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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历史不是面团

《历史不是面团》是2014年7月27日中共中央军委机关报《解放军报》,通过官方微博发表的一篇文章,作者针对2014年7月21日南京市旅游委下发的《关于适当调整民国文化讲解词的通知》展开了评论。南京市旅游委的“通知”正文主体是:

接南京市政协委员反映情况:台商参观我市景区时,导游的讲解词中明显带有“大陆色彩”、“解放色彩”,台湾朋友感觉“听得不是太舒服”。鉴于我市与台湾具有的特殊历史渊源,根据市委领导要求,各相关景区(旅行社)可结合实际,对民国文化导游讲解词适当做出调整,尽可能地用一些中性的、台湾同胞平时使用的词语,制作出接待台胞的讲解版本,如“解放后”改为“1949年后”、“淮海战役”改为“徐蚌会战”等等,以充分照顾台湾客人的感受,体现对台胞的尊重,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尽快做出调整。

“通知”出台后,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和如潮质疑。《解放军报》官方微博评论称,淮海战役作为中国共产党对国民党取得决定性胜利的三大战役之一,是客观事实,“不叫淮海战役,而称徐蚌会战,对那些对国民党怀有感情的台湾同胞而言,并不会舒服到哪里去,一场国民党的败仗还是败仗”。评论还认为,如果一味通过改名迎合一部分人的情绪,“会伤了中国共产党的信仰者、追随者的心”。针对“通知”中举例的两个说法,很多网友认为,把“淮海战役”改为“徐蚌会战”是立场和原则问题。这两个名称看似对同一场战役的不同叫法,但其背后所蕴含的政治意义非同一般:淮海战役代表的是正义人民战争,徐蚌会战指的是“剿匪”之战,能相互代替吗?同时网友也质疑,如果“解放”不提了,那解放战争应该叫什么?中国人民解放军应该怎么称呼?

7月26日,南京市旅游委官微证实了上述“通知”的存在,称是“行业内部通知”,目的是为“促进两岸人民相互理解和包容”。南京市旅游委还通过官方微博称,“通知”调整景点导游词一事,属个别工作人员假借市委领导要求之名擅自发布的违规行为。决定立即撤回“通知”,并对责任人追责。

《关于适当调整民国文化讲解词的通知》一事(本人不便,也没有资格将其定性为事情,还是事故或事件)虽已过去三年多,但留下的思考则有增无减。现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精神,对“通知”及出台后的一些情况逐一作些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是公文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公文是社会发展到有了阶级和阶级统治时的产物。它的服务对象是领导阶级。它记述领导阶级的意志和愿望,传达国家和政党的政策和法令,反映领导阶级的立场、观点和利益要求,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详见《党政机关公文写作处理与日常工作》第5页,蔡振康著,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公文鲜明的阶级性,在内容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要与上级机关、部门机构单位和本级机关、部门机构单位正在施行的规章制度、文件及其精神相一致;再次要充分体现公文作者的意图。由此可见,《关于适当调整民国文化讲解词的通知》出台后,引起《解放军报》官方微博和网友质疑在情理之中。

二是公文要准确反映作者的意图。前面提到过,公文的作者是特定的,也是法定的。公文作者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机关、部门机构单位以及按法定程序产生的组织负责人(详见《党政机关公文写作处理与日常工作》第5页,蔡振康著,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上述“通知”是以“南京市旅游委员会文件”出现的。不难看出,南京市旅游委员会是“通知”的作者。南京市旅游委员会是政府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要对公文的内容把关。负责该“通知”起草、核稿、签发的每一个环节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当认真履职,切实对旅游委的主要负责人负责。

作为公文的起草者,首先要准确理解起草任务授予人的意图,再认真审视行文的必要性,以及给谁行文、用什么文种行文、行文目的是否明确、依据是否正确充分,特别是公文主题所涉事项是否属于作者的职能和权限等。

作为公文的核稿者,在深入理解起草任务授予人意图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缜密审核起草者应当审视的内容,对是否行文等相关问题提出明确审核观点。

作为公文的签发者,一定要先审后签,牢固树立对文稿正确性负责的思想,做细、做实、做好文稿的全面审核工作,在对文稿的政治性、规范性、准确性确有把握的基础上再签发。

如果《关于适当调整民国文化讲解词的通知》起草者、审核者、签发人都能认真履职,“属个别工作人员假借市委领导要求之名,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和批准,擅自发布的违规行为”就不可能出现,即便是某一个环节出现不当做法,也不可能出现“面团”一说的结果。

三是公文一定要按规范程序处理。这里的公文处理,仅限于从文稿起草到定稿产生这一过程。从文稿起草到签发,要历经若干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审核的责任(详见《党政机关公文写作处理与日常工作》第46、50、52页,蔡振康著,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审核文稿应当做到环环尽责,前者对后者负责。如:上述“通知”的文稿初稿形成后,起草者所在的宣传处负责人应在文稿送委办公室审核前审核把关。若该文稿内容与本委其他内设机构关联,则应在提请其他内设机构审核后,再提交委办公室审核;若该文稿涉及本委多个内设机构的业务,且这些内设机构又不属于同一委负责人分管,则应一一提请分管相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审阅。上述“通知”涉及主题敏感、重大、政策性强,理应送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建议委办公会研究,也有必要提请上级机关审核、把关、定夺。

四是签发公文是领导者的职务行为。公文签发是指机关、部门机构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相关人员,对已经办公厅(室)审核过的公文文稿,进行最后审定、签发。签发公文绝不只是单纯的一种手续和形式,是机关、部门机构单位负责人履行领导职责的一项具体内容,是领导者能力和水平的体现,是责任担当,不是荣誉和待遇。公文的签发者,一定要从方针政策以至具体措施等方面,对文稿做最后研究和审定。非领导职务人员不应承担公文的签发任务。 Drw1IZsBQeMj0qPJCAalGiPxFnAhi1MCgDAvxzyaLk8OQXQcnPiEXUjfbcKYWH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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