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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家庭婚姻形态与社会组织的演变

家庭婚姻形态与社会组织的演变是史前时代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在19世纪之前却是十分模糊的,流传着许多错误的观点,如家庭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细胞,一夫一妻制是从古就有的婚姻形态等等。19世纪之后,随着众多民族学家、历史学家辛勤的研究,人们才开始对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和社会组织有了清晰、科学的认识。美国杰出的民族学家摩尔根通过长期对印第安人原始部落的研究,写出了被称为研究原始社会“活化石”的不朽著作《古代社会》。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了两个卓越的观点: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细胞;一夫一妻制家庭是人类婚姻制度不断演化的结果。摩尔根的两个学术创见基本揭示出了原始社会的本质。恩格斯在摩尔根研究的基础上,对原始社会的婚姻与社会组织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研究。1861年,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进一步阐释了原始社会的基本特征。恩格斯突出的贡献是把生产力的发展与人类婚姻、社会组织的发展演变结合起来,从经济的角度对原始社会进行了剖析。恩格斯也提出了两个卓越的创见,一是氏族不仅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二是氏族制是一种原始平等关系的社会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人们共同劳动、共同分配、没有阶级、没有压迫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特征。

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科学论断基本揭示了史前时代社会组织的基本面貌,也成为人们认识原始社会的基本理论。随着其他学者对原始社会研究成果的不断出现,人们对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和社会组织的认识日益科学化与全面化。

一、原始婚

原始婚又叫杂婚,是正在形成中的猿人阶段的婚姻形态。正在形成中的人在生产竞争的过程中,本能地结成一个群进行活动,这样的群称为原始群,腊玛古猿和南方古猿就属于这样的群体。为了生存,他们以群的形式结合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生活。这种具有互相依赖意义的原始群具有一定的社会组织意义,是人类社会的雏形。

在原始群中实行的是原始婚,这种原始婚属于杂乱的性交关系,只讲男女,不讲辈分,只要是一男一女即可婚配。这种原始婚带有明显的动物属性,没有任何的婚姻禁忌。在古代的神话传说及一些民族学的资料中,可以发现原始婚存在的痕迹。如在希腊神话中,神地母盖亚生了天神乌拉诺斯,乌拉诺斯和他的母亲盖亚结合生下了六男六女,称为十二提坦神;犹太人的文献中记载了罗德和他的两个女儿结合,生下了孩子;中国古代文献中也有“男女杂糅”的记载。原始婚中并未形成家庭的形式,只有母子的关系可能比较亲近,在经历了几百万年之后,原始婚逐渐被“同辈婚”所取代。

二、“同辈婚”与血缘家族

完全形成中的人形成之后,人类开始了最初的自然分工,原始群也分成了若干个小团体,在这些小团体中形成了新的婚姻形式即“同辈婚”或“辈行婚”。可能由于自然分工的原因,限制了不同年龄和辈分的两性之间的接触,也可能是人们意识到了杂婚的危害性,因此人们逐渐对毫无限制的杂乱的性交关系进行了限制,禁止异辈之间的婚配,即禁止了双亲和子女之间的婚配,而在同辈之间的姐妹兄弟之间进行婚配。这些兄弟姐妹可以是亲兄弟姐妹,从(表)兄弟姐妹和血缘更远的兄弟姐妹,他们之间可以互为夫妻,不受任何限制,这种婚姻称之为“同辈婚”。恩格斯在《起源论》中对“同辈婚”进行了描述,他说“同辈婚”就是所有的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的夫妻圈子。“同辈婚”对原始婚来说是一大进步,但它仍然属于群婚。“同辈婚”在许多神话传说都有所体现,在希腊神话中,众神之王宙斯和神后赫拉既是兄妹也是夫妻;在中国神话传说中,女娲和伏羲既是兄妹关系也是夫妻关系。不仅在原始社会,即使到了文明社会,这种兄妹同辈婚配的婚姻模式也并不少见,如古埃及王室则有兄妹通婚的传统,中国古代也有堂(表)兄妹“亲上加亲”的婚配模式。

实行“同辈婚”,成员之间具有一定血缘关系的小团体被称为血缘家族。血缘家族产生了对婚姻的规定,是人类第一个社会组织形态。从此完全形成中的人拥有了真正的社会生活,人类社会由此形成。血缘家族是能人、直立人和早期智人,也就是旧石器早期和中期时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和生产单位。一个血缘家族就是一个集团、一个公社和一个生产单位,他们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没有剥削和压迫,人和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据推测,一个血缘家族可能有30—50人,以后可能扩大到80—100人。在旧石器时代晚期,人类开始由血缘家族向氏族公社过渡。

