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2 “调查报告”不是上行文

从事公文写作与处理教学二十多年,我养成了每次外出讲课前都要作一番调查的习惯。其主要方法是,借阅邀请机关、部门机构单位近期制作的公文,与担负核稿任务的相关人员交谈。从中,了解听课人员对公文写作与处理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及听课需求,选准讲课的重点和难点。

这次谈公文文种的错用,我想起了二十年前一件印象颇为深刻的事。一单位请我去讲公文写作与处理。我在认真看了该单位制作的几份公文后,又与该单位办公室主任进行了交流。我发现,该单位的公文文种错用现象比较严重。譬如,对上级机关行文,经常使用的公文文种中,就有“申请”、“请示报告”、“汇报”、“调查报告”、“总结”;对下行文,有“命令”、“指示”、“批示”、“要求”、“计划”、“批评”、“表扬”等。至于对上行文,什么时候用“申请”、用“请示报告”、用“汇报”,没有明确的界限,全凭起草公文文稿人员的兴趣。对下行文则有相应的规定,准确的说法叫作“习惯”。如干部的任免用“命令”、答复下属机构的请示用“批示”、给下属布置工作用“要求”,“计划”、“批评”、“表扬”也作为公文文种使用。

我在大开眼界,知道公文世界还有如此精彩的另类文种后,便不再拘谨地与该单位办公室主任交流起来。“你们发文也核稿的吧,领导签发公文还审核吗?”“签发公文前,领导的审核,仅限于有无把要表达的内容跟对方交代清楚。至于其他,领导也怕得罪人,一般不好意思审得太狠。我们核稿,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改改错别字而已。”据了解,那次请我讲课,是因一份公文差错贻误了该单位一件不小的事后,主要领导采纳办公室建议才作出的决定。

如今的公文,比二十年前要规范多了,但上面的情景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譬如公文文种的错用,表现依然丰富多彩。就有单位把“申请”“调查报告”与“请示”“报告”“意见”一样,作为上行文文种使用。前些日子,我一不小心又看到了一个部门,把“办法”直接作为行政机关公文文种在使用。而且,使用得很安详、坦荡、威风凛凛。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这份“办法”有极强的生命力和繁殖能力,没“出生”几天,就在该单位制发的另一份公文中作为依据“正大光明”地“成长”起来了。

公文,是一门有自身规律和操作性、实用性很强的学问。在机关、部门机构单位,除非不想办事、不想处理事务、不想按常理去想事,都不能游离其固有的规律、规定和规矩。《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制作与处理公文时,所要遵循的规律、规定和规矩。这些,是我领悟和经常宣传的观点。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公文文种偶然用错了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用错了还将其一代代传承下去,最可怕的是知道用错了还理直气壮地怪罪公文“太呆板”而不“机灵”,最最可怕的是不懂公文又不用公文却要教人写“好公文”。

我写这篇博文,只有一个目的,就是重复一个观点:公文并不博大精深,亦非雕虫小技;机关工作离不开公文,公文制作与处理有其固有的规律和规范。

(原文为“蔡振康公文写作博客”《关于公文写作的几点经验之谈——“调查报告”不是上行文》)

针对上面这篇题为《“调查报告”不是上行文》的文章,依据现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精神,逐一分析,存有不少“毛病”,现针对其病灶,提出对策性意见:

一是“调查报告”不是公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八条明确的15种公文中没有“调查报告”文种。“调查报告”是机关日常用文(详见《党政机关公文写作处理与日常工作》第149页,蔡振康著,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调查报告”是反映调查研究成果的一种文体,用途很广,但不是公文。所以,“调查报告”不能作为公文在机关、部门机构单位工作中直接运行。确需上呈下达,“调查报告”必须“归类”运行。如:“调查报告”需要向上级呈送时,应作为“报告”的一部分出现;“调查报告”需要批转、转发、印发下级时,应作为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的一部分出现。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报告”是专为呈送“调查报告”而行,且标题已反映“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故不需再标注“附件”;同理,这里的“通知”是专为批转、转发、印发“调查报告”而行,且标题已反映“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故不需再标注“附件”。

二是公文文种不能滥用。公文文种使用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既不能错用,也不能混用。所谓错用,就是把民间使用的文体,如“申请”等作为公文文种使用,就是把机关、部门机构单位日常用文,如“调查报告”“计划”“总结”等作为公文文种使用;就是把本就没有的错误文种,如“请示报告”“公告启示”等,作为公文文种使用;就是将过去使用、现已废止的文种,如“指示”“条例”“办法”等继续作为现行公文文种使用;等等。所谓混用,就是现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15种文种之间的不正确使用,常见的混用现象有:“请示”与“报告”、“请示”与“函”、“通知”与“通报”、“公告”与“通告”、“通知”与“意见”等。

关于公文文种的错用和混用,相关内容将在本书其他篇章详细介绍。本人认为,制作和处理公文,首先要准确理解、把握文种及其适用范围(详见《党政机关公文写作处理与日常工作》第6、13页,蔡振康著,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三是标点符号有新的用法。GB/T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简称《新用法》)代替GB/T15834-1995(简称《旧用法》),于2012年6月1日实施。《新用法》对《旧用法》作了全面修改。《新用法》明确“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宜用顿号”。由此可见,上述原文中多处引号标注有误,应引起读者重视,避免出现差错。如:“申请”“请示报告”“汇报”“调查报告”“总结”之间,“命令”“指示”“批示”“要求”“计划”“批评”“表扬”之间,“计划”“批评”“表扬”等之间,就不应再标注顿号;又如:“调查报告”与“请示”之间,因有“与”插入,所以,应标注顿号。 r+LTcSfQcxGbNiz7Lu14jRK+na2Au+vwrGgTs+QlpAHrEh45YkR/zz4/vnCUjNvz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