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伦理学的最重要的结果之一是:世界上并非只有过一种,而是各种“伦理”。 人们通常认为,这都是老生常谈,与对所谓的人伦“历史相对性”的认识一样陈旧。这种看法大谬不然。恰恰相反,所谓伦理相对主义的各种哲学思潮,比如现代实证主义者孔德、穆勒、斯宾塞等人的观点,在对各种伦理实际状况的认识上,才是极其错误的。相对主义者不过指出:不同的行为对于“人类的福祉”或“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或者,对于相对主义哲学家自己看作“好的”东西是否有促进作用,是依人们看问题的角度,依实际的、文明生活和文化生活的状况而确定的。比如,在一个以军事为主的社会之中,战争为获取之源,英勇、果断之类便是于“公益”有利的德行,而勤奋、信实这类实干精神则在工业社会中享有优先价值;在军事社会中劫掠被认为是轻于盗窃的微末犯罪(在古代日耳曼人的社会里便如此),在工业社会中却相反。但他们同时又宣称,那些德行的基本价值没有变化;他们只把历史的生活条件的差异性作为变量,那种基本价值(比如福利)便成为生活条件的要素。可是,价值和价值评价的变化并不同于这一历史的生活现实及其变化。认为有过各种伦理的见解恰恰包含了如下断言:除了生活现实的相对性之外,诸价值本身(撇开其不断变换的实际事物载体不谈)之间的优先法则亦是各不相同的。一种“伦理”便是诸价值之间优先法则的一种体系。一个时代和民族的具体评价作为这一体系之“伦理结构”,只有从这些具体评价的背后才能找到这一体系,它能够形成一种演变,这种演变与评价和行动在现存伦理占统治地位时不断适应变幻莫测的生活现实毫不相干!各种行为、信念、类型各异的人等是按该伦理(比如按一种指向公益的价值判断倾向)得到评价,不仅如此,伦理本身针对一切单纯的适应性(与上述情况无关)先行有了改变。所谓的伦理“相对主义者”事实上不过是他们所处时代的绝对主义者而已。他们只不过把各种变异伦理作为向当今伦理“发展”的各个阶段,然后错误地将当今伦理假定为过去时代的标准和目标。此时,最初的变异,即价值本身之间优先法则、评价方式的变异,在他们那里便全然不见了。认识到并应当承认伦理价值评价的这一深刻得多的相对性的,正是伦理上的绝对主义,即认为存在着鲜明的永恒法则、在价值内部存在着一种与之相应的永恒级别的学说。伦理与那种不失效的伦理学的关系有点类似于托勒密宇宙说和哥白尼宇宙说等对天文学所寻求的理想宇宙说的关系。与此相反,在伦理学上出现了那种自在地有效的体系。但占据统治地位的伦理已决定了形成中的各种生活现实。对它们的形成过程施加影响的,是最初的评价和意愿;这一意愿自身的改变不可理解为由适应生活现实引起的。 艺术史晚近开始审视审美表现的观念的变迁以及文体格调,它们并非如森培尔 所言,是单由物质和技术的变化,或由不断变换的能力技巧决定的,而是由于“艺术意愿” 自身之变幻决定的;伦理史同样逐步掌握类似的变迁。举例来说,希腊人之所以缺乏技术文明,并不是因为他们做不出或“尚不能”做出技术文明,而是因为他们没有做技术文明的意愿,在优先法则的精神中这种文明还无一席之地——他们的“伦理”是由如此优先法则构成的。这样,我们对“伦理”的理解就是:它是时代和民族本身占支配地位的优先法则,而不是哲学上和科学对优先法则的“描述”和“系统化”——这些仅仅是把“伦理”当作一个对象罢了。
怨恨完成自己最为重要的功绩的途径是:它成为一整套“伦理”的决定因素,“伦理”中的优先法则出现反常,先前为“恶”者如今成了“善”。若我们考察欧洲史,我们就会看到,伦理建构中的怨恨惊人地活跃。这里应该提的问题是:怨恨在基督教伦理建构中,随后又在现代市民伦理之建构中起了什么作用。在此,我们的论断与尼采的判断相去甚远。
我们认为,基督教价值很容易,也常常被视为怨恨价值,然而,基督教伦理的核心并非源于怨恨的土壤。另一方面,我们又认为,现代市民伦理的核心植根于怨恨。从13世纪起,市民伦理开始逐渐取代基督教伦理,终于在法国革命中发挥出其最高功效。其后,在现代社会运动中,怨恨成为一股起决定作用的强大力量,并逐步改变了现行伦理。
基督教的伦理是否从怨恨中汲取过营养,受过怨恨的哺育呢?我们先来探讨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