyt5OUTB4H1kcYUAPtQdDw+oEALdNEwyUygRpt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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