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伦理学家认识到良心作为一种判断力起作用的事实,所以,以考尔德伍特的方式谈论它。考尔德伍特说:“良心是一种心灵的能力,每个人依靠它来发现道德的法则,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它是 理性 ,为我们发现绝对的道德真理。” 库德华兹和克拉把这样一些判断,像偷窃是不正当的、谋杀是不正当的等,看作自明的和必然的,因而宣称它们是永恒的真理,和在数学中发现的真理一样。他们断言,这些命题是立即地直觉地被认识的。它们既不需要也不可能被证明。它们是心灵固有的、先验的、天赋的。另一些伦理学家相信我们直接的知觉行为的正当与否,一个行动刚一提交给我们的意识,我们就知觉到它的道德价值。马提诺和累基属于这一派。这样,一方面是理性直觉论者坚持道德命题或者刻在我们心上,或者我们有一种理性的能力,按这种理性能力的本性,它必定要制定出这些道德命题;而另一方面,知觉直觉论者则坚持我们没有印在心上的或由理性做出的这种普遍命题,我们只是在行为和动机提交给意识时,直接地知觉它们的正当与否。
我们主要用下面的五点意见回答这些派别:
(1)虽然在道德意识中存在一种理性的或认识的成分(无论你称它为知觉、理性还是别的名称),它却不是道德意识的全部。我们决不能忽视上面描述过的感情和冲动的重要成分。
(2)我们没有极端直觉论者所断定的那种天赋的道德评价的知识或知觉。假如我们有,那么所有人的判断就会是一致的,但事实却并不如此,我们也不能辩解说道德法则在蛮族中是模糊一团和被排除在外的。 既然任何人群都不可能消除时空的观念,那么他们又怎么可能唯独除去先验的道德形式呢?在康德看来,表面上没良心的人们并不是真的没良心,而只是漠视它的命令而已。 这对有些人说来无疑是真实的,但是我们肯定不能这样断言:说所有过去时代的所有民族都有我们现在一样清楚道德的法则,却有意地不去遵守它们。还有一种说法是,虽然人们可能在细枝末节上有所不同,但他们都确实地承认某些基本的道德原则,把它们看作自明的和必须履行的,例如,残酷的行为被人们普遍地谴责,仁爱被人们普遍地赞扬。累基说:“这是一个心理学的事实:我们直觉地意识到,我们的仁爱的感情高于我们含有恶意的感情。” 但是,人类学家和历史学家发现的许多事实,看来都是和这些说法相矛盾的,至少,它们唤起了人们对这些说法的怀疑。 伯顿说:“在东非不存在良心,后悔表示的只是对错过了杀人越货的机会所生的懊恼。抢劫使一个人光荣,谋杀则创造出英雄(干得越凶残越好)。” 布尔克哈特说:“阿拉伯的强盗,把他的行为看作光荣的事情,强盗这个词是奉承一位青年英雄的最高的头衔。” 一位印第安事务官加尔布雷思先生把印第安人中的苏人描绘成:“顽固的、野蛮的、极端迷信的。他们把许多恶行看作德性。偷窃、放火、强奸、谋杀都被他们视为扬名的手段。印第安的青年从孩提时候起就被教导把杀戮作为最高的德性。” “在塔希提岛,传教士们认为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儿童被他们的父母杀死。” “确实,我记不起哪怕一个例子,表明有哪个蛮族人曾有过任何后悔的表示。我能回忆起来的几乎是唯一的情况是,当亨特先生问一个年轻的斐济人为什么他杀死自己的母亲时,一个属于较低种族的人直率地说这种行为是正当的。” 达尔文相信,原始人的良心不会为他伤害自己的敌人而责备他。“倒是他没有为自己复仇,良心会去责备他,至于以善报恶、热爱自己的敌人这种高水平的道德是否仅仅靠社会本能就能使人们这样做是值得怀疑的。我们需要依靠理性、教育和对上帝的敬畏与爱,使和同情联系在一起的那些本能培养发展起来,这样,才能使人们思考和服从基督的教训。”
(3)因此,我们不可能以道德原则被人们普遍认为是正义的作为论据,来证明良心的先天性。有些伦理学家也同意这一点,但仍然坚持良心是天赋的。他们声称,虽然人类的道德判断有分歧,一个时代或一个民族可能赞成另一个时代或民族所谴责的东西,但是,所有时代的所有民族都同意某些行为比另外一些行为更好、更高、更有价值,同意正直比邪恶好,同意我们要服从权威。这实际上是经院学者鼓吹的理论 ,他们坚持,有一种告诉我们应当正直和避免不义的天赋能力(即道德本能)。
但是,如此谈到的这样一种能力并不存在。应当正直和避免不义这个命题,正像所有一般命题一样是抽象的结果。我们依靠经验才发现某些行为在人的意识中伴有义务和赞成的感情,另外一些行为则与反对和制止的感情意识相联系。我们给这些行为标上一般的名称,称前者为正当的行为、后者为不正当的行为。说应当正直和避免不义,只是意味着某些类型的行为引起了义务和赞成的感情,另一些则引起相反的感情。所以,我们应当正直和避免不义的命题,只不过是我们有义务实行某些行为和禁止另一些行为这个事实的一个概括;它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命题、一个从经验事实而来的推论,而不是一个先验的理性判断。
(4)即使某些道德判断确实是人们普遍认可的,也并不必然就证明它们是天赋的。它们可能是普遍流行的条件的产物。
(5)我们也不能从良心的一些意见具有“自明性和必然性”来证明它的先天性。确实,像偷窃是不正当的,谋杀是不正当的,诚实是正当的这样一些命题,在19世纪的孩子们看来都是必然和自明的。但是,它们无须求助于先天论的学说也可以得到满意的解释,说到底,先天论只是无知的供状。像我们前面看到的一样,某些行为动机,如谋杀和自我牺牲,在意识中伴有一些特殊的感情,这些感情可以称之为道德感情,我们在思考别的一些行为和事物时是缺乏这些感情的,例如,我知觉或思考一棵树或一座山时就没有这种感情。只要这些道德感情围绕着一个观念,我就称它们所代表的行为为正当或不正当。说偷窃或别的行为是不正当的,意味着这个行为的观念在我心里是和不赞成的感情联系着的。因此“偷窃是不正当的”这样一个判断与“被谴责和禁止的行为应受到谴责和禁止”这样一个命题是同等的。 偷窃、通奸、抢劫、谋杀 这些词本身即包含了不正当或邪恶这个谓语所表现的全部内容,它们不仅表现某些行为的观念,而且表现我们对这些行为的态度。上述判断康德称之为分析判断,即一种谓语只是重复主语的判断。这样的判断总是必然的和自明的,谓语是和主语同一的或仅仅是它的另一种说法。当我知觉到一个行为正当与否时,是因为那个行动在我心中引起了一定的感情,因而我才对它表示赞成或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