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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义务的感情

我们发现良心是各种心理成分的集合。现在让我们较为详细地考虑其中一些独特的成分——首先是义务感 或责任感——一种感情和冲动的混合物。无论如何,这种巴特勒如此强调的感情 ,并不仅仅是一种趋向某种行为的冲动感,也不是像居伊约坚持的那样是另一种冲动 。说“一个人应当忠实”,也并非如达尔文所想的那样,跟说“指挥棒应当指挥”一样。 此外,这种义务感也不像克拉克所认为的那样,等同于逻辑上的必然感。 道德义务是一种特别的义务,一种独特的精神过程。我们不可能描述它,为了理解它我们必须感觉它,在这方面,无论如何,它和所有别的心理状态一样。向一个从未体验过义务感的人描述义务,犹如跟一个盲人谈论色彩一样不可能。

正是这种义务的感情激发人们的敬畏心,使人们相信良心是从另一个世界来的声音。他们用良心的人格化来代替科学的解释,把它看作外来的,看作直接从天国来的使者。甚至有些哲学家也感到,不求助于超自然和超感觉的原因,就不好解释良心的权威。马提诺说:“它是上帝的生命和带着领悟力进入并居留于我心中的指导性的爱的结合物。我们在此遇到了一种定居于我们意识中心的客观的权威。” “它在我们身上显示自己的权威,表现它不仅仅是从我们的意志而来的,而且是完全独立于我们的特质的东西。” 康德也在自己心中发现这种义务的感情或冲动,或者说是相伴某些观念的权威,发现它是以一种命令式来表现的:你须这样,你勿那样。他从良心这些督促的内容里抽象出共同的东西,即权威性、义务感,把它作为这种抽象的实体。这是一种类似时空和因果性的 心灵形式 。但是,既然这种形式或义务范畴关系到行为和 实践 ,康德称它为实践理性的范畴,或称意志。

我们可以回答康德说:义务的感情或冲动作为一个范畴或心灵形式并不比别的感情包含更多的意义。当我体验它时,它并非我的经验意识以外的东西。说一种权威的感情或义务出现在意识中,即意味着我感到必须或有义务实行某些行动。义务不是一种特殊的范畴、能力或理性形式,它绝不可能在意识中脱离开别的精神成分而存在,这是一个心理的事实。说这种感情或冲动是一种天赋形式,并不比说希望的感情是这样一种形式更有意义。希望、恐惧和热爱当然都是“天赋形式”,但只是在我们用它来指人类结合着一定的具体观念来体验它们的意义上。我们希望知道的是:哪些行为引起义务感,如果可能的话,进而知道其原因。 6SShNocp07ptR49VcaOJr5CzUVhHhtBqc6M8NdVXGwKrwusjdpVB89SDWspwZO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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