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公文不是“东西”》中,提到“赶紧给我们处打个‘报告’来,我给你们机关批点经费”类似情况,大多是口头表达,且在相应的语境下进行。在这里,所讲的是实际工作中,有的机关、部门机构单位,甚至高层次的机关、部门机构单位,不知道“请示报告”不是公文。如:某单位为在全国范围开展一项系统性的基础工作,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和政策支持。于是,给政府行了“报告”文。在政府办公厅秘书机构指出,请求上级指示、批准不得使用“报告”后,又改用“请示报告”。后经“认真指导”,才使用了“请示”。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基层,出现在文化水准还不够高的地方机关、部门机构单位工作人员中,勉强说得过去,而发生在高层次的单位是绝不应该的。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对“请示”的适用作了明确。“请示”是下级机关、部门机构单位,向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指导部门机构单位,请求指示、批准、答复有关事项时,使用的请求性公文。“请示”按其内容不同,有“请求解决问题的请示”“请求批准某种事项的请示”“请求明确答复的请示”“请求批转某种事项的请示”等种类。不同种类的“请示”写法有所区别,但亦有相对统一的要求:
一是“请示”的依据必须合情合理合法。合情合理合法集中体现在依据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以本地、本部门机构单位与法律法规和上位文件相抵触的“土政策”作为行文依据。
二是“请示”的事项必须明确具体。明确表现在请求指示、批准、答复的事项要观点鲜明地提出,让主送对象能准确理解、把握;具体表现在请求指示、批准、答复的事项上,要提出本级的意见,供上级“批复”时考虑。如:一份请求上级予以经费支持的“请示”,除了必须明确提出经费支持的请求,还要具体提出请求经费支持的数额。否则,不利于上级机关、部门机构单位处理这份“请示”,即经费给多了,剩余经费有造成浪费甚至不安全的可能;经费给少了,不能满足问题的解决。
三是“请示”必须一文一事。一文一事就是主题要集中单一,不应一份“请示”中涉及多个事项。如:某单位拟请求政府领导出席一会议并讲话,就不得将请求政府解决新增工作项目经费一事,在同一份“请示”中提出。否则,将给政府的办公厅(办公室)在处理该公文时带来麻烦。不仅两项请求事项都得不到顺畅处理或解决,而且还有可能影响到办公厅(办公室)相关内设机构之间的公文有序运转等。
四是“请示”必须简明扼要。简明扼要就是要做到有话则长,无话则短,经济用语。“请示”的正文主体通常不过千字,确需较多文字才能表述清楚时,应采用附件的形式加以说明。
五是上级必须及时准确办理下级的“请示”。上级在收到下级的“请示”后,无论同意还是不同意,是部分同意还是部分不同意,都应当及时处理该公文,并给予明确的答复。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如:早些年,某地一份请求解决河堤加固经费的“请示”,上级政府或政府的相关部门在收到后,没有及时作出处理,直接影响到河堤加固工程建设。在雨季到来之前,该工程未能竣工,致使多个村庄被淹、近千户老百姓损失惨重,生活、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等。据媒体报道,该“请示”的主送对象和处理该“请示”的相关人员,都一一被问责。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对“报告”的适用作了明确。“报告”是下级机关、部门机构单位向上级机关、部门机构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请求备案、答复查询等的陈述性公文。“报告”按其内容不同,有“工作报告”“情况报告”“备案报告”“答复报告”“呈转报告”等种类。不同种类的“报告”写法有所区别,但亦有相对统一的要求:
一是“报告”内容必须遵循真实准确的原则。起草“报告”者应善于调查研究,充分占有材料,对各种事物的现状及相互联系,以及矛盾的诸多方面和变化了如指掌,确保公文内容忠实于工作实际和事实。
二是正确区分“报告”与“请示”。“报告”是备案性文体,不得在正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即“报告”中不含请求上级批复的内容;“报告”的结语,即结尾时的用语,不得使用“专此报告,请批复”“特此报告,请审批”等。
通过上述对“请示”与“报告”文种的分析,不难看出,“请示”与“报告”都是上行文,二者的区别在于适用不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在第二章第八条对公文的文种作了明确规范(详见《党政机关公文写作处理与日常工作》第149页,蔡振康著,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这是依法制作和处理公文的依据。任何党政机关、部门机构单位都必须依法规范使用公文文种,不得使用非规范性文种,如“请示报告”“公告启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