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那儿是不用公文的!”这看似一句普通的话,但绝非出自普通人的嘴。这句话,出自一位学有专攻的大学领导。2008年春节刚过,某厅拿出60多个正、副处级领导职位,通过竞争上岗。笔试、面试是其若干环节中的重点,成为择优的前提。考什么,怎么考,无疑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自然也是此次竞争上岗成功与否的关键。该厅党组研究决定,从省级机关综合部门中层领导干部的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力求让干得好的考得好、考得好的干得好。于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提出,笔试侧重考察办文、办事、办会的能力和水平。
这次笔试、面试的命题专家,除了我由省委组织部公选办指派,其他都是驻宁高校的知名学者、相关方面的权威专家。专家组组长由某知名高校的领导担任,我承担公文写作与处理部分的题目命制任务。组长首次召集专家组会议,对方案中“公文写作与处理部分占笔试成绩的60%”提出了质疑:“什么是公文???”一位资深的专家凝重地说:“就是平时说的‘通知’‘计划’‘总结’和‘指示’什么的……”“我们那,是不用公文的!”我仰望组长,弱弱地说:“凡是机关、部门机构单位都要用的。”“我们学校是不用的!教育部有什么事,打个电话来就行了,还写什么通知。”组长的话一出,热闹起来了:公文要的;公文过于八股;现在通信这么发达,可以不用公文了;公文要改革;等等。组长征求我意见:“到底公文有什么用,要不要考?”“看来是要考的。这是人家厅党组的决定。至于公文有什么用?用处大着呢!”“既然公文用途大着呢,你写一篇给我看看。”组长的话,对我来说,既难又易。难的是,长期的命题经历,我还是第一次碰到这样的事;易的是,根据大家协商的主题,我用15分钟在计算机上完成了一份“通知”文稿。文稿的主题突出,内容完整,思路清晰,用语准确。一位曾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专家说:“这就是我所说的公文!有了这样的文件,开展一个活动,就可以操作起来了,到时要检查效果也有据可依。”命题组在审阅我提交的“作业”后,达成共识:公文要考!命题组长还欣然地说,真是隔行如隔山,看来高校都应该开设公文写作与处理这门课!
事实上,持命题组长态度和观点的人并不在个别。高校,特别是理工类高校,大多数没有开设公文写作与处理这门课;即使少数文科类院校开设了公文写作与处理这门课,也只是简要地介绍了公文的写作,而未涉及公文的处理。其深层次原因是,高校那些学富五车的语言、文字和写作大家,对党政机关工作中的办文、办事、办会等接触不多,不了解、不熟悉,甚至有的还没有见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红头文件”,更不要说起草过、审核过、签发过公文。自然,先生们谈起公文来有点生疏是可以理解的。
高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凡是有人才的地方,都用得着公文。公文写作与处理应当成为大学教和学的内容。之所以这么讲,与公文的作用密不可分。本人认为(详见《党政机关公文写作处理与日常工作》第7页,蔡振康著,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公文具有明法传令、指导工作、宣传教育、沟通信息、凭据记载等多方面的作用。具体地说:
一是强制行为规范作用。国家靠颁布施行法令,公布方针政策,规定工作制度来进行管理。法规性公文起着法治、规范的作用,在法规的有效时间和有效范围内,相关组织应作为工作的准绳,个人应作为行为的准则。如:以国家主席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以国务院总理令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签署的,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
二是领导和指导作用。上级领导和指导下级的工作,主要是通过公文来进行的。党和政府机关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部门机构单位所发的公文,就具有要求贯彻执行或参照执行的作用。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的正文主体:《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是下情上报、上情下达和左右沟通作用。下情上报、上情下达和左右沟通是公文最基本的作用。党政机关、部门机构单位上下左右之间,不管是传达方针政策的、发布命令法规的、请示和答复问题的、指导和商榷工作的,还是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经常是通过公文的上下左右传递而取得的。同时,上下机关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机构与机构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许多工作,是通过公文沟通、协调和及时处理的,还有许多对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和资料,也是这样获得的。总之,公文这些最基本的作用,使得党政机关、部门机构单位上下左右形成了一个四通八达的工作和信息网络。党政机关、部门机构单位传递的信息及时得到处理和解决;上下级党政机关、部门机构单位和同级党政机关、部门机构单位之间的纵横关系,靠公文传递的信息得到沟通和调整,以致使整个组织机构和政权机构能时时处在正常而有序的运转之中。
四是记录与凭据作用。公文作为体现制发机关、部门机构单位意图和代表制发机关、部门机构单位权威的载体,对公务活动的开展具有依据、凭证作用。上级党政机关、部门机构单位制发的公文,是下级党政机关、部门机构单位工作的依据和凭证,如“决定”“批复”等。下级党政机关、部门机构单位制作的公文,有的是上级党政机关、部门机构单位“批复”的依据,如“请示”;有的是上级党政机关、部门机构单位决策的依据,如“报告”“意见”。公文,特别是规范性公文,在失去现实效用后即被归档存放,便成为历史文献,具有了可供查考的重要保存价值。它实际上是有关历史活动的真实记录。由此,有些事情时过境迁,记不清楚了就可以用这些公文作为凭证,证明当时的情况、意图、结果等等,从而“有案可稽”,“有文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