三、母系氏族公社

旧石器时代晚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人类智力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兄妹之间近亲通婚的危害性,于是逐渐排斥了血缘家族内的同辈婚。最初可能是只禁止嫡系兄妹的婚配,而后禁止旁系兄妹之间发生性关系,最后禁止在一个血缘家族内寻找配偶。同一集团内同辈婚的禁止,产生了“普那路亚婚”,同时社会组织也由血缘家族过渡到了氏族公社。

(一)“普那路亚婚”和氏族的产生

“普那路亚婚”又称为“族外婚”,是指在族外一定范围内的同辈男女共为夫妻。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与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都对这种婚姻形态进行了描述,普那路亚婚即一群姊妹和另一群男子或一群兄弟与另一群女子之间的婚姻关系。这时共夫的姊妹间和共妻的兄弟间互称“普那路亚”(夏威夷语),意为“亲密的伙伴”。

普那路亚婚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血缘集团之间进行的,仍然属于群婚,但这种族外群婚比族内的同辈婚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因为它进一步减弱了婚姻的血缘关系。随着普那路亚婚的形成与发展,同一血缘家庭内部禁婚的规定逐渐成为普遍的规则,并用习惯法巩固下来,这样一个固定的内部严禁通婚的血缘亲属集团就形成了,这样的集团就是氏族,氏族的产生大约处于人类形成过程中的晚期智人阶段。氏族形成后又因为有着共同的社会制度、经济生活及宗教信仰,使其形成更加稳固的集团。于是,氏族发展成为原始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单位和社会经济单位。两个通婚的氏族组成了最早的部落。氏族与血缘家族最大的不同是氏族内部严格禁婚,实行族外婚,在另一个集团内部寻找配偶;而血缘家族是内部通婚,在集团内部寻找配偶。

(二)母系氏族公社的主要特征

氏族又称为氏族公社,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组织形态,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的史前时代中。氏族又分为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两个发展阶段。氏族一产生就是母系的,这主要是由这一时期的婚姻形态所决定的,母系氏族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征:

1.以母方的血统确定世系,财产实行母系继承制

在母系氏族公社阶段,无论实行的是族外群婚还是以后实行的对偶婚,在这种婚制下所生的孩子大多都不能确定父亲是谁,而只能确定孩子的母亲,因此氏族的世系只能从母系计算。一个母系世系大家庭包括一个女祖先,女祖先的子女以及女儿的子女,女性后代的子女等等。至于女祖先儿子所生的子女,属于其他氏族,并不是本氏族的成员。

与女性世系相适应的是财产的母系继承制。在母系氏族阶段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财产属全体成员所有,共同支配,因此,属于个人的财产并不多。氏族成员个人所拥有的只是一些个人使用的生产、生活工具与一些简单的私人物品,这些有限的物品实行的是母系继承制。氏族成员去世之后,他(她)的个人财产只能由母方的血缘亲属继承。如果死者是一名女子,那么她的财产可以由她的子女及她的姐妹、母亲等分享。如果死者是一名男子,他的财产不能由他的子女继承,因为他的子女属于其他的氏族,不属于父亲的氏族。这名男子的财产可以由他的兄弟姐妹、或姐妹的子女或他的母亲、母亲姐妹的子女等继承。

2.女性在社会及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

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一般氏族长由年长的女性担任,领导全氏族成员从事生产活动、主持食物的分配、组织氏族会议、举行祭祀活动等重大事务。在某些情况下,男性也可以做氏族长,但该名男性通常由年长的妇女提名,经全体氏族成员选举同意。这名男子必须是本氏族成员,可能是年长女性的兄弟、儿子或姐妹的儿子,而不能是她的丈夫或女婿。在经济活动中,女性也占有重要地位。这时的女性主要从事采集活动,而男子从事狩猎活动。在原始农业和原始畜牧业还没有发展起来的状态下,妇女的采集往往比男子的狩猎收获更大,采集活动更能够为全体氏族成员提供相对稳定、相对可靠的食物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女性是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人们得以生存的根本保障。此外,女性还烹制食物、加工兽皮、缝制衣物、养育幼儿等等,因此妇女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具有比男性更重要的意义。

(三)对偶婚

对偶婚是普那路亚婚的高级发展形式,是母系氏族公社繁盛时期的主要婚姻形式。母系氏族公社的繁盛期处于新石器时代,这一时期随着人口的增多,氏族的分化,亲属间禁婚的规定日益复杂,不允许通婚的“兄弟”和“姐妹”的类型日益增多,族外群婚显得越来越不可能了。于是群婚向对偶婚过渡,对偶婚逐渐取代了普那路亚婚。对偶婚最初的形式是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女子在众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最后发展为一男一女的对偶婚。对偶婚形成的家庭被称为对偶家庭。

对偶婚有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叫“望门居”,即男子采取晚上去女子家拜访的方式。配偶男女双方白天仍住在自己的氏族内,晚上丈夫到妻子家去过夜,第二天早上又回到自己的氏族,这种形式称之为“望门居”。对偶婚的第二个阶段是“从妇居”。随着对偶婚的进一步发展和婚姻关系的进一步稳固,丈夫便迁到妻子氏族居住,但男子并不属于妻子氏族的成员,不仅要为女方的氏族工作,还要为原来的氏族工作。

对偶婚虽然是一男一女的婚配关系,但对偶婚只是一种暂时的婚姻关系,是极不稳固的,只要男女双方不再愿意维持婚姻关系,他们就可以离婚。虽然对偶婚不稳固,但相对以前的群婚来讲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因为它是建立在一男一女基础上的婚姻,具有鲜明的个体婚的性质,并为后来的一夫一妻制家庭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由于对偶婚极不稳定,易于解散,因此由对偶婚形成的对偶家庭并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社会经济单位,氏族仍旧是新石器时代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

四、一夫一妻制与父系氏族公社

新石器时代后期,随着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产生,男子凭借体力上的优势,逐渐在经济生活中处于主导地位。经济地位的变化必然导致社会地位的变化。以女性为中心的对偶婚也被以男性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所代替,母系氏族公社演变为父系氏族公社。这一重要的社会变革被恩格斯认为是“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深刻的革命之一” ,“母权制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

(一)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确立

史前时代后期,由于男性主要从事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等经济活动,而女子则主要从事非生产性的家务劳动,男性逐渐掌握了经济上的主导地位,获得了更多的财富。男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都获得了极大的提升,超过了妇女的地位,因此男性就要求按照父系血统计算世系,财产继承也要求由母系继承转化为父系继承。以前不稳定的对偶婚开始向更为稳定的一夫一妻制转换,母系社会时期“从妇居”变成了“从夫居”,这样对偶婚被一夫一妻制婚姻所取代,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家庭被称为一夫一妻制家庭。

一夫一妻制是比较稳定的婚姻形式,从此之后,生下来的子女既知其母,也知其父。此后,一夫一妻制家庭所生下来的子女都留在了父亲的本氏族内,而不再属于母亲的氏族。一夫一妻制从此成为了人类最基本的婚姻形态,一直流传至今。当然,在向一夫一妻制的转变过程中也出现了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特殊形态,但不具有普遍意义。

(二)父系氏族公社

父系氏族公社与母系氏族公社一样,并没有割裂血缘关系的纽带,仍旧是靠血缘维系氏族成员。一个父系氏族公社由出身于一个共同男性祖先的父系大家族组成,在一个父系大家族中,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几代子孙及他们的妻子。每个父系大家族由氏族公社分配给一块土地,由家庭成员共同耕种,主要生产工具也由家族共有,所得的收成共同消费。男性祖先是这个大家族的首领,由他领导和指挥大家共同劳动。家族长的权力受到家庭会议的制约,成年的家庭成员皆可参加家庭会议。一切家族的大事,如女儿出嫁、财产转移及成员处理等都由家庭会议做出决定。在父系氏族公社早期,尚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母系氏族的影响,女性老祖母对家庭事务也具有一定的发言权和影响力。由于受生产力的影响,这一时期单个的一夫一妻制家庭还难以独立出来,进行个体生产,他们还必须依附于大家族,依靠整体的力量来获得足够的生存物品。

父系氏族公社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土地已分成小块供父系大家族的成员耕种,只有森林、牧场等属于氏族集体支配。在公社管理上,父系氏族公社最初实行民主管理,一切氏族内外大事皆由氏族会议处理。氏族会议由家族长组成,氏族长由大家长中选举产生,得到全体氏族成员的公认。 f+uWREVshlMFcfgEahQZig+oxmrZr0/HDFJUqyOotgXkDDYfHeTVLtj7AH4KEE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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