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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验论者

但是,另有一派伦理学家否认良心是天赋的,试图把它解释为一种后天获得的东西 ,一种经验的产物。我们没有任何专门的道德天赋,能够直觉地区别正当与否。我们的道德知识和所有别的知识一样,是依靠经验获得的。我们可以称这个观点的拥护者为 经验论 者。

(1)因此,霍布斯 说:“我们用‘良心’这个词通常表示的意思是科学或意见。因为当人们凭良心说这样一件事情是真的时候,他们是确实认为这件事已无可怀疑,否则就不会这样说了,所以,他们知道或者自以为知道这是真的。但是,当人们凭良心评述事物时,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一定掌握了他们所说事物的真理,他们所说的还只是一种意见(不但是有关某个事物的真理的意见,而且是有关他们对这个事物的知识的意见),这些命题是否具有真理性还是需要随后证明的事情。因此我把良心定义为: 明显的意见 (opinion of evidence)。” 又说:“我认为当一个人正仔细考虑是否他要做一件事时,他不是在做别的,而只是在考虑做不做是否对他更有利。” “道德哲学不是别的,而只是人类交往和人类社会中有关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的科学。善恶是表示我们的爱好和厌恶的名称,在不同气质、风俗和教义的人群中,善恶也是不同的。不同的人,不仅对于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的判断不同,而且对日常生活的行动,什么是合理的、什么是不合理的,意见也不相同。”

(2)约翰·洛克实际上同意所有这些意见。他也否认有天赋的观念或真理,无论这个真理是“思辨的”还是“实践的”。自然赋予人一种对幸福的欲望和对不幸的厌恶,它们是一种先天的倾向或实践原则,影响着我们全部的行动。 我们称那易引起我们快乐的为善,称那易引起我们痛苦的为恶。 上帝既已安排得使某些行为类型促进公共福利和保障社会,同时也有利于行为者本人,人们就发现这些行为类型并承认它们为实践的规则。 这些规则附有某些奖赏和惩罚,这些赏罚或者是由上帝所给(来世无穷的奖赏和惩罚),或者是由人所给(法律的惩罚、大众的赞扬或谴责、名誉的丧失等),它们也是一种善恶,但并非行为本身固有的产物和结果。 然后,人们参照这些规则(即上帝的规则、国家的规则、舆论的或私人责难的规则)来衡量他们的行动。他们根据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些规则,来判断自己是否在道德上正直。 这样,道德的善恶,仅仅是我们的自主行动同一些规则的符合或不符合而已,立法者据此通过他的意志和力量为我们昭示善恶。 所以,良心“不过是我们关于道德正直或行为不端的意见或判断” 。“许多人可能用获得其他事物的知识的同样方式,来达到赞同某些道德规则,并确认他们自己的义务。其他的人则可能从他们的教育、同伴及本国的风俗习惯达到同样的信念,但不管是怎样得到这信念的,都说明建立良心要有一个努力工作的过程。这样,我们无须任何‘刻在我们心上’的规则就可做出我们的道德判断。有些人在良心上具有同样倾向,却会做出其他人所避免的事情。”

我们也可以通过推理从某些最初原则达到道德的知识,但这些原则也是从经验获得的。知识是对我们观念的联系、一致或不一致以及矛盾的知觉。 当我们无须任何别的观念为中介,而是 直接地 知觉到两个观念的一致或不一致时,我们有 直觉的 知识 ,但是,当我们需要别的观念来同我们的两个观念相比较,以发现它们的一致或不一致时,我们有推理和论证,这样获得的知识便称为论证的知识。 但为了使我们达到确定性,理性在论证知识的每一步推理中,都必须寻求一种关于观念一致和不一致的直觉的知识(那是它通过另一个中介观念来寻求的),也就是说,产生知识的每一步推理,都必须具有直觉的确定性。

道德能和数学一样被论证。由于道德语词所代表的事物的真实本质可以完善地得知,所以事物本身的一致和不一致亦可被确实地发现,由此即构成完善的知识。 人们寻求道德真理的时候,必须完全像他们探索数学真理一样用同样的方法,保持同样的冷静。 “那有理智的但是柔弱的,由一个永恒、全能、全智和至善的上帝创造,并依赖于上帝的人,肯定要像他看见太阳照耀一样心中明白:他要尊敬、畏惧和服从上帝。因为只要他心里有这两种存在物的观念,他就要这样思考,他会确定无疑地发现下属和有限有义务服从最高和无限,这就像他在思考和计数以后必定要发现3、4、7的和小于15一样;这就像他在一个清澈明朗的早晨,只要睁开自己的眼睛朝向东方,就会确实地知道太阳升起来了一样。但是这些真理尽管是这样确实,这样地清楚,他还是可能忽视其中的一个,或者全部忽略掉。原因在于,他本应努力去知道它们,却远没有尽力使用自己的才能。” “有一个至高无上的存在物,他有无限的权力,善良和智慧,我们是他的创造物,且依赖于他。很清楚,对这样一个最高存在物的观念和对作为能理解、有理性的生物的我们自己的观念,如果予以充分的考虑和探究,就会使我们认识义务的根源和行动的法则,从而使道德成为可以证明的科学。在此,我深信,依靠自明的命题及其必然的联系(它们像数学命题一样无可争辩),任何人都可以证明出是非的标准,只要他像对待别的可以证明的科学一样,使自己保持同样的冷静和注意力。别的方式的联系如同数目和外延的联系一样,都可以确实地被我们知觉。只要在考察和寻求这些联系的一致和不一致时使用适当的方法,我不明白为什么它们就不能够被论证。‘没有财产的地方就没有不公正。’这是一个和欧几里得几何学的证明一样确实的命题,因为财产的观念意味着对物的权利,不公正的观念则意味着对这种权利的侵害和冒犯,这些观念如此确定,它们的意义是显然的,它们各有自己的名称,因而我能够像确认‘一个三角形的内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一样确认这个命题的真实性。再如,‘没有一个政府能允许绝对的自由’。政府的观念意味着建立某些法律和规则并且使人们遵守,绝对自由的观念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为所欲为,所以我确信这个命题的真实性,正如我确信数学命题的真实性一样。”

(3)法国人爱尔维修 与霍布斯、洛克并没有实质的不同。他认为,道德感绝不是先天就有的 ,除了自爱(即对痛苦的厌恶和对快乐的欲望)一切都是后天获得的。“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在道德领域和精神领域,那支配个人判断的总是个人的利益,一般或公共的利益则决定民族的判断……每个人在他的判断里,关心的不是别的而无非是他自己的利益。” 所以,使人有道德的唯一途径是让人在公共福利中看到自己的福利。这只有靠立法才能做到,即靠恰当的赏罚,因此“道德科学无非是立法科学”

(4)甚至《基督教的确证》一书的作者威廉·佩利也否认有一种道德感存在。 他说:“总之,在我看来,或是决不存在构成所谓道德感的本能(佩利在此反对休谟),或是这些本能至今还没有从成见和习惯中区别开来,因此道德推理不可能依靠它们。” “德性就是为了永恒的幸福,服从上帝的意志,而向人类行善事。” “那能够迫使我们非做不可的,无非是我们自己的得失,因为没有任何别的东西可以成为我们心中的强烈动机。我们并不必定服从地方官员制定的法律,除非我们的服从会带来奖赏或惩罚、快乐或痛苦,或者别的什么。同样,假如没有赏罚苦乐,我们也不会必定去做正当的事,必定去实行德性或者服从上帝的命令。” 一个明智的行动和一个尽义务的行动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考虑到我们在今生的得失,后者则是考虑到我们在来世的得失。”

(5)边沁 在这方面的意见并不太过分。他说:“自然把人放在两个最高的主人即痛苦和快乐的支配之下。恰恰是痛苦和快乐,指示我们应做什么,决定我们要做什么。” “良心是一个虚构的东西,被假设在心灵中占有一个位置。” 良心是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赞成或反对的 意见 ,仅仅就它符合功利的原则而言才有价值。他宣称,谈论义务是完全无用的,义务这个词本身就含有不一致和相互排斥的东西。当道德学家谈论义务的时候,每个人都在想他自己的利益。

根据我们刚刚考虑过的哲学家的意见,人生来是一个希望自己幸福的道德无知者。他不得不和同样天性的伙伴相处,为了能和他们一起生活就必须服从某些规则。附属于这些规则的痛苦和快乐指示他生活的道路,快乐和痛苦是道德的伟大教师。

(6)但是,人们可能要问,照这样我们怎么解释这个事实,即人们在评价行为时并不考虑行为所产生的快乐和痛苦?人们为什么会仅仅为了德性而爱德性呢?

一种所谓观念联想的精致理论出来解决这个困难。 大卫·哈特勒 试图展示道德感怎样通过一种纯粹机械的方式构成。最初人仅仅由他的快乐和痛苦所支配,但不久他就学会把他的快乐与使他快乐的事情联系起来,并转而热爱这些事物本身。婴儿把母亲的观念与从母亲得到的快乐联系起来,慢慢就爱他母亲了。金钱本身并不具有使人赞赏和快乐的东西,它是一种获得所欲东西的手段,所以慢慢在我们心中它就和快乐的观念联系起来。因此,守财奴就变得为金钱而爱金钱,宁愿弃绝金钱能买来的欢乐而不肯付以片金。道德感是通过同样的途径构成的。它们使我们得到许多我们热衷的利益,渐渐地我们就把我们的热衷从这些利益转向带来这些利益的事物上,变得为德性而爱德性。

(7)亚历山大·贝恩 给了道德感以经验论的最细致详尽的解释。他认为,良心是一种模仿,模仿着从我们外面来控制我们自己。一个小孩作为道德行动者的第一课就是学习服从。“孩子对快乐和痛苦的敏感被用来导致这种服从,在不服从和他理解的痛苦之间飞快地建立了一种精神联系,那多多少少通过畏惧表现出来。”被禁止的行动引起了某种畏惧——这种怕受痛苦的畏惧就是良心的萌芽。对权威者的热爱或尊重的感情又带来了另一种畏惧——害怕给自己所爱的对象造成痛苦的畏惧,以后,这个孩子又学会鉴赏那导致一系列行为规则固定化的理由和原因。“当这颗年轻的心灵能够注意到强加于自身的禁令的用途和意义,能够赞赏这些禁令的目的的时候,就增加了一个新的动因,良心这时成为一种包含三种成分的东西,以三重的畏惧包围着上述的行动,其中,最后一种畏惧,在个人理智和感情的成熟期处于最高的地位。我们所理解的有关良心的权威,义务的感情,公正的感觉和悔恨的痛苦的一切——不外乎是我们后天获得的厌恶和畏惧的各种表现形式,这些厌恶和畏惧是相对于那些我们已述及后果的行动而言的。”

但是,一个人的心中可能并不直接呈现一个诸如此类的动机——对报应的畏惧,对权威者命令的尊重,对那些我们负有义务的人或派别的热爱或同情,一个人的直接利益,他的宗教感情,他的符合于箴言精神的个人感情,或榜样的感染等。“正像为了钱本身而爱钱的守财奴一样,一个人可能逐渐形成某些特殊的行为习惯,而那原始的动机却不再出现在他的心中。”在此我们有一个抽象的义务感的实例,可是,这并不证明存在一种原始的抽象义务感,正如守财奴的行为不能证明我们生来就有一种抽象的对金钱的爱一样。“联想趋向于树立一些新的力量中心,并使它们脱离开那曾经给予它们意义的原物。有时,这个新产生的东西要围绕着自己,集合起一堆比任何结构的实体所能激发的感情还要强大的感情。”

我们考察了极端理性论和经验论两种良心观。其中一派认为:良心是人的一种天赋,道德真理是人的本性所固有的,他的灵魂是一块上面刻有道德规范的木板。另一派说,良心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从个人生活中获得的,灵魂开始是一块白板,上面并不刻有任何道德真理。 +kz0Qx/A9DDHlt3MU8s6oyMroQCMSfUQfRHNKEVyWZ6qOtBBOcybSrxqP5Sx4j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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