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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批示”不是公文

前面我写过一篇题为《教公文的我与给人看病的医生朋友》的博文,讲述了我的好友、医学博士、江苏省中医院大内科党总支书记兼副主任、江苏省优秀青年中医人才培养对象徐陆周先生。我在最近与徐陆周先生的几次接触中,越发感到他不仅擅长萎缩性胃炎胃癌前期病变、胃肠肿瘤术后中医药康复、慢性腹泻、肠易激综合征等治疗和研究,而且对公文“疾病”也具有相当高的诊治水平。

前几天,徐陆周先生告诉我,已将“蔡振康公文写作博客”的全部博文下载并认真读了几篇。紧接着,他说的一番话令我吃惊和敬仰。他说:“‘请示’与‘报告’是两种公文,党的机关可以用,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用,大多数人已经掌握。但是,什么时候用‘请示’,什么时候用‘报告’,发现有用错的。我买了几本书,又看了你的博客,觉得大多和你的表述是一致的。最近,我找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了比对,证明少数与你观点不一致的提法是不正确的。在这期间,我也发现了一个问题,就是有人将‘批示’当作‘批复’在用。”真是一针见血,一语中的!徐陆周先生不仅是治病救人的专家,也是“治病救文”的专家!无论是党的机关,还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军事、司法等机关,在公文文种中都没有“批示”。“批示”是什么?“批示”是领导或负责人针对公文或公务文书内容,以文字形式提出的贯彻性要求、意见、建议,或作出的答复、批准、指示等。

(原文为“蔡振康公文写作博客”《关于公文写作的几点经验之谈——“批示”不是公文》)

徐陆周先生的职务和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他对公文理解、把握的认识和观点没有变,即“批示不是公文”。现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批示”不是公文》一文,逐一简述存在的“毛病”并提出对策性观点:

一是“请示”与“报告”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都是上行文,但用法不一样。本人认为(详见《党政机关公文写作处理与日常工作》第120页,蔡振康著,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部门机构单位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部门机构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部门机构单位的询问。上级机关、部门机构单位在处理下级的“请示”和“报告”时的态度和方式方法也有不同。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必须及时处理。上级对请示事项无论同意还是不同意,或部分同意还是部分不同意,都应及时对下级作出回复,行“批复”公文。“报告”属备案性公文,上级对下级的“报告”不必回复。如“报告”所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回复上级的内容,引发了上级的关注或新的决策等,确需对下级提出新的要求时,也不得使用“批复”文种,可使用“××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单”的形式体现。

二是“批示”确实不是公文。已废止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现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都没有“批示”文种。“批示”是什么?“批示”是机关、部门机构单位或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负责人,针对下级上行文所涉事项及内容,以文字形式提出贯彻性要求、意见、建议,或作出答复、批准、指示等;下级对上级的“批示”,应当认真对待、准确理解把握、切实落实好。 PEgToB9FVtMaRkc4lQLBGGZgVXwEGXxlsIX89xJ6r7xwvzqmR6HW9oRxTWyzJR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